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CTR HOLDINGS:聆讯後资料集(第一次修订版)

时间:2020年01月15日 12:30:18 中财网
原标题:CTR HOLDINGS:聆讯後资料集(第一次修订版)


概覽

我們的業務營運須遵守新加坡法律法規。下文為對本集團而言屬重要的相關法律、法規及
政策概要。


新加坡建造商和承建商發牌制度

概覽

新加坡建築及建造業由建設局監管,其主要職能為發展及監管新加坡的建築及建造業。


監管建築及建造業的主要法例為建築管制法令。建築管制法令及其附屬條例載列向建造商
發牌的規定。此發牌計劃稱為建造商許可證計劃,由建設局管理,並適用於有意進行私營界別建
築工程及╱或公營界別建築工程的公司。所有進行須經建築管制專員批准計劃的建築工程的建造
商,及於對公眾安全構成重大影響及需要具體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源以妥為執行彼等工程的專門
範疇工作的建造商,均須獲建設局發牌。


除建造商許可證計劃外,建設局亦管理一項稱為承建商註冊系統的註冊制度。僅於新加坡
私營界別作為承建商或供應商從事業務的公司毋須於承建商註冊系統項下註冊。然而,於承建商
註冊系統項下註冊乃於新加坡公營界別參與建築投標或(作為總承建商或分包商)進行建築項目的
先決條件。此外,為於承建商註冊系統下之若干類別項下註冊,公司須獲發建造商許可證計劃頒
發的建造商牌照。有關建造商許可證計劃及承建商註冊系統的進一步詳情載述於下文。


建造商許可證計劃

建造商許可證計劃項下有兩種建造商牌照,即一般建造商牌照及專門建造商牌照。每種牌
照一般以三年有效期發牌且於每個有效期屆滿後可予重續。


一般建造商牌照

一般建造商牌照有兩個類別:


(i) GB1牌照,建造商獲准承接無限制價值的一般建築工程;及
(ii) GB2牌照,建造商獲准承接合約價值限於6百萬新元或以下的一般建築工程。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CTR獲許可並獲建設局簽發
GB1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而CTD獲許可並獲建設局簽發GB2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日。作為GB1牌
照持有人,CTR可承接無限制價值的合約,而作為GB2牌照持有人,CTD則可承接價值限於6百
萬新元或以下的合約。


就無需公認審核員的項目而言,一般建造商牌照持有人可進行所有建造工程,包括下列專
門建築工程:


(i)
所有與小型建築工程相關的專門建築工程;
(ii)
鋼結構工程,包括結構體的加工及豎立工程,其懸臂長度不超過三米、淨跨距少於
六米,規劃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及
(iii)
預澆混凝土工程,包括現場澆鑄預澆鋼筋混凝土板。

就需要公認審核員的項目而言,一般建造商牌照持有人可進行所有建造工程,惟僅可由專
門建造商牌照持有人進行的六種專門建築工程除外。除非根據二零零三年建築管制法令第四附表
獲豁免,所有建築工程的結構設計須經公認審核員審核。


持有GB1牌照的建造商須遵守有關建築人員的建築業工人註冊規定。所有持有GB1牌照的
建造商在承接合約價值為
20百萬新元及以上的項目時須向建築管制專員提交一份人力計劃,其中
須載列將為項目調派的註冊建造人士的人數及比例。


於往績記錄期,本集團承接平均合約價值最少為
7百萬新元的項目,而於最後實際可行日
期,CTR已承接合約價值為48,917新元至39.5百萬新元的項目。我們的董事確認,於往績記錄期
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已遵守建造業工人註冊的所有規定。


專門建造商牌照

專門建造商牌照有六項分類:(i)專門建造商(打樁工程);(ii)專門建造商(地基支持及固定
工程);(iii)專門建造商(地盤勘察工作);(iv)專門建造商(結構鋼筋工程);(v)專門建造商(預製
混凝土工程);及(vi)專門建造商(現場後加拉力工程)。


持有一般建造商牌照的公司只要符合專門建造商牌照要求,則將合資格註冊為專門建造
商。一般建造商可註冊的專門類別數目並無限制。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CTR獲許可並獲建設局簽發SB(PC)牌照,有效期至二零二一年六月
二十六日。作為
SB(PC)牌照持有人,
CTR可承接包含預製結構元件裝配(其獲指定為僅可由(除
持有一般建造商牌照外)擁有專門建造商牌照的公司進行的專門工程)的預製混凝土工程。


建造商牌照資格

為符合獲取GB1牌照的資格,持牌人須擁有最低繳足資本300,000新元。此外,委任認可人
員及技術監控員須符合以下資格及經驗要求:

