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覆
原标题:潍柴动力: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覆 1潍柴标识国内版 原色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二一年三月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210276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潍柴动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公司”、“发行人”、“申请人”)、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特殊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会计师”)、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申请人律师”)等相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 核查。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说明: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回复所用释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人尽职调查报告》保持一 致。 2、本反馈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目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16 问题三 ......................................................................................................................... 28 问题四 ......................................................................................................................... 64 问题五 ......................................................................................................................... 80 问题六 ......................................................................................................................... 85 问题七 ....................................................................................................................... 110 问题一 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与发 行人存在相似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情形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 成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申请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措施及 有效性。独立董事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所 发表的意见。本次募投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请保荐机构和申 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 与发行人存在相似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情形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 否构成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设立于 2002 年,目前是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汽车及装备制造产业集 团之一。公司设立之初,主要从事发动机及汽车零部件等相关业务,2007 年通 过吸收合并湘火炬于 A 股上市,同步整合了重卡、车桥、变速箱等业务板块, 初步形成了由动力总成向整车整机的纵向整合。在 A 股上市后,根据业务发展 战略,陆续收购了相关液压、智能物流、新能源动力等标的资产,通过在产业链 上的横向纵向整合,多年以来,逐渐形成了动力总成、整车整机、智能物流等板 块协同发展的业务格局。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发动机、变速箱、车桥、重卡、叉车 以及汽车关键零部件等。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似业 务情况的分析,该情形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1、潍柴集团的主营业务介绍 潍柴集团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国有资产管理平台。潍柴集团的主营业务为 山东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对外投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集团所 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潍柴集团与发行人从事相似业务情况的分析,该情形形成的原因及合理 性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潍柴集团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除发行人及其下属 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持 股比例 间接 持股 比例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对比 (动力系统业务、整车 整机业务、智能物流业 务等) 1 山东潍柴 进出口有 限公司 18,000.00 100% - 主营业务:潍柴 发动机板块(包 括重潍柴、扬 柴)产品的出口 业务,设备及备 件的进口业务 该公司为进出口贸易公 司,主要负责潍柴集团 内部境内外采购和销售 业务。报告期内,发行 人出口业务主要通过该 公司对外销售,同时通 过该公司进口部分零部 件等。该公司主要定位 为潍柴集团内部进出口 渠道,与发行人不构成 同业竞争 2 潍柴重机 股份有限 公司 27,610.05 30.59% - 主要产品为船 舶动力和发电 设备市场用的 发动机及动力 集成系统、发电 机组及电力集 成系统 发行人主要生产及销售 重卡、工程机械及大客 车市场用高速柴油机, 少量产品通过该公司对 外销售,但二者发展定 位不同,主要发动机产 品用途和客户群体亦有 所不同,该公司与发行 人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 争 3 潍柴电力 设备有限 公司 5,000.00 100% - 发电单机和特 殊产品、船用辅 机、船用应急机 组、陆用机组、 移动电源、通信 基站、燃气/双 燃料、水泵机 组、方舱电站等 该公司主要产品为发电 机组,发行人生产的柴 油发动机的配套用途之 一是发电机组,发行人 不直接生产发电机组, 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 争 4 重庆潍柴 发动机有 限公司 12,000.00 100% - 主要为发行人 重庆分公司和 潍柴重机重庆 分公司提供能 源转供、房屋租 赁业务 该公司主要为潍柴集团 内部提供动能、租赁业 务等服务,不实际从事 发动机业务,与发行人 不构成同业竞争 5 常州玻璃 钢造船厂 有限公司 7,000.00 100% - 船舶制造;船舶 销售;船舶设 计;船舶改装; 船舶修理;船舶 租赁;玻璃纤维 增强塑料制品 制造;玻璃纤维 增强塑料制品 发行人主要产品不涉及 该领域,不存在同业竞 争 序 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持 股比例 间接 持股 比例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对比 (动力系统业务、整车 整机业务、智能物流业 务等) 销售;石墨及碳 素制品制造;石 墨及碳素制品 销售 潍柴(扬 6州)亚星 汽车有限 133,900.00 99.27% 0.73%无主营业务,系 持股平台 该公司为持股平台,与 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公司 6.1 扬州亚星 客车股份 有限公司 22,000.00 -51% 主营客车、特种 车、农用车和汽 车零部件的开 发、制造、销售、 进出口及维修 服务 发行人子公司陕重汽主 要生产、销售重卡,该 公司主要产品为客车、 特种车、农用车等,双 方在产品类别、客户群 体存在明显差异,与发 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主营业务为专 6.2 潍柴(扬 州)特种 车有限公 司 12,500.00 -100% 用汽车、改装车 制造;钢结构 件、非标设备、 环卫车辆、矿用 车辆;汽车配件 销售;汽车及零 发行人子公司陕重汽主 要生产、销售重卡,该 公司业务涉及部分环卫 车、改装车等车辆,不 存在同业竞争 配件进出口 发行人子公司陕重汽主 6.3 潍柴(扬 州)亚星 新能源商 用车有限 公司 10,084.52 -100% 主营业务为客 车、客车底盘开 发、生产、销售 及服务 要生产、销售重卡,该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客车 及对应的底盘产品,两 者主要产品和客户存在 明显差异,不存在同业 竞争 发行人子公司陕重汽主 要生产、销售重卡,该 6.4 扬州亚星 商用车有 限公司 49,893.217 -100% 主营业务为客 车及客车底盘 开发、销售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客车 及对应的底盘产品,两 者主要产品和客户存在 明显差异,不存在同业 竞争 3、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通过对比上述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情况,潍柴集团及其直接、间 接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发展定位、产品类别、 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与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从事相似 5 业务情况的分析,该情形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1、山东重工的主营业务介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为国有资产管理平台,除潍柴集团所属公司外, 其业务主要涵盖整车业务、工程机械板块、关键零部件等板块。 