华安安业债券A : 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原标题:华安安业债券A : 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 2号 )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19]94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进行了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自 2019 年 7 月 3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 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此 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 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 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涉及基金经理的调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年 3月 8日。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 据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 目录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 ................................ ............................ 38 十、基金的业绩 ................................ ................................ ................................ ............................ 4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5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2 十七、风险揭示 ................................ ................................ ................................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78 二十一、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 ................................ ..... 7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8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89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90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91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113 一、绪言 《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5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安业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3、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4、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 [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 - 38969999 8、联系人: 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10、网址: www.huaan.com.cn 11、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12、 经营范围 :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1 )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 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 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丛宏先生,大学学历,公共管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信访办副主任、主任等。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 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锦江资本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Radisson Hospitality AB 董事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董事会 秘 书处主任、上市办公室主任、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本科学历。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交易部 业务员、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经纪业务总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上海 福山路营业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朱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 2003 年至 2010 年在美国加州大学(戴 维斯分校)担任助理教授、终身教授,主要从事经济金融教 学研究等工作; 2010 年至今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担任副院长、金融学教授,主要从事经 济金融教学研究等工作。 ( 2 )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 原上海证管办 ) 机构 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生,硕士。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 McLagan )公司 中国区负责人。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高级总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 3 )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 2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 总经理、工会主席,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霄岭先生,博士研究生,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美国联邦 储备委员会经济学家、摩根斯坦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6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 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牧云先生,本科学历、硕士, 20 年金融法律监管工作经验。历任上海市 人民检察院科员,上海证监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16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 海业务部助理总监、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 21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京华山一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范伟隽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 20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康钊先生,硕士研究生, 9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曾任上海新世纪资 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 限公司信用分析师。 2015 年 11 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 。 2 021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 华安安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周益鸣先生,自 2 019 年 7 月 3 1 日至 2 021 年 3 月 8 日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3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如下: 张霄岭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82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60.7%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94.8%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合规风控、后台支持等四个 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 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6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 任。 (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 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 5 )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 6 )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 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监控和风险评估。 ( 7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 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 部监控。 (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2 )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 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 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 3 )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 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 核算;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 效实施。 公司的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 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 二 )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1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813.0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8.68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我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35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2748.36 亿元,基金份额合 计 12217.25 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 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 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 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机构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联系人:秦向东 电话: 021 - 38969991 (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 32 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 021 - 38969983 (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 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 40088 - 50099 传真电话:( 021 ) 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 、代销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 - 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 - 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 ) 38969999 传真:( 021 ) 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755号文新报业大厦 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755号文新报业大厦 25楼 首席合伙人:张晓荣 电话:( 021) 52920000 传真:( 021) 52921369 联系人:张健 经办律师:张健、陈大愚、江嘉炜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证监许可【 2019 】 94 号文注册 募集。 本基金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9 年 7 月 29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 净认购金额为 680,098,376.83 元人民 币,其中 A 类 200,096,923.16 元, C 类 480,001,453.67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 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2.13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61.71 元, C 类 0.42 元。募集资 金已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36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680,098,376.83 份基金份额,其 中 A 类 200,096,923.16 份, C 类 480,001,453.6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62.13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61.71 份, C 类 0.42 份。两项合计共 680,098,438.96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11,376.2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 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17%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 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 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至该因素消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 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 所示: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 类份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300 万 0.5% 300 万 ≤M<500 万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C 类份额 申购费率 -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天) A 类份额 赎回费率 Y < 7 天 1.5% 7≤Y < 30 天 1% 30≤Y < 90 天 0.3% Y≥90 天 0 持有时间(天) C类份额赎回费率 Y < 7 天 1.5% 7≤Y < 30 天 0.05% Y≥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资产,持有期 7 日以 上(含 7 日的)同时少于 30 日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持有期 30 日 以上(含 30 日的),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 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0.8%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 ( 1+0.8% )=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申购份额= 99,206.35/1.0150 = 97,740.25 份 例五: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100,000 - 500 = 99,500.00 元 申购份额= 99,500.00/1.0150 = 98,029.56 份 ( 2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100,000/1.0150 = 98,522.17 份 2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