認可人員(1)技術監控員(2)

課程實踐經驗課程實踐經驗

任何領域的學士學位或在取得對應資歷後最少有建築相關領域的學士學在取得對應資歷後最少有
研究生學位課程三年(合計)執行建築項目位或研究生學位課程(3)五年(合計)執行建築項目
(不論在新加坡或其他地(不論在新加坡或其他地
方)的實踐經驗方)的實踐經驗

建築相關領域文憑課程(3)在取得對應資歷後最少有
五年(合計)執行建築項目
(不論在新加坡或其他地
方)的實踐經驗

建設局開辦的「持牌建造最少有10年(合計)在新加
商建造監管及管理基本坡執行建築項目的實踐經
知識」課程驗


為符合獲取GB2牌照及專門建造商牌照(所有類別)的資格,持牌人須擁有最低繳足資本
25,000新元。此外,委任認可人員及技術監控員須符合以下資格及經驗要求:

認可人員(1)
技術監控員(2)

課程
實踐經驗課程實踐經驗

建築相關領域(3)文憑課在取得對應資歷後最少有建築相關領域(3)文憑課在取得對應資歷後最少有
程,或任何領域的學士三年(合計)執行建築項目程、學士學位或研究生五年(合計)執行建築項目
學位或研究生學位課程(不論在新加坡或其他地學位課程(就
GB2牌照而(不論在新加坡或其他地
方)的實踐經驗言)或認可機構
(4)頒發土方)的實踐經驗
木或結構工程領域的學
士學位或研究生學位課
程(就專門建造商牌照而
言)


建設局開辦的「持牌最少有八年(合計)在新加
建造商建造監管及坡執行建築項目的實踐經
管理基本知識」課程驗

附註:


(1)
認可人員須時刻為獲委任主管及指導持牌人管理新加坡境內一般建築工程或專門建築工程相
關業務的主要人員。認可人員應為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或持牌人管理委員會成員。倘
持牌人的僱員獲委任為認可人員,其僱用方式及職責和責任應與董事或公司管理委員會成員
相似。認可人員不得擔任申請人申請牌照日期前12個月內被撤銷牌照的建造商的認可人員或
技術監控員。認可人員在擔任持牌人的認可人員期間,不得擔任任何持有或申請牌照的公司
的技術監控員。認可人員必須同意履行持牌人認可人員的職責。


(2)
技術監控員為獲委任親身監督持牌人在新加坡承攬的任何一般建築工程或專門建築工程執行
及實施情況的主要人員。技術監控員可為獨資經營者、合夥人、董事或持牌人管理委員會成
員,或者僱員(其僱用方式及職責和責任應與合夥人、董事或公司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似)。技
術監控員不得擔任持牌人申請牌照日期前12個月內被撤銷牌照的建造商的認可人員或技術監
控員。技術監控員在擔任持牌人的技術監控員期間,不得擔任任何持有或申請牌照的公司的
技術監控員。技術監控員必須同意為申請持牌人履行技術監控員的職責。

(3)
「建築相關領域」指建築學、土木或結構工程、機電工程、工程建設或項目管理、工料測量或
建築科學、設施或物業管理等領域。

(4)
「認可機構」指
(i)新加坡國立大學;
(ii)南洋理工大學;或
(iii)建築管制專員於建設局網站
http://www.bca.gov.sg指定的任何其他大學。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GB1牌照的認可人員及技術監控員職位分別由許旭平先生及Khin
Thuza Aung女士擔任,GB2牌照有關職位分別由劉洪耕先生及Nay Che Mon先生擔任及SB(PC)牌
照有關職位分別由許旭平先生及劉洪耕先生擔任。


重續及保存要求

各牌照(倘獲授)在其規定的期限內有效,該期限不超過三年。就重續一般建造商牌照或專
門建造商牌照而言,申請人須於有關牌照到期日期前不遲於一個月向建築管制專員提交重續牌照
申請(連同相關重續費用)。倘於有關牌照到期日期前不足一個月提交有關申請,則須連同相關重
續費用及逾期申請費用一併提交。倘於有關牌照到期日期前不足
14日提交有關申請,建築管制專
員或會拒絕重續任何牌照。


承建商註冊系統

承建商註冊系統乃為登記可向新加坡公營界別(包括政府部門、法定機構及其他公營界別機
構(包括參與政府項目的一級分包商))提供建造及建造相關貨品及服務的承建商而設立。目前承
建商註冊系統共有七個主要註冊類別:
(i)建築工種(CW);(ii)建築相關工種(CR);(iii)機電工種
(ME);(iv)保養工種(MW);(v)分包商業務(TR);(vi)監管工種(RW);及(vii)供應工種(SY)。



