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培动力: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原标题:华培动力: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证 券简称: 华培动力 证券代码: 603121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 〇二一 年 二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 《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培动力 ”、“公司”或“本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制 订 。 二 、 本激 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人民币 A股普通股 股票 。 三 、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 益总计 687.2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 种 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 股的 2.65%,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总数为 575.2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 拟授出权益 总数的 83.7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2.22%;预留 112.00万份,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6.30%,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0.43%。 具体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27.20万 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 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0.49%;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份额一次性授 予 ,无预留权益 。 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 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 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股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的 权利。 (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560.00 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2.16%。其中首次授予 448.00万股 ,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1.73%;预留 11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 数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0.4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授权益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预留权益比例未 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四、本激 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为 9.90元 /股,限制性股票的 首 次 授予价格为 4.95元 /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 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 股份 登记 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或缩股、配股 、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将 根据本激励计划 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自 股票期权 授权之日 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 激 励对象获授的 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 或回购注销完毕 之日止 , 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 六、本 激励计划 首次 授 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51人, 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任职的 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及 核心业务 /技 术人员 。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 本计划 有效期 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 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 、 本 激励计划 授予 的股票期权在授权日起满 12个月后分 三 期行权,每期 行权的比例 分别 为 25%、 35%、 40%; 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首次 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分 三 期解除限售,每期 解除限售的比例 分别 为 25%、 35%、 4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25%、 35%、 40%。 授予的股票期权 及限制性股票 的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 /解除限售 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行权 /解除限售 期 公司 需满足 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 : ( 1)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1年 营业收入 增长率 不 低于 40%; (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1年净利润 增长率 不低于 65%。 第二个 行权 /解除限售 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 ( 1)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2年 营业收入 增长率 不 低于 80%; (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2年净利润 增长率 不低于 110%。 第 三 个 行权 /解除限售 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 ( 1)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3年 营业收入 增长率 不 低于 140%; (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3年净利润 增长率 不低于 170%。 注: 1、上述“ 营业收入 ”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营业收 入 ; 2 、 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八 、公 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以下情形: (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三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 一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二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三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 华培动力 承诺: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 权益 提供 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 一 、 华培动力 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 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目 录 声 明 ................................ ................................ ................................ ................................ ......... 2 特别提示 ................................ ................................ ................................ ................................ ... 2 第一章 释义 ................................ ................................ ................................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 ................................ ................................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 11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 .............. 11 二、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 .............. 11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 12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 .................. 12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 ................................ ............................... 13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 13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2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行权 / 解除限售程序 ................................ . 39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 39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 .. 40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 .............. 41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 ........ 41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 ...... 41 第七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 ................................ ......... 43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 ................ 43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 ............ 44 三、其他说明 ................................ ........................ 45 第八章 公司 /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 46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 46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 式 .............................. 47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 .... 49 第九章 附则 ................................ ................................ ................................ ........................... 5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华培动力 、 本公司 、 公司 指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 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标的股票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 限制性股票 的 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及 核心业务 / 技术人员 授予日 /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 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 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 完成登记之 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 间段 可 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 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 激励 计划 , 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 件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 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公司 考核 管理 办法》 指 《 上海华培动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元 / 万元 / 亿元 指 人民币元 / 万元 / 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提升公司薪酬考核体 系,为公司未来更好的落实战略布局打下 坚实的人才基础,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 及 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 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凝聚力, 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最终实现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 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 管理 人员 及 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 。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 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 授予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51人 ,包括: 1、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2、 中层管理人员 ; 3、 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 。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 董事 和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 公司董事会聘任。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 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 签署 劳动 合同 或 聘用合同 。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 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 、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 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其 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 、 激励对象的 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 687.2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2.65%,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总数为 575.2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 的 83.7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2.22%; 预留 112.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6.3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0.43%。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 的本公司 人 民币 A股普通股 股票 。 (二)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127.2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0.49%; 本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份额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本计划下授 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 权价格购买 1股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 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姓 名 职 位 获授 的 股票 期权 数 量(万份) 占 本计划拟授予股 票期权 数量 的比例 占本计划公告日 股本 总额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业务 /技 术人员 (共 43人) 127.20 100.00% 0.49% 合计 127.20 100.00% 0.49%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将员 工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 ( 五 ) 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有效期 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效期为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 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 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 2、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 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明确,超过 12个月 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股票期权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 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 、 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 自 授权 登记完成日起计。 授权日与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4、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 1)公司定期报告 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 交易日内; (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 日起满 12个月后的未来 36个月内分三 期行权。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 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 期 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 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股票期 权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5 % 第三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权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 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 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六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 股票期权的 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为 9.90元 /份 。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 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9.90元的价格购买 1股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1)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 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9.90元; ( 2)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9.77元 。