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康宏环球:有关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下午六时正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续会之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 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 任。 CHINA GLASS HOLDINGS LIMITED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3300) 寄發有關 力高證券有限公司及星展亞洲融資有限公司 代表協聯投資有限公司 作出收購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及 全部尚未行使可換股債券 (要約人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 以及註銷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尚未行使購股權之 自願有條件現金要約 之回應文件 獨立董事委員會之獨立財務顧問 茲提述協聯投資有限公司(「要約人」)與信義玻璃控股有限公司(「信義玻璃」)聯 合刊發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之要約文件(「要約文件」)及要約 人與信義玻璃就要約聯合刊發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日及二零二零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之公告。茲亦提述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發之日 期為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之回應文件(「回應文件」)及本公司發佈之日期為二 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及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之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回應文件 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回應文件載有(其中包括)董事會、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有關要約之 函件,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寄發予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 獨立財務顧問八方金融有限公司認為(i)股份要約及購股權要約之條款對獨立 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而言並非公平合理,因此分別推薦獨立股東及購股權持有 人不接納股份要約及購股權要約;及(ii)可換股債券要約不再適用,原因為本公 司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贖回所有可換股債券,且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 已發行之尚未行使可換股債券。 經考慮要約之條款及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後,獨立董事委員會認為,(i)股份要 約及購股權要約之條款對獨立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而言並非公平合理,因此分 別推薦獨立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不接納股份要約及購股權要約;及(ii)可換股 債券要約不再適用,原因為本公司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贖回所有可換股債 券,且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已發行之尚未行使可換股債券。 執行董事認同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之觀點,並認為,(i)股份要約及 購股權要約之條款對獨立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而言並非公平合理,因此分別推 薦獨立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不接納股份要約及購股權要約;及(ii)可換股債券 要約不再適用,原因為本公司已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日贖回所有可換股債券, 且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已發行之尚未行使可換股債券。 強烈建議獨立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於決定是否接納或拒絕要約前將回應文件 (包括獨立董事委員會就要約致獨立股東及購股權持有人之推薦建議以及獨 立財務顧問就要約致獨立董事委員會之意見)與要約文件一併細閱。 承董事會命 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崔向東 香港,二零二一年一月七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如下: 執行董事: 崔向東先生 非執行董事: 彭壽先生(主席);趙令歡先生;周誠先生(名譽主席);及張勁舒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張佰恒先生及陳華晨先生 * 僅供識別 董事共同及個別地就本公告內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 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深知,於本公告中表達的意見乃經適當及審慎考慮後 達致,並且確認本公告概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公告中的任何聲明具誤導成 分。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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