山东重工的经营范围主要为: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和企 业管理;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内燃机及其配套产品、 工程机械及其他机械设备、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山东重工与发行人从事相似业务情况的分析,该情形形成的原因及合理 性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除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下属的其他主要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持股 比例 间接持 股 比例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与上市公司的业 务对比 1、整车业务及零部件板块 1 中国重汽集 团 102,628.00 65%注 1 - 金融、投资、 特种车(重 卡)等业务 发行人与该公司 下属企业存在相 似业务及同业竞 争,详见下文“3、 中国重汽集团与 上市公司的同业 竞争情况”分析 2 山东汽车制 造有限公司 46,730.00 100% - 中卡、轻卡 该公司主要产品 为中卡、轻卡,发 行人子公司陕重 汽主要生产重卡, 与该公司的中卡、 轻卡在产品类型、 客户定位、应用场 景方面存在差异, 该公司与发行人 不构成同业竞争 注1: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45%国有产权有关事宜的批复》(鲁国 资产权字[2019]44 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批复》 (济政字[2019]54 号)等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持有的中国重汽集团 45%的国 有股权无偿划转给山东重工,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持有的中国重汽集团 20%股权除资产收 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山东重工行使,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股权划转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尚未完成。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持股 比例 间接持 股 比例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与上市公司的业 务对比 3 山东宇泰汽 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 1,000.00 100% - 汽车覆盖件 和底盘冲压 件 该公司主要产品 为车用覆盖件和 底盘冲压件等汽 车零部件;发行人 子公司陕重汽生 产冲压件,但仅供 内部使用,不对外 销售,该公司与发 行人不构成同业 竞争 2、工程机械板块 4 临沂山重挖 掘机有限公 司 148,098.20 98.64% 1.36% 挖掘机及其 配件 发行人主要产品 不涉及该领域,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5 山重建机有 限公司 68,171.44 100% - 挖掘机及其 配件 发行人主要产品 不涉及该领域,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5.1 山重建机(济 宁)有限公司 20,000.00 - 100% 挖掘机及其 配件 发行人主要产品 不涉及该领域,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6 山推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 公司 124,078.76 29.37% - 主要从事建 筑 工 程 机 械、矿山机 械、农田基 本 建 设 机 械、收获机 械及配件的 研究、开发、 制造、销售、 租赁、维修 及技术咨询 服务 发行人主要产品 不涉及该领域,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6.1 山推投资有 限公司 78,550 - 100% 主要从事项 目投资,下 属投资企业 包括山东山 推物流有限 公司(为山 推股份内部 提供物流服 务)、山东 山推后市场 服务有限公 司(二手工 发行人主营业务 不涉及该业务,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山推楚天工 程机械有限 公司 50,000.00 - 93.13% 主要产品为 混凝土机械 相关产品 发行人主要产品 不涉及该领域,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持股 比例 间接持 股 比例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与上市公司的业 务对比 程机械及二 手工程机械 零部件)、 山推兖矿工 程机械有限 公司(工程 机械业务) 6.2 6.3 山东山推工 程机械进出 口有限公司 40,000.00 - 100% 主要从事山 推品牌系列 主机及配件 的销售、推 广和售后服 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 不涉及该业务,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6.4 山东山推工 程机械事业 园有限公司 3,800.00 - 100% 主营业务为 餐饮服务、 水电气费用 代收代缴、 园区公共设 施养护及卫 生绿化 发行人主营业务 不涉及该业务,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6.5 山东山推工 程机械结构 件有限公司 4,200.00 - 100% 生产经营液 压挖掘机、 装载机的作 业机械及配 件 发行人主营业务 不涉及该业务,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6.6 山东山推欧 亚陀机械有 限公司 2,000.00 - 75% 主营业务为 金属加工, 金 属 热 处 理,金属焊 接,探伤, 主要产品包 括挖掘机和 推土机履带 用支重轮, 托轮,涨引 总成,驱动 轮 发行人主营业务 不涉及该业务,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7 山东德工机 械有限公司 1,269.18 100% - 装载机、压 路机、挖掘 机等工程机 械 发行人主要产品 不涉及该领域,该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8 德州德工机 械有限公司 4,679.00 56.64% 43.36% 推土机、压 路机、装载 发行人主要产品 不涉及该领域,该 山重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 110,000.00 21.74% 78.26% 主营业务为 重型卡车、 工程机械、 物流装备、 大型客车、 动力设备等 山东重工整 车整机产品 的融资租赁 业务 该公司为山东重 工旗下主要为集 团内部企业提供 整车整机等产品 融资租赁业务的 主体,发行人境外 子公司 KION 通 过租赁形式开展 叉车销售,二者主 要业务领域、客户 群体、覆盖地域不 同,该公司与发行 人不构成同业竞 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持股 比例 间接持 股 比例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与上市公司的业 务对比 机、挖掘机 等工程机械 3、其他板块 公司与发行人不 构成同业竞争 9 10 山东重工集 团财务有限 公司 160,000.00 37.50% 62.50% 企业集团财 务管理 该公司为山东重 工旗下从事集团 内部信贷业务及 金融服务的主体, 与发行人不构成 同业竞争 11 山 东国创 燃 料 电池技 术 创 新中心 有 限公司 6,500.00 43.85% 30.77% 燃料电池核 心材料、燃 料电池动力 总成系统及 其配套产品 的设计、开 发 该公司设立时间 为 2020 年 4 月, 主要从事燃料电 池技术的研发工 作,不涉及相关产 品的生产制造和 销售;发行人有关 燃料电池相关产 品已经开始产业 化,该公司定位及 业务板块目前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 不构成实质性同 业竞争 12 山东重工投 资有限公司 2,300.00 100% - 投资管理 发行人主营业务 不涉及该业务,不 存在同业竞争情 形 12.1 山东山推机 械有限公司 11,000.00 - 100% 目前无实际 生产经营, 后续将严格 按照山东国 资委及山东 重工要求推 该公司目前无生 产经营,与发行人 不构成同业竞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持股 比例 间接持 股 比例 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 与上市公司的业 务对比 进改制退出 (山东重工 体系)工作 综上所述,通过对比上述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情况,除中国重汽集团外,山 东重工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在业务发 展定位、产品类别、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与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同业 竞争。 