上文七個主要類別進一步細分為合共64個工種。承建商註冊系統項下的各主要註冊類別亦
分為多達七個財務評級。為符合某一特定評級的資格,註冊承建商必須就以下各項符合各評級的
規定:(i)財務資源;
(ii)往績記錄;
(iii)足夠擁有相關技術及經驗的人力資源;及
(iv)管理認證(如
新加坡認證理事會頒授ISO 9001、ISO 14001、OHSAS 18001認證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CTR根據承建商註冊系統註冊下列工種項:

工種名稱評級(6)投標上限屆滿日期


CW01一般建築(5)C1 4百萬新元二零二一年五月一日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CTD根據承建商註冊系統註冊下列工種項:

工種名稱評級(6)投標上限屆滿日期


CR01小型建造工程(7)單級無限制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附註:


(5)
CW01項下的工程範疇包括(i)涉及任何在建或擬建結構的所有類型的建築工程,以支持、庇護
及圍閉人員、動物、牲畜或任何類型的動產,在建造中要求使用多於兩種無關的建造業及工
藝。該等結構包括建造多層停車場、公園、運動場及其他消閒工程的建築、工業廠房及公用
設施廠房;(ii)涉及結構變動的加建及改建樓宇工程;及(iii)安裝頂棚。

(6)
不同評級的區別在於新加坡公營界別項目的投標上限,有關上限可視乎新加坡建造業的經濟
狀況每年進行調整。

(7)
CR01項下的工程範疇包括不受建築管制法令規管的小型建築及土木工程,如渠道、小型道路
工程、停機坪及小型加建及改建。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建築工種CW01各評級的投標上限概述如下:
建築工種CW01


評級
A1A2 B1 B2C1C2C3

投標上限(百萬新元)無限制
85 40 13 4 1.30.65
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至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建築相關工種CR01各評級的投標上限概述如下:

建築相關工種CR01

評級單級
L6 L5 L4 L3 L2 L1

投標上限(百萬新元)無限制無限制
13 6.5 4 1.3 0.65
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一日至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

註冊及保存要求

首次註冊有效期為三年。其後,除非向建設局提交申請並獲批准重續(為期三年),否則註
冊將自動失效。申請按先到先得基準處理,而向建設局提交重續申請一般需時約兩星期處理。


為申請、維持及重續承建商註冊系統項下的註冊,申請人須遵守不同評級之不同要求,包
括但不限於與財務資源(最低繳足資本及最低資產淨值)、具備相關技能和經驗的人力資源(包括
註冊專業人員(「註冊專業人員」)(8)、專業人員(「專業人員」)(9)及技術員(「技術員」)(10))的管理及充
足性有關的要求,以及過往完成項目的往績記錄。


所有申請人須符合此等相應具體要求。此外,申請重續註冊身份的申請人須證明其仍於有
關行業業務活動,並提交證據使建設局信納其於過往三年已承接相關工程或供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為維持其現有工種和評級,CTR須遵守(其中包括)下列要求:

工種╱獲准範疇╱評級要求


CW01(一般建築)C1級最低繳足資本及300,000新元(11)
最低資產淨值


技術人員僱用至少一名註冊專業人員或專業人
員及一名技術員,其中一名註冊專
業人員、專業人員或技術員持有建
築生產力提升基礎概念(「建築生產

(12)
力提升基礎概念」)


往績記錄(三年期間內)所獲項目合約價值合計最少
3百萬新元

認證持有bizSAFE第3級(13)、ISO 45001、


OHSAS 18001或Integrated
Construction Quality Assurance(14)認


額外要求持有GB1牌照或GB2牌照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為維持其現有工種和評級,CTD須遵守(其中包括)下列要求:

工種╱獲准範疇╱評級要求


CR01(小型建造工程)單級最低繳足資本及10,000新元(11)
最低資產淨值


技術人員僱用一名持有建築生產力提升基礎
概念的技術員(12)

往績記錄(三年期間內)所獲項目合約價值合計最少
100,000新元


附註:


(8)
CW01項下註冊專業人員必須擁有由專業工程師委員會或建設局認可的土木╱結構、機械、電
氣工程學學位或由建築師委員會認可的建築學學位。CR01項下註冊專業人員必須擁有的最低
專業資格為專業工程師委員會或建設局認可的土木╱結構工程學位。

