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瑞盈63个月定开债 : 东吴瑞盈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东吴瑞盈63个月定开债 : 东吴瑞盈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重要提示】 ................................ ................................ ................................ ........................... 1 一、绪言 ................................ ................................ ................................ ................................ ... 3 二、释义 ................................ ................................ ................................ ................................ ... 4 三、基金管理人 ................................ ................................ ................................ ....................... 9 四、基金托管人 ................................ ................................ ................................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 ................................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2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2 十、基金财产 ................................ ................................ ................................ ......................... 4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8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7 十六、侧袋机制 ................................ ................................ ................................ ..................... 63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106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证 监许可【 2020 】 2831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政 策 、经济、 利率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场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合 规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其他风险 等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可能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 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至 63 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 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 在融资成本及 市场风险发生变化等不同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无法灵活地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由此可能给 本基金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在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特定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本基金的运作, 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动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 期的安排,在提前公告后进行该封闭期开始前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封闭期将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 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据此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存在偏 差。 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保收益,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下跌。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严格执行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所 投金融资产持有 到期,可能会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请投资者充分了解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带来的风险,谨慎 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本基金所面临的相关风险及后果。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 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 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及《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 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东吴瑞盈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7 、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 第 63 个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第 63 个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依此类 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 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下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封闭期结束之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 定日期在后续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摊余成本法:指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 、 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设立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4 】 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李佳 电话:( 021 ) 50509888 传真:( 021 ) 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821 - 0588 (免长途话费)、 021 - 50509666 公司网址: www.scfund.com.cn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 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30% 合计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戈先生,董事,本科,中共党员。历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总监。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 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建国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昆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第二证 券部副经理,东吴证券昆山前进中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福州湖东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昆山分公司副总经理、东吴证券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东吴证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叶犇先 生,董事,党校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市分行观前办事处员 工、分行团委、人事政工处团委副书记、计划财务处股长,中国工商银行平江支行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投资银行副总经理,东吴证券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周虹女士,董事,本科学历,现任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资本投资部投资经理。 张婉苏女士,独立董事,经济法学博士。历任担任斯洛文尼亚道迈尔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代表处法律顾问、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袁勇志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苏州大学管理学院教师、苏州大学人 文社科处处长、苏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现任苏州大学出版社副总编。 方志刚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民建会员。企业类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 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部门经理,上海长信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 理,上海锦江国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上海实业联合集团长城药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现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瑞合伙)上海分所工 作,权益合伙人,担任长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袁维静女士,监事,党校大学,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财政局工交企财处 办事员、科员,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营财发展集团总 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市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苏州市商业银行董事,江苏 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苏州分公司副总经理(正科级)、苏州市财政信息中心副主任(聘), 苏州市营财发展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正科级)、总经理,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会计师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公司董事、总会计师(聘)、公司党委委员,东方水城旅游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东吴证券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王菁女士,监事,本科学士学位,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东吴证券经纪分公司财务经 理、东吴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沈清韵女士,员工监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 审计员,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董秘,现任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经理。 3 、高管人员 马震亚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 局科员、 副主任科员;苏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副总裁、财 务负责人,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晖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历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总裁兼德邦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长,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总裁,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长江成本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总裁、副董 事长、监事长,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军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金桥公司项目经理;中信 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执行总裁,副执 行总裁(分管投研),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徐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中共党员。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会计;苏州华纺 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财务科会计;中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十全街营业部副总经理;东吴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胥江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石路证券 营业 部总经理,太仓分公司总经理,常熟分公司总经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婷婷女士,督察长,硕士,中共党员。历任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江苏 监管局上市公司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机构检查处调研员,二级调研员;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 基金经理 陈晨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华泰(联合)证券研究所研究员。 2013 年 3 月起加入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3 日担任东吴增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7 日担任东吴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原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20 年 1 月 9 日至 2020 年 7 月 9 日担任东吴优信稳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7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及 2020 年 7 月 9 日至今担任东吴优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今担任东吴鼎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陈军、 杜毅、余鹏、邬炜、刘浩宇,陈军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邬 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王晓彤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权益专业委员会:由权益投资总部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包括权益类基金经理、 宏观策略分析师等。 固收专业委员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部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包括固定收益基 金经理、资深固定收益分析师等。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略 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 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承 销证券; ( 6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8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0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 活动 :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 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及其 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理念 ( 1 )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 2 )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 3 )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 4 )制度建设是基础; ( 5 )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 、风险管理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合规风控部,各风险控制机构和 人员具有并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和稽核;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强化 合规风控部对各部门的合规风控职能;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业务和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应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 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清算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对其相应 行为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过失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而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 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 助经营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内控制度适 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司的 业务风险管理政策,主持重大业务的可行性论证,协助经营管理层处理其他有关内部控制方 面的重大事项。 ( 3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定期向董事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总经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风险情况,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 4 )合规风控部: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内控机制与制度的建立、监察、评估和建议。 ( 5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 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 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 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 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 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 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 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 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 (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 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总资产 80,318.2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4.90%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2.49 %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96 人。 2002 年 11 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 QFII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 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 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 新“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 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 - 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 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 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 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 云榜“ 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2020 年 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 年加入本行; 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 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具有基金托管 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999 年 7 月加入本行 , 历任本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 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 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4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 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 务事项和高风 险环节。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 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3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 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4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 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 5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7 号 9 楼 901 、 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法定代表人: 邓晖 联系人: 李佳 直销电话:( 021 ) 50509880 传真:( 021 ) 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117号9楼90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7号瑞明大厦9F 法定代表人:邓晖 联系人:李佳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免长途话费)、021-50509666 网站:www.scfund.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 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张亚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20 】 2831 号文 注册募集 。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 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 的 第 63 个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 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第 63 个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依此类推。如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 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闭 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1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封闭期结束之后或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 、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 公开发售。 (四) 募集期限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行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六) 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七 ) 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认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认购程序: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 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 0.4 0% 100 万≤ M< 3 00 万 0. 3 0 % 3 00 万≤ M<500 万 0. 2 0 % 500 万≤ M 固定费用 1000 元 / 笔 2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可用于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一 ) 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假设这 1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40%)=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10.00)/1.00=9,970.16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10.00元,则一共可以得到9,970.16份基金份额。 (十 二 )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限制。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十 三 )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在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四 ) 基金的暂停运作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 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本 基金进 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