3、中国重汽集团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经山东省国资委及济南市政府批复,山东重 工于 2019 年 12 月通过无偿划转及股权委托的方式取得中国重汽集团的控制权,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股权划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该次无 偿划转和股权委托完成后,山东重工将直接持有中国重汽集团 45%的股权,并实 际控制及支配中国重汽集团 65%的股权表决权,导致发行人与中国重汽集团下属 相关公司在重卡整车业务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中国重汽集团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对比情况 如下: 主要产品/主营业务 与上市公司业务对比 载货汽车 重卡 中国重汽集团下属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重 汽”)、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宁商 用车有限公司主要产品包括黄河、豪沃(HOWO)、汕德卡 (SITRAK)等系列重卡,与上市公司下属陕重汽存在同业竞争 轻卡 上市公司无该业务 客车 上市公司无该业务 工程机械 上市公司无该业务 动力总成 系列 发动机 中国重汽集团下属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力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 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等涉及商用汽车发动机业务,中国重汽集团济 南动力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大同齿轮有限公司涉及商用汽车变 速箱业务,虽与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动力总成业务(包括发动机、变 速箱、车桥、液压)存在竞合,但是中国重汽集团旗下涉及动力总 成业务(包括发动机、变速箱、车桥等)及汽车底盘等其他汽车零 部件主要是供中国重汽集团内部销售,极少对外销售,与上市公司 相关产品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关系 变速箱 车桥 中国重汽集团下属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涉及车桥业务, 上市公司下属汉德车桥亦主要从事车桥业务,但中国重汽集团济南 主要产品/主营业务 与上市公司业务对比 桥箱有限公司车桥产品仅供中国重汽集团内部使用而未面向其他 整车制造商销售,故与上市公司相关车桥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 争 汽车底 盘、冲压 件等其他 零部件 车用底盘、 冲压件等 其他零部 件 上市公司子公司陕重汽涉及汽车底盘、冲压件等其他零部件等业 务,但中国重汽集团及下属公司生产的冲压件主要为自有品牌配套 生产,仅供中国重汽集团内部使用而未面向其他整车制造商销售, 故与上市公司相关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与山东重工下属的中国重汽集团及其相关企业在重卡业 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系由 2019 年经山东省国资委及济南市政府批复、为贯彻 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部署、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工程,由中国重汽集团上层国 资股份调整导致,其形成存在特殊背景。除此之外,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 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二、是否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申请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措施及有效 性 (一)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21 年 2 月 1 日,为避免与中国重汽集团的同业竞争情况损害发行人及其 股东的利益,妥善解决中国重汽集团与潍柴动力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山东重工 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5 年内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中国 重汽集团下属企业与潍柴动力及其下属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针对中国重汽集团下属企业与潍柴动力及其下属企业存在的部分业务 重合的情况,本公司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5 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所 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及所有相关监管部门皆认可的方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妥善解决部分业务重合的情况。前述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重组:采 取现金对价或者发行股份对价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不同方式购买资产、资产置 换、资产转让或其他可行的重组方式;(2)业务调整:通过资产交易、业务划分 等不同方式实现业务区分,包括但不限于在业务构成、产品档次、应用领域与客 户群体等方面进行区分;(3)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其他可行的解 决措施。 在处理相重合的业务的过程中,本公司将充分尊重和保障潍柴动力中小股东 的利益,并在获得潍柴动力的股东大会及所有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券交易 所同意后,积极推动实施。 二、本公司目前尚未就解决中国重汽集团下属企业与潍柴动力及其下属企业 存在的部分业务重合问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本公司将在制定出可 操作的具体方案后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除上述与中国重汽集团下属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外,本公司将依法采取 必要及可行的措施来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潍柴动力发生恶性 及不正当的同业竞争,保证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潍柴动力的章程, 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潍柴动力的独立 自主经营,不会利用自身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限制任何潍柴动力正常的商业 机会或发展,并将公平对待各相关企业,按照其自身形成的核心竞争优势,依照 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不损害潍柴动力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五、以上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潍柴动力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控股股东潍柴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21 年 2 月 1 日,为进一步规范未来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相关事宜,控股 股东潍柴集团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行的措施来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潍柴动力发生同业竞争,保证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定及潍柴 动力的章程,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潍 柴动力的独立自主经营,不会利用自身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限制任何潍柴动 力正常的商业机会或发展,并将公平对待各相关企业,按照其自身形成的核心竞 争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参与公平竞争,不损害潍柴动力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 益。 二、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三、以上承诺在本公司作为潍柴动力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有效可行 除上述承诺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未做出其他与发行 人相关的同业竞争承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承诺仍在履行中,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出具相关承诺并始 终严格遵守该等承诺,切实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其为解决与发行人同 业竞争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做出的承诺有效、可行。 