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 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原标题: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 国联安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1号) 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 2021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12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9]2850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 份 额 价格 存在波动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及合 规性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 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政策性金融债流动性风险以及投资 集中度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1月04日,此次招募说明 仅对“三、基金管理人、(二)主要人员情况、4、基金经理”部分的信息进行 了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 ................................ ....................... 6 二、释义 ................................ ................................ ................................ ....................... 7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1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 ................................ ......... 4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4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57 十六、风险揭示 ................................ ................................ ................................ ......... 63 十七、基金终止与清算 ................................ ................................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3 二十二、备查文件 ................................ ................................ ................................ ... 104 一、绪言 《 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 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4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政策性金融债: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发 行的金融债券 56 、 规定媒介 :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 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 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 (付佳晨) 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 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 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 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 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 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Anna Sophie Herken 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 硕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技术部政 务主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 顾问、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 财务官、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王琤女士, 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 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 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 2016 年 4 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 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 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 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 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 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 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 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 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 限公司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UIUC) 工 商管理硕士( MBA )、上海交通大 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 司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 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 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 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 安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 部 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 总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 部资深行政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 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 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 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 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官 , 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 、 国内投资部总经理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国联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李柯女士,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经济学学士。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 金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 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 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 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 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 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 1 )现任基金经理 洪阳玚先生,学士学位。 2014 年 9 月至 2018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运营部基金会计助理、固定收益部风控员。 2018 年 7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2019 年 9 月起担任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2 月起兼任国联安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20 年 11 月起兼任国联安中债 1 - 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 国联安安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 2 ) 历任 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欧阳健先生 2020年05月至2020年07月 朱靖宇女士 2020年05月至2020年12月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 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 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王琤(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潘明(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王琤(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万莉(现金管理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 信息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 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 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 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 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 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 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 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 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 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 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 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 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 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28位,按总资产排名第30位,跻身全球 银行30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最新榜单,兴业银行以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各项评比 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 业”等多项殊荣。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 式基金267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10468.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资产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业明 联系人: 黄娜娜 电话: 021 - 389928 5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电 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钱祎彤 经办会计师:单峰 , 钱祎彤 六 、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9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85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募集期为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18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共募集份基金份额275,130,105.83份,有效认购总户 数为242户。 七 、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 年5月20日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 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转型或 清盘。 八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 2020 年 6 月 3 日 赎回开始日: 2020 年 6 月 3 日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和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 介 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 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 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不受 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 基金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 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一次性 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100 万 0.4 0% 100 万≤ M < 3 00 万 0.3 0% 3 00 万≤ M < 500 万 0.2 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T ) 赎回费率 T < 7 天 1.50% 7 天≤ T < 30 天 0.10 % T ≥ 30 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等于或长于7日、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赎 回费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 规范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两笔申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金额 10,000 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 。 净申购金额= 10,000/ ( 1+ 0.40 % ) = 9, 960.16 (元) 申购费用= 10,000 - 9, 960.16 = 39.84 (元) 申购份额= 9,960.16 /1.1200 =8, 893.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0 %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893.00 份基金份额。 申购 2 :申购金额 1,000 万元,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申购费用=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 - 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 9,999,000.00/1.1200=8,927,678.57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可得到 8,927,678.57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 :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 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 ×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1,200.00 × 1.50%=168.00 (元) 赎回金额= 11,200.00 - 168.00=11032.00 (元) 即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6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1.5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032.00 元。 3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 7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