(9)
CW01項下專業人員必須擁有獲認可的土木╱結構、機械、電氣工程、建築、建造學學位或同
等資格。CR01項下專業人士必須擁有的最低專業資格為建設局批准的獲認可土木╱結構、機
電工程、建築、建造學學位或同等資格。

(10)
CW01項下技術員必須擁有以下任何一項技術資格:
(i)建設局學院、南洋理工大學、新加坡
義安理工學院、新加坡共和理工學院、新加坡理工學院或淡馬錫理工學院頒授的土木╱結構
機械、電氣工程、建築、建造文憑或同等資格;
(ii)建設局學院頒授的國家建造監理證書或高
級國家建築資格╱機電統籌專業文憑;或
(iii)建設局不時批准的其他文憑或資格。CR01項下
技術員必須擁有的最低技術資格為建設局學院、南洋理工大學、新加坡義安理工學院、新加
坡共和理工學院、新加坡理工學院、淡馬錫理工學院頒授的土木╱結構機械、電氣工程、建
築、建造文憑或同等資格,或建設局不時批准的其他文憑或資格。

(11)
申請人須分別符合最低繳足資本及最低資產凈值要求。

(12)
倘公司董事乃一間公司唯一持有建築生產力提升基礎概念(出席證書)的人士,則其不得使用
同一建築生產力提升基礎概念(出席證書)以使其同時任職的另一公司符合要求。

(13)
達到bizSAFE第3級的工作埸所具備風險管理實施計劃,並須委聘人力部認可的工作場所安全
與健康審核員對其公司實施風險管理計劃進行評核。

(14)
Integrated Construction Quality Assurance (ICQA)乃為根據建設局開發的一種特定及綜合結果
認證方案,其可滿足承建商註冊系統中的ISO 9001、ISO 14001及ISO 45001或OHSAS 18001
或bizSAFE第3級要求。

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

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乃為就建築及建造業中完成建造工程或所供應相關貨品或服務
付款提供便利而制定。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的目的在於通過賦予如收取進度付款權利等法
定權益及就裁決解決付款糾紛提供快速而低費用的解決糾紛機制,從而協助加速付款以改善建築
及建造業的現金流。


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僅適用於兩種合約,即「建築合約」及「供應合約」(定義見本節
「付款申索及付款回覆」)。已根據一項「合約」(定義見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進行任何建築
工程或供應任何貨品或服務的任何人士均享有收取進度付款的法定權利。



不管任何合約中帶有任何相反條款,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的條文仍然有效,且任何
企圖排除、限制、修改或以任何方式損害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之運作的合約條文均應無
效。合約之「款到即付」條文乃不可強制執行,且對根據合約就已進行或承接進行的建築工程、或
已供應或承接供應貨品或服務而付款並無影響。


有關我們訂立的合約的種類和我們的委聘的主要條款的進一步詳情,請參閱本文件「業務我
們的客戶-與客戶的主要委聘條款」。


收取進度付款的權利

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載有有關(其中包括)於合約項下有權收取的進度付款金額、合
約項下建造工程的估值及進度付款到期並應付的日期的條文。根據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
進度付款包括單一或一次性付款,或根據事件或日期而作出的付款。


即使合約並無有關進度付款的條文,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仍然適用,在此情況下,
申索方(即有權或有權申索收取進度付款之人士)可就按合約項下該人士已進行建造工程或已供應
貨品或服務之價值計算的金額提出付款申索。


付款申索及付款回覆

如建築合約(即(i)一方承諾為一名或多名其他方進行建造工程(不論是否包括供應貨品或服
務或其他);或
(ii)一方承諾為一名或多名其他方供應服務)規定進度付款到期並應付的日期,則
進度付款於下列日期較早者到期並應付:


(a)
按照合約條款訂明或釐定的日期;或
(b)
緊隨:
(i)倘申索人為商品及服務稅法項下的應納稅人且已向應訴人(即根據申索人的
合約須或有責任作出進度付款的人士)呈交進度付款的稅務發票,則為應訴人呈交稅
務發票之日後;或
(ii)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須作出付
款回覆的日期或期間(無論是否作出付款回應)後,屆滿35日之日期。


如建築合約並無規定進度付款到期並應付的日期,則進度付款於下列日期後屆滿14日時即
時到期並應付:


(a)
倘申索人為商品及服務稅法項下的應納稅人且已向應訴人呈交進度付款的稅務發
票,則為應訴人呈交稅務發票之日期;或
(b)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須作出付款回應的日期或期間
(無論是否作出付款回應)。