三、独立董事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所 发表的意见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于发行人同业竞争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控股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实 质性同业竞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中国重型汽车集 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在重卡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系由 2019 年经山东省 国资委及济南市政府批复、为贯彻国有企业改革的整体部署、加快实施新旧动能 转换工程,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层国资股份调整导致,其形成存在特 殊背景,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实 质性同业竞争;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的情形; 3、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 前承诺正在履行中,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同业竞争承诺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避免同业竞争 的措施有效,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募投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一)本次募投实施后是否新增同业竞争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 目”、“固态氧化物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燃料电池动力总成 核心零部件研发及制造能力建设项目”、“新百万台数字化动力产业基地一期项 目”、“H 平台发动机智能制造升级项目”、“大缸径高端发动机实验室建设项 目”、“自主品牌大功率高速机产业化项目”、“大缸径高端发动机建设项目”、 “全系列液压动力总成和大型 CVT 动力总成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发行人与山东重工下属的中国重汽集团相关公司在重卡整车业务板块存在 同业竞争主要系国资无偿划转所致,除此之外,发行人现有业务与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均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情形。具体情况分析请参见本问题回复之 “一、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主营业务与发 行人存在相似的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该情形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 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系公司现有业务的有效延伸,投向主要为燃料电池、 动力总成等领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本次募投实施后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募投项目除“大缸径高端发动机建设项目”拟通过向公司关联方潍柴 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和厂房的方式予以实施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若因日常经营所需与关联方发生或新增关联交易 事项,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确保上市公司依法运作和关联交易的公允定价,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 受损害。 五、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要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清单、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告;检索相关公司的网站信息,将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信息与发行人业务情况进行交叉比对、差异分析; 2、就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相关情况与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 3、取得发行人关于同业竞争情况的说明; 4、查阅山东重工在 2019 年中国重汽集团股权划转过程中出具的《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及中国重汽相关公告文件; 5、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集团、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出具的《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 7、核查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 所发表的意见; 8、查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及财务信息, 对比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核查募投项目是否涉及同 业竞争情况; 9、查阅发行人关联方名单、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查关联交 易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潍柴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下属的中国重汽集团及其相关企业在重卡业务方 面存在同业竞争,系由 2019 年经山东省国资委及济南市政府批复、为贯彻国有 企业改革的整体部署、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工程,由中国重汽集团上层国资股 份调整导致,其形成存在特殊背景,除此之外,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2、潍柴集团、山东重工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山东重 工承诺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及所处行业特点与发展状况,及所有相关监管部门 皆认可的方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妥善解决中国重汽集团与潍柴动力部分业务重 合的问题,解决同业竞争的有关措施可行、有效。除此之外,对于同业竞争事项, 发行人控股股东潍柴集团、实际控制人山东重工对发行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形; 3、独立董事已对申请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措施的有效性发 表了明确的肯定性独立意见; 4、本次募投项目全部围绕发行人现有业务展开,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 新增同业竞争。本次募投项目除“大缸径高端发动机建设项目”拟通过向公司关 联方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和厂房的方式予以实施外,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确认,本 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若因日常经营所需与关联方发生或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上 市公司依法运作和关联交易的公允定价,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问题二 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并披露: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 近 36 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 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理由。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并披露: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最近 36 个月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 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理由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受到的处罚金额超过 10,000 元的主要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一、潍柴动力及其境内主要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1 宝鸡国 税稽罚 [2017]4 号 2017- 06-26 宝鸡 市国 家税 务局 稽查 局 罚款 48,563.97 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 出 公司确认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在账簿 上正确列 示支出等 方式完成 相应整改 分析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 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 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 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 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 5 万元的违法程度为较轻、5 万元 以上不满 25 万元的为一般、25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严重。” 