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龙控股: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法律法规及《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龙控股”)董事会制 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 金需求、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持续、稳定、科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 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 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不超过 70%。 (四)各期现金分红的比例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 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定义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六)发放股利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在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公司可以单纯分配股票股利; 2、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在依据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同 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拟定后应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 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 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 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限: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 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实施完成该方案。 5、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条件与程序: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独立董事审核并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须以特别决议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中期利润分配规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实施中期利润分配, 分配条件、方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行。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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