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生力: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1年01月15日 18:56:39 中财网
原标题:迪生力: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GOLDSUN(JM)
LAW
FIRM

广东省江门市港口一路160号振江大厦三楼
电话:0750-3131999传真:0750-3388900
邮编:5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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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江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委托,指派贾翠霞律师、龙志平律师出席并见证公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
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所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
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进行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1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0年
12月
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0

12月
3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
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1年
1月
15日
14:30分在广东省台山市西湖外商投资示范区国际

1号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赵瑞贞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
1月
15

9:15至
9:25,9:30至
11:30,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1年
1月
15日
9:15至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1436788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585%。本所律师已核查
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人数
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34%,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

2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
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年
12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
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于网络投
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二)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
143678858股,反对票
100200股,弃权票
0股,赞成票
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赞成票
18055358股,反对票
100200股,弃权票
0股,赞成票占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1%。表决结果:通过。


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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