根据本次罚款金额(48,563.97 元)及罚款规则(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计算,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 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至多不超过 9 万。 2、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岐山县税务局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 表明,自公司设立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汉德车桥依法及时进行了各项税务 申报并足额缴纳了各项税款,能够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和/或代扣代 缴各项税款,报送纳税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 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或其他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存在因违 反税务法律法规而受到或可能受到税务机关质疑、调查或行政处罚或被本 局采取任何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与该局也无任何潜 在或正在进行的有关税务的争议或纠纷。 根据上述规定及分析,结合该行政处罚金额,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且不 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当属于一般程度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2 宝 环 岐 罚 (2018) 2018- 09-21 宝 鸡 市 环 境 保 罚 款 200,000.00 元 面漆烘干室接外 环境的排气筒未 经过污染防治设 已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罚 款、并已通 分析如下: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 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涉及一般失信行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23 号 护 局 岐 山 分局 施、在半密闭涂 装区域外有零散 喷漆痕迹 过 安 装 相 应 的 污 染 防治设施, 清 除 零 散 喷 漆 痕 迹 等 方 式 完 成 相 应 整 改 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出具的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其已将该行政处罚 明确界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并同意对该行政处罚进行信用修复,同时亦建议 信用中国不再进行公示; 2、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表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汉德车桥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及群众投诉的争议或纠纷, 亦不存在涉及环境保护的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该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情况,该行政处罚属于性质较 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形,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西 安 市 应 急 管 理局 罚 款 200,000.00 元 发生一起机械伤 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该单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 已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罚 款、并已通 过 总 结 事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3 宝 环 罚 告 字 ﹝ 2019 ﹞45 号 2019- 05-09 4 宝 鸡 市 生 态 环 境局 市 安 执 罚 [2020]3- 001 号 罚 款 150,000.00 元 2020- 03-16 氨氮、总磷、总 氮排放超过国家 或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已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罚 款、并已通 过 降 低 氨 氮、总磷、 总 氮 排 放 量,不再超 过 国 家 或 地 方 规 定 的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等 方 式 完 成 相 应 整改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二)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 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 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表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汉德车桥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及群众投诉的争议或纠纷, 亦不存在涉及环境保护的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 基于上述,结合该行政处罚金额,应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且不属于情节 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局 罚 款 4,063,465. 00 元 质量证明文件不 相符 已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罚 款、并已通 过 办 理 合 规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等 方 式 完 成 相应整改 分析如下: 1、苏市监案〔2019〕00026 号中明确指出“由于你公司在处理用户申诉 诉求时具有主动清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态度和措施,符合从轻理 由”;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实 施意见》(苏市监办〔2019〕8 号)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示的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信息,按 该意见进行修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明确出具了 《信用修复决定》,表示同意其信用修复并撤除该失信违法信息公示; 2、根据届时有效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重要责任。 故教训,排 查 事 故 隐 患,建立相 应 的 隐 患 排 查 制 度 等 方 式 完 成 相 应 整 改 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的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 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同时,根据《陕西诗文涵检测服 务有限公司“1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记载,本次事故造成一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70 万元。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次违法事项造成的后果,应属于一般事故,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市 环 经 罚 字 ﹝ 2019 ﹞32 号 2019- 06-13 6 西 安 市 生 态 环 境局 苏 市 监 案 〔2019〕 00026 号 罚 款 20,000.00 元 2019- 08-08 未落实重污染天 气应急响应 已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罚 款、并已通 过 制 定 重 污 染 天 气 响 应 的 相 关 预 案 及 制 度 等 方 式 完 成 相 应整改 分析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 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出具 的《证明》表明,自 2017 年至今,其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 方面投诉。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该行政处罚金额,应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08-02-28),其对“从重处罚” 的规定为:“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 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 30%部分处罚时,可 视为从重行政处罚。”