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 ;反之, 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 。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 ( 3) 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年 -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 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 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行权 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 ( 1)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1年 营业收入 增长率 不低于 40%; (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1年 净利润 增长率 不低于 65%。 第二个 行权 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 ( 1)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2年 营业收入 增长率 不低于 80%; (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2年 净利润 增长率 不低于 110%。 第 三 个 行权 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 ( 1)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3年 营业收入 增长率 不低于 140%; (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3年 净利润 增长率 不低于 170%。 注: 1、 上述“ 营业收入 ”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营业收入 ; 2 、上述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 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 计划 行权份额 。 (4)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 评定 分为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四 个等级。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行权系数 100% 100% 80% 0% 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 行权系数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合 格 及以上 ,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 不合格 ,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 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 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八)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测, 2020 年汽车行业将继续经历调整期,行业分 化会更明显,无效产能将逐步退出,而龙头企业的优势会进一步增强。 2020 年 汽车销量降幅将收窄为 -1.2%,经历 1-2 年的调整,中国汽车行业将再次恢复正 向增长 , 2024 年中国汽车市场将开启新一轮繁荣。 公司致力于为汽车整车厂、汽车零部件、工业系统等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 公司依赖多年积累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客户优势,建立了稳定的采购、生产 及销售模 式,尤其在汽车关键零部件产品领域形成了较强的行业竞争力,同时 在 新业务拓展上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成功进入了全球最大的排气系统供应商佛吉亚 集团、世界领先的轨道及商用车辆制动系统制造商克诺尔集团以及工业系统领导 者派克汉尼汾公司的供应链,并且取得了相应产品的订单。 公司始终重视技术的积累以及研发的投入,持续将技术研发放在公司发展的 首要位置。近几年,公司通过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持续投入,已经在现有产品上形 成了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并且,依托于在材料开发及材料成型领域的技术优势, 成功开拓了新的业务 增长点。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 公司拟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充 分激发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 本激励 计划选取 营业收入 或 净利润 的 增长率 作为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 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业绩指标的设定, 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 2021年 、 2022年 及 2023 年 营业收入 的 目标 增长率 将分别不低于 40%、 80%及 140%; 以 2020年 净利润 为 基数 , 2021年、 2022年 及 2023年 净利润 的 目标 增长率 将分别不低于 65%、 110% 及 170%。 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 公司结合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 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 持续 提升 公司 盈利 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 做出 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以及具体的行权 数 量 。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 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 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 未来 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 坚实 保障。 ( 九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 股票期权 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 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 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2)缩股 Q= Q0× n 其中: 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n为缩股比例(即 1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 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 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 (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2、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 股份登记 期间 ,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 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 调整方法如下 : ( 1)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2) 缩股 P=P0÷n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为缩股比例;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3) 派息 P=P0-V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为每股的派息额; 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 4)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 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 (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P为调整后的行权 价格。 ( 5) 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价格不做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 股票期权 授予数量及 行权价格 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 事务所 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 十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 — 股份支 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 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1) 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 — 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 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 票期权 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 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 内 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 公允价值和股 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 益“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 4)行权日 在 行权 日,如果达到 行权 条件,可以 行权 ,结转 行权 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行权 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根据 《 企业会计准 则第 11号 —股份支付 》 和 《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 —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 定, 公司以 Black-Scholes模型( B-S模型)作为定价 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年 2月 23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 标的股价: 9.86元 /股( 2021年 2月 23日 收盘价) ② 有效期分别为: 1年、 2年 、 3年 (授权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 18.79%、 19.13%、 19.10%( 分别采用 上证 综指 最近一年、 两年 、三年 的年化波动率 ) ④ 无风险利率: 1.50%、 2.10%、 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1年 期、 2年期 、 3年期 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股票期权 127.20万份, 按照相关 估值工具测算授权日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 , 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 164.19万元, 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 的实 施 过程中按照 行权 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 授 权日 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假 设公 司 2021 年 4月 授予 股票期权,且全部激 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 2021 年至 2024 年 股票 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1年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164.19 53.75 63.89 37.20 9.35 注: 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 成本 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 正向 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 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 激发 核心 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 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 的本公司 人民币 A股普通股 股票 。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560.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 的 2.16%。其中首次授予 44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1.73%;预 留 11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5,920.00万股的 0.43%。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 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姓 名 职 位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万股) 占本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 数量 的比例 占本计划公告日 股本 总额 比例 冯轲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70.00 12.50% 0.27% 李燕 副总经理 50.00 8.93% 0.19% 中层管理人员 及 核心业务 /技 术人员(共 47人) 328.00 58.57% 1.27% 预留 112.00 20.00% 0.43% 合计 560.00 100.00% 2.16% 注: 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 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预 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 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 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 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 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 ( 五 ) 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 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 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 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个月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 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 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 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 代为收取, 作为应付股利 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对应的现金分红 由公司收回 ,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 期 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 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 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 0% 预留 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 期 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 预留 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 预留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 预留 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 预留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 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 预留 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 预留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 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 性股票,公司将按本 激励 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 将统一办理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 事宜 。 5、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 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六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为 4.95元 /股。 2、 首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 1)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 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每股 4.95 元; ( 2)本 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 前 20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为每 股 4.89元 。 3、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授予 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 部分 限制性股票 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 授 予 情况的 公告 。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 的 授予 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 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 (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 前 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 的 50%; (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 公告前 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50%。 ( 七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 反 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 向 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 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 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 3) 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年 -2023年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 ( 1)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1年 营业收入 增长率 不低于 40%; (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1年净利润 增长率 不低于 6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 ( 1)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2年 营业收入 增长率 不低于 80%; (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2年净利润 增长率 不低于 110%。 第 三 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 ( 1)以 2020年 营业收入 为基数, 2023年 营业收入 增长率 不低于 140%; ( 2)以 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3年净利润 增长率 不低于 170%。 注: 1、 上述“ 营业收入 ”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 营业收入 ; 2 、上述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 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 按 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注销 。 (3) 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 评定 分为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四 个等级。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