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内部审计制度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0年9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 2 第三章 内控制度的评价 .................................... 4 第四章 审计工作规范...................................... 4 第五章 重大事项审计...................................... 5 第六章 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 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9 第八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 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 及程序,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 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对 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依法审计原则、实事求 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六条 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改善, 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组织、权限、系统流程、实物保护、经营 业绩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独立 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发现缺陷和错弊;协助建立健全经营过程中的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销售、应收货款、重大业务合同、存货采 购、成本费用、工资福利、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内部往来、重大工程和投资 项目、货币资金、税务等进行监督审计,以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性、完整 性和增值性; (四)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的执行、建设成 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六)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 (七)受监事会的委托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履行情 况进行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 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下列项目必须会签,并对执行情 况进行不定时的抽查:基建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合同、重大销售合 同、投资项目、公司业绩快报等。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 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有权检查凭证、帐表、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 文件和资料,审查费用、成本管理状况,相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 匿和销毁; (三)有权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 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资源的直接责任人员和 负责人,可建议公司董事会或公司总裁给予惩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内控制度的评价 第十条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 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制定的对经济活动和内部管 理进行组织、制约、考核、调节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审计的 重点和需要完善的主要方面。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等。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章 审计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 一年度的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当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审计计划时应拟订审计方案,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 间,并通知被审计的关联部门提供相应的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各种旁证材料 要求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关人员的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审计中如有争议应如实反映给领导,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的 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武断; 第十七条 每项审计工作结束后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星期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要求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被审部门意见(不是同意审计报告)后报送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通知被审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计部门在听取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对事实和 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部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法规 依据,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护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对董事长指示的审计报告必须执行,审计部须在一 定时期内向董事长或总裁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出具后由于情况变化或有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 被审部门应向审计部报告的同时向总裁报告,由总裁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或继续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每份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附件等必须在一个月内整理装订成册 归档备查,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五章 重大事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内容和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 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审计,具有正确的业务 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健康正常地进行。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具有经营管理知识,较 好地掌握会计、审计理论和技能,必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能力,善于发现 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在审计工作过程中 要虚心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 洁简朴,尽量与公司及所属公司职员同吃同住,不得要求设宴招待,不得参加用 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工作期间不得私自到所在地城市观光游玩。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容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肩负严重使命,应当严于律己、平等待人,不 得以权谋私,违反纪律。否则,轻则调离审计工作岗位,重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须严肃对待内部审 计工作,认真安排,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审计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内部涉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公司应当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 9 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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