,且该意见同时规定:“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较常 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 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 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该等情况应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等值金额百 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因本次处罚 金额不属于从重处罚的幅度范围,且其也并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故不属于 情节严重的情形; 基于上述分析,该处罚因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且已完成信用修复,并结 合本次处罚金额及处罚形式,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出具的《证 明》表明,其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品技术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政策(下称“产品技术质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产品质量、 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产品技术质量法律法规的行 为,也不存在因违反产品技术质量法律法规而被投诉,已经或可能受到行 政处罚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的情形,与该局亦无任何有关产品技术质量的 争议或纠纷,亦不存在涉及产品技术质量的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 7 潍 国 土 资 行 告 字 〔2017〕 466 号 2017- 10-27 潍 坊 市 国 土 资 源局 1,319,846. 80 元 未批先建 已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罚 款,该行政 处 罚 系 因 政 府 原 因 或 有 关 部 门 规 划 调 整、供地拆 迁 等 原 因 造成,且该 行 政 处 罚 分析如下: 1、根据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会议纪要,对 该项目因政府原因或有关部门规划调整、供地拆迁等原因造成企业未及时 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未批先建的,对企业因建筑工程和环评手续不健 全而进行的行政性罚款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从企业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 部分给予等额补助,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同时,根据潍坊市寒亭区财政局出具的寒财预指[2018]109 号通知,潍坊 市寒亭区财政局将其综合性补助 1,319,846.80 元拨付给潍坊市寒亭区杨家 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 说明,其因上述行政处罚需向潍坊市寒亭区国土分局缴纳的国土部门罚没 收入款 1,319,846.80 元已由该管委会代为支付。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罚 款 已 通 过 政 府 补 助 形 式 得 以返还 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 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30 元以下。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非法占 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土地,违法程度轻微的,罚款为每平 米 15 元至 25 元。本次处罚在 25 元下限标准,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处罚 情况,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属于上述规定的违法程度轻微情节的处罚基准 范围。 基于上述分析,该行政处罚系因政府原因或有关部门规划调整、供地拆迁 等原因造成,该行政处罚罚款已通过政府补助形式得以返还,其未因该行 政处罚受到经济损失,未对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且该行 政处罚罚款金额属于《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 的违法程度轻微情节的处罚基准范围,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18- 09-30 扬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罚款 30,000.00 元 未按照国家规定 申报登记危险废 物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按照国 家规定申 报登记危 险废物等 方式完成 相应整改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订)》第七十 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前款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二、其他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 1. 扬环罚 字 〔2018〕 48 号 2018- 09-30 2. 扬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扬环罚 字 〔2018〕 49 号 罚款 10,000.00 元 未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设置危 险废物识 别标志等 方式完成 相应整改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订)》第七十 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 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3. 扬环罚 字 〔2018〕 47 号 2018- 09-30 扬州 市环 境保 护局 罚款 30,000.00 元 危险废物暂存仓 库内危险废物贮 存量偏大,已无 剩余库容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增加危 险废物暂 存仓库容 量、减少危 险废物贮 存量等方 式完成相 应整改,将 危险废物 贮存量控 制在合理 范围 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 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 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之 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不构成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4 岐山国 税稽罚 [2017]21 号 2017- 09-19 岐山 县国 家税 务局 稽查 局 罚款 13,583.55 元 未取得红字发 票,多抵扣增值 税进项税、未计 提销项税等偷税 行为,所偷税款 27,167.05 元,处 50%罚款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补缴税 款等方式 完成相应 整改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 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陕西省税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纳税人偷税数额或扣缴义务人不缴 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 5 万元的违法程度为较轻、5 万元以上不 满 25 万元的为一般、25 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严重。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违法事项及处罚金额,属于较轻程度违法,且不属于 情节严重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 宝环罚 字 [2017]15 2017- 07-20 宝鸡 市环 境保 罚款 56,690.60 元 污水处理站污泥 压滤机未运行, 加药装置未运行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修订)》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 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 黄关缉 违字 〔2018〕 0230 号 2018- 12-14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黄 岛海 关 罚款 92,000.00 元 申报出口货物与 实际不符,申报 不实货物价值 1,032,813.44 元, 罚款金额占货物 价值比例为 8.91%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调整为 如实申报 货物价值 等方式完 成相应整 改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 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影 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 5%以上 30%以下罚款;根据《陕西 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 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违法事项及处罚金额,应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号 护局 (罚款 6,690.60 元); 液压油桶堆放于 污水处理站东 侧,地面未硬化, 无防渗漏措施, 有部分废油泄 漏;现场堆放大 量水性油漆桶, 地面未采取防渗 漏措施(罚款 50,000.00 元) 过加防渗 漏措施、进 行相关人 员培训,保 证污水处 理站污泥 压滤机、加 药装置运 行等方式 完成相应 整改,消除 了违法事 实造成的 环境影响 6 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 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定》规定,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 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 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违法事项及处罚金额,应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津环执 罚 [2019]07 7 号 2019- 09-19 重庆 市江 津区 环境 行政 罚款 2,900,000. 