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紫金天天金货币ETF :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华泰紫金天天金货币ETF :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 5月 16日证监许可 [2017]710号文准予注册 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8月 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 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 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 用风险,因本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另外,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 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和基金投资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 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 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 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募集的目标客户为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募 集对象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2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8月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未经审计)。 本基金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3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0 七、基金的募集 .............................................................................................................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 ................................................................................. 33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4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风险揭示 .................................................................................................................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4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 “《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华 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起,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在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有关问题的规定》:指《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内和场外 27、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 易等业务的场所 28、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29、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场内代销机构和场外代 销机构 30、场内代销机构:指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7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3、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3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的证 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 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8、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 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8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简称“定投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 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A类 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买 入和卖出操作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1、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9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2、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6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70、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份额 的累计未付收益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成立时间:2014年 10月 16日 注册资本:2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维佳 联系电话:4008895597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79号文批准, 由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资产管理子公司。2014年 10月成立时,注册资本 3亿 元人民币。2015年 10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10亿元人民币。 2016年 7月增加注册资本至 26亿 元人民币。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货币银行学专业,获硕士学位。 曾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金融机构部副处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兼任中金香港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庆林先生,董事,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徐州工程机 械集团任职,1998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徐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徐州中山南路营业 部副总经理、广州机场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解放路营业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上 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及财富管理部(原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兼任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费雷先生,董事,毕业于北方交通大学财务会计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南京铁路分局 浦口车辆段财务科会计、江苏省农业投资公司财务部主管会计、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隆信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信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09年 9月加入华泰证券,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11 陈天翔先生,董事,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通信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曾任东方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南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07年加入华泰证券,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络金融部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戴斐斐女士,监事,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曾在南京金笔厂、 中外合资南京荣华公司任职,1994年 12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稽查监察总部高级经理、计 划财务部高级经理、独立存管部副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财务清算中心主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经理兼清算中心主任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总经理,兼任江苏股权 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春女士,董事长。(简历请参照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朱前女士,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毕业于复旦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获硕士学 位。曾在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富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曾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机构事业部负责人、执行总经理。2015年 3月加入华泰 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 刘玉生先生,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获博 士学位。曾任建设银行总行清算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基金业务部主持工作副总监、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2016年 4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督察长。 席晓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副总经 理,兼任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2015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陈利,历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7年 1月加入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5月起任华泰紫金天天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7月起任华泰紫金 零钱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 成员:陈晨女士(基金固收部负责人);阮毅先生(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 12 陈利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岗);李博良女士(现任基金固收部固定收益投资 岗)。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已实现收益、每万份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14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障公司及其所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运作,有效防范、规避和化解各类风险,最 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纲要和总揽,贯穿公司运营的所有环节,其内容包括公司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15 内控措施等。 2、内部控制目标 (1)确保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实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公司资产及客户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确保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保证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3、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当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各 个部门和各级岗位,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对受托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管理运作必须分离;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 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前台业务运作 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内部控制与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状况相适应,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4、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公司所有权结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 决策程序、内部控制体系、员工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5、内控措施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对公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发现风险来源和类型,针对不同的风险由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风 险控制方案,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授权控制、内幕交易控制、关联交易控制和法律风险控制等。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 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和人力资源控制等。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 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增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亿元至 1,814.20亿 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 1,474.65亿元,增幅 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 “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 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 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 1000强”中 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 “2017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 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 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17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 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 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18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5)83387046 传真:(025)83387074 联系人:孙晶晶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其他销售机构名称其他销售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夏璐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20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陆家嘴软 件园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95733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号苏宁总 部楼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陈飙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1 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李关洲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1华泰期货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号丽丰大厦 20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61号丽丰大厦 20层 法定代表人:吴祖芳 联系人:马丹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1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客服电话:95021 22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e世界 A座 1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于伟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5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层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号陆家嘴世纪 金融广场 3号楼 5层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 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7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 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院泰康金融大 厦 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庄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 www.tdyhfund.com 18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 23 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冠 捷大厦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期 5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 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望京 SOHO 塔 3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客服电话:400-159-9288 24 网址:danjuanapp.com 2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 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号昆泰国际大厦 1 号楼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2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号楼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王慧超 客服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25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 389号 1002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联系人:黄丹昀 客服电话:025-962155 网址:www.tdtz888.com 2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25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money.jrj.com.cn/ 28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https://www.noah-fund.com/ 2、场内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其他销售机构名称其他销售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夏璐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 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李宇乐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李佳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2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飙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 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陈飙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 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 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潘峰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登记机构 1、B类基金份额 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 6号 1222室 27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18号 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电话:(021)68984368 传真:(021)28972120 联系人:白海燕 2、A类基金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电话:(010)8518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钱茹雯 28 联系人:钱茹雯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为场内基金份额,B类为场外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B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华泰证券(上 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或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 A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和交易等业务,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B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通常情况下, A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费率相等。 在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当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行。 (三)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16日证监许可[2017]710号文注册 募集。募集期自 2017年7月 25日至 2017年 8月 7日,共募集 15,230,602,195.07份基金 份额,募集户数为 9836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3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7年 8月 1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和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B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下述为 A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A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A类基金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 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 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A类基 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A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份 B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 B类基 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元,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元,因此在 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等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份 B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A类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折算前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 A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元。 A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的结果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8月 11日生效。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当日。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为 7,431,034,000.00元,折算前 A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7,431,034,000.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根据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 方法,本基金折算后的 A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74,310,340.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33 元。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278号,本基金 A类份额已于 2017年 8月 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3、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4、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3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按其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8月 2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类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B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B类基金份额净值即 1.00元为基 35 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A类基金份额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B类基金份额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 对于 A类基金份额,收益账户高于 100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 资人的证券账户,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处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投资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 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全部赎回 B类基金份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未结转份额;部分赎回 B类基金份 额时,剩余的 B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益。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B类基金份额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36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金额,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 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的, 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A类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A类基金份 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份。 B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 设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 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场外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技术支持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当日的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进 37 行相关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申购 /净申购、赎回、转换、持有份额等限制,具体规定 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 A类基金份 额净值保持在 100.00元,B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元。 2、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发生本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发 生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部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采用“份额申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本基金 B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 A类基金申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 B类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B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金额确认 ”的方式。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 38 赎回 A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100.00元+赎回份额占投资人所持 A类基金 份额的比例×收益账户余额 全部赎回 B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部分赎回 B类基金份额且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结转份额为负值时的损 益,则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 在上述赎回金额的计算基础上应扣除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 1%作为强制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 100,000份,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 益为 1.50元,在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00+1.50=100,001.50元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舍 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投资标的的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形。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9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场内或场外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或超过 0.5%时。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 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8项拒 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量控制的赎回申请。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 的。 40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项以外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于上述第 6项暂停赎回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 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 100份 B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份 A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41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10%的 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短信、电子邮件 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 A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 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4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五)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3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和基金财产的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高于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年以内 (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