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通鑫茂: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富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富 通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宜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系公司经营发展 的需要。变更后的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匹配,不存在利用变更 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事项的审批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根本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公司名称及证 券简称事项,同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符合本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计划将根据市场化原则进行,本公 司应根据实际需求,与关联人根据公允价格、公允的支付方式、公允的交货条件 等按次签订相应合同进行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 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事宜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认为公司 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当前市场情况,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提出的,经过了审慎分析并与中介机构反复沟通论 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四、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0年12月16日,公司与富通科技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鉴于富通科技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 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事项。 独立董事:郑勇军 郑万青 于永生 2020年12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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