00 元 未取得环境影响 评价批准文件, 已构成环境违法 行为,项目总投 资金额为 9,000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取得环 评批复文 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 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执法 支队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万元,罚款金额 占项目总投资金 额比例为 3.22% 件等方式 完成相应 整改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 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 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 分……” 根据上述规定,该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该事项不构成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另外,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已将潍柴(重庆)汽车 有限公司转让给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潍柴(重庆)汽车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商用车有限公司,持有其 60% 股权。 8 陕环罚 字 [2018]3 号 2018- 01-17 陕西 省环 境保 护厅 罚款 150,000.00 元,其中不 按照规定 申报工业 固体废物 罚款 40,000.00 元、不按照 规定申报 危险废物 罚款 90,000.00 元、未建立 危险废物 台账罚款 20,000.00 万元 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和危险废物未 进行申报登记; 未建立危险废物 台帐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按照规 定申报工 业固体废 物、按照规 定申报危 险废物、建 立危险废 物台账等 方式完成 相应整改 分析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修订)》第 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 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 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 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 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涉及一般失信行 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涉及一 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其同意信用修复并建议信用 中国不再公示。 基于上述分析,结合该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情况,该行政处罚属于性质较 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处罚内容整改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大违法违规行为。 9 宝环罚 字 [2019]44 号 201904- 15 宝鸡 市环 境保 护局 罚款 30,000.00 元 造成暂存点外道 路遍布油迹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清除相 关油迹、消 除环境影 响等方式 完成相应 整改 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16年修订)》第六十 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 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 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环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规定贮存、处置、转移、运输固体废物 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不属于从轻或从 重情形的,处 3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属于两年之内再犯的、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处 6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该行政处罚金额,应属于较低档处罚标准,属初犯情 节,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0 宝地税 稽罚 [2017]61 号 201711- 16 宝鸡 市地 方税 务局 稽查 局 对少缴企 业所得税 处以 50% 罚款,罚款 19,615.39 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 已及时足 额缴纳罚 款、并已通 过补缴少 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 等方式完 成相应整 改 分析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纳 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 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 ”;《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纳税人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纳税人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 续,并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罚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处不缴或少 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属于较轻违法;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由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 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属于一般违法;纳税人不办理相关手续, 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严重违 法。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信用中国”网站及地 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涉及一般失信行 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25 序号 决定书 文号 日期 处罚 机关 处罚金额 处罚内容 整改情况 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稽查局 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其同意信用 修复并建议信用中国不再公示。 基于上述分析,根据上述规定,结合该行政处罚金额,应属于较低档处罚 标准,属于较轻程度违法行为,结合该行政处罚的信用修复情况,该行政 处罚属于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 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金杜律师事务所德国办公室出具的《境外法律尽调报告》,报告期内, 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 KION 不存在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机构等组织 实施重大处罚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处罚告知书、处罚 决定书、相关罚款缴款凭证等资料;取得发行人关于行政处罚情况的具体说明; 2、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市 场监督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企查 查等网站进行检索核查; 3、查阅政府主管部门对发行人部分行政处罚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 4、查阅发行人及其境内主要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6、查阅金杜律师事务所德国办公室出具的《境外法律尽调报告》以及 KION 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公告信息,了解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 KION 的合法合规 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 的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已缴纳完毕,相关处罚的法律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 严重的情形,不合规行为已积极进行整改;根据金杜律师事务所德国办公室出具 的《境外法律尽调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 KION 不存在被当 地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机构等组织实施重大处罚的情形。因此,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的上述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 障碍。 问题三 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130 亿元,用于燃料电池产业链建设项目、全系列 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 H 平台道路用高端发动机项目、大缸径高端发动机产业化 项目、全系列液压动力总成和大型 CVT 动力总成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2)本次募投 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 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3)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 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 入资金;(4)本次募投项目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 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5) 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结合报告期内申请人毛利率变动情况 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请保荐机 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燃料电池产业链建设项目”、“全系列国六及以 上排放标准 H 平台道路用高端发动机项目”、“大缸径高端发动机产业化项目”、 “全系列液压动力总成和大型 CVT 动力总成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均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 (一)燃料电池产业链建设项目 “燃料电池产业链建设项目”包括“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 目”、“固态氧化物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燃料电池动力总成 核心零部件研发及制造能力建设项目”,该项目基于公司现有成熟的燃料电池产 品技术,实现氢燃料电池、固态氧化物燃料电池、关联零部件等产品的批产,推 进公司新能源业务战略部署。其中:①“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建成后将形成年产 2 万台氢燃料电池的生产能力;②“固态氧化物燃料电池及关 键零部件产业化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 3 万台固态氧化物燃料电池及关键零 部件的生产能力;③“燃料电池动力总成核心零部件研发及制造能力建设项目” 建设包括车载储氢系统、电机及控制器、锂电池 PACK、燃料电池动力总成等产 品的研发实验室及产业化生产线,建成后将实现燃料电池动力总成核心零部件产 品批产。该项目建设将提升公司氢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能 力,提高营收和盈利水平,实现新能源动力总成产品批产及对外销售,在经营模 式及盈利模式上该项目与公司传统动力总成业务并无差异。 (二)全系列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 H 平台道路用高端发动机项目 “全系列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 H 平台道路用高端发动机项目”包括“新百 万台数字化动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H 平台发动机智能制造升级项目”。其 中:①“新百万台数字化动力产业基地一期项目”为公司高端发动机产品的扩产 项目,以满足 WP13H/WP6H 等型号发动机的试车、喷漆包装混线生产,通过提 高公司核心零部件的产量和产品装配能力,增加 WP13H/WP6H 等型号发动机产 能,以更好的匹配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②“H 平台发动机智能制造升级项目” 在公司现有生产及配套设施基础上实施,属于技术提升项目,通过对现有生产线 进行拆除、改造实施 WP11H/13H/15NG 新产品产能建设,旨在改进生产工艺和 提升运营管理效率,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该项目建成后将扩大公司原有动力 总成业务的产能产量,提升产品品质,增加收入,提高公司利润水平,落实公司 “发动机业务 2025 年销量突破 200 万台,成为全系列、全领域、全球领先的发 动机供应商”的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上该项目与公司现有动 力总成业务无差异。 (三)大缸径高端发动机产业化项目 “大缸径高端发动机产业化项目”包括“大缸径高端发动机实验室建设项 目”、“自主品牌大功率高速机产业化项目”、“大缸径高端发动机建设项目”, 拟通过该项目实现大缸径产品的大规模批产并提升产品研发能力。其中,①“大 缸径高端发动机实验室建设项目”建成后将提升公司大缸径全新高端平台产品 的试验开发能力,助推企业全系列大功率产品升级换代,并不直接产生销售收入 及经济效益;②“自主品牌大功率高速机产业化项目”建成后主要生产博杜安及 高端系列发动机产品;③“大缸径高端发动机建设项目”将新增大缸径高端发动 机缸体缸盖机加工生产线、加工检测等关键设备,将大幅提升各类大缸径高端发 动机的生产能力。该项目通过提高公司核心零部件的产量、产品装配能力、产品 试验能力,扩大现有大缸径业务的产能产量并提升新产品的开发能力。公司大缸 径发动机产品业务增长迅速,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上该项目与公司现有大缸径业 务无差异。 (四)全系列液压动力总成和大型 CVT 动力总成产业化项目 “全系列液压动力总成和大型 CVT 动力总成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利用现 有厂房进行改造,新增机加工、清洗检测、研发试验及装配生产等关键设备,项 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 50 万件泵/马达、10 万套多路阀、1 万套 CVT 动力总成的 生产能力。公司于 2012 年收购林德液压公司,并于 2015 年在中国建厂投产,其 “德国品质+中国服务”的模式,让更多中国客户享受到了世界顶级的产品品质 和高效便捷的本地化服务。公司掌握高压液压和 CVT 动力总成的核心技术,产 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该项目实施将提升公司液压及 CVT 产品的产能产量、 实现新产品批产,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上该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无差异。 (五)补充流动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将主要用于建设基于全生命周期的后市场智能服务体系, 创新服务渠道、延展服务周期、整合全要素服务资源,在发挥巨大的保有量优势 前提下,打造全周期、全系列的后市场服务体系,成为业务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为公司现有业务的拓展及升级,将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不改变公司现有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综上,募投项目实施前后,公司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未发生变化,本次募投 项目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合理,与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相匹配。 二、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 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 1,3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拟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募投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固态氧化物燃料电池及关键 零部件产业化项目 151,250.00 50,000.00 (万元) (万元) 燃料电池产 业链建设项 目 氢燃料电池及关键零部件产 业化项目 71,228.10 50,000.00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