倘供應合約(即規定(i)一方承諾為從事進行建造工程或促使進行建造工程的任何其他方供應
貨品,(ii)供應之目的乃用於後述方所進行或促使進行的建造工程,及(iii)前述訂約方毋須在建築
工地組裝、建造或安裝有關貨品之協議(不包括若干規定協議))內規定進度付款到期並應付的日
期,則進度付款於下列日期較早者到期並應付:


(a)
按照合約條款訂明或釐定的日期;或
(b)
根據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將相關付款申索送達後屆滿60日翌日。

如供應合約並無規定進度付款到期並應付的日期,則進度付款於根據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
證法令將相關付款申索送達後屆滿30日到期並應付。


如訂約方所協定付款日期超過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所訂明的最長期限,則訂約方應
以建築及建造業付款保證法令所訂明的付款日期為準。


提出審裁申請的權利

就建築合約而言,如申索人未能於到期日前就其所接納的回覆金額收取付款,則申索人有
權就相關付款申索提出裁決申請。若就建築合約而言,申索人就應訴人給予的付款回覆提出爭
議,或應訴人未能於付款回覆截止日期前給予申索人付款回覆,倘於爭議解決期間(就付款申索


爭議而言,指付款回覆截止日期後七天內)結束時,爭議未獲解決或應訴人並未提供付款回覆(視
情況而定),則申索人有權就相關付款申索提出裁決申請。


倘(i)申索人未能於申索款項的到期日之前收到付款,或(ii)倘回覆金額少於申索金額,申索
人就回覆金額提出爭議,已就供應合約提交付款申索的申索人有權就付款申索提出裁決申請。


僱傭事宜

僱傭法

僱傭法乃新加坡規管僱傭事宜的主要法例,由人力部管理。


經由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的僱傭法修訂後,僱傭法涵蓋所有與僱主訂立服務合約的
僱員,包括受僱於管理或行政職位的人士,惟公務員、家庭僱工及海員除外。


僱傭法第四部僅適用於:(i)賺取基本月薪不高於4,500新元的工人及(ii)賺取基本月薪不高於
2,600新元的僱員(除工人及受僱於管理或行政職位的人士外),並載列有關(其中包括)工時、超
時、休息日、支付遣散費、支付退休福利的優先次序、年薪補貼及其他工作或服務條件的規定。

根據僱傭法,工人的定義包括(其中包括)(i)任何與僱主訂立服務合約並根據該合約從事體力勞動
(包括任何工匠或學徒)的人士(不論是否為熟練技工),或(ii)任何部分為進行體力勞動及部分為

親自監督任何工人執行工作的表現而受僱傭的人士。


經由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的僱傭法修訂後,所有僱主須以書面形式向受僱傭法保障
的僱員發出主要僱傭條款。主要僱員條款包括(其中包括)僱主及僱員的全名、職銜、職務及職
責、僱傭開始日期、僱傭期限、基本薪金、固定津貼、固定扣減、超時薪酬、休假權利、醫療福
利、試用期及通知期。有關僱員包括:
(i)於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或之後與公司訂立服務合約的僱
員;及(ii)就合約期(而非就工作日數)而言受僱傭14日或以上的僱員。



在新加坡僱傭外籍僱員
外籍勞工僱傭法

在新加坡僱傭外籍僱員的事宜由外籍勞工僱傭法規管。外籍勞工僱傭法亦由人力部管理。


根據外籍勞工僱傭法第5(1)條,任何人士不得在新加坡僱用外籍僱員,除非已為有關外籍
僱員根據外籍勞工僱傭法所訂明規例(包括外籍勞工僱傭規例)向人力部取得有效的工作簽證。


工作簽證包括(其中包括)就業準證、S準證及工作準證。就業準證適用於(i)持有於新加坡
工作機會;
(ii)從事管理、行政或專業工作;
(iii)每月賺取至少
3,600新元的固定薪金;及
(iv)具有
可接受資歷的外籍專業人士。S準證適用於(i)每月賺取至少2,300新元的固定薪金;(ii)持有學位或
文憑;及
(iii)具有數年相關工作經驗的外籍中級熟練僱員。工作準證適用於來自認可原居地國家
並在建築、製造、造船廠、工藝或服務行業工作的外籍工人,且並無規定最低合資格薪金。


外籍勞工僱傭規例要求工作準證持有人的僱主(其中包括):


(i)
提供安全工作環境;
(ii)
確保其外籍僱員享有與任何有關當局發佈的任何法例、指令、準則、通函或其他類
似文書一致的可接受住宿條件;及
(iii)
為其外籍僱員的住院護理及日間手術提供並維持醫療保險,於外籍僱員的就業期限
每12個月期間(或倘外籍僱員的就業期限少於12個月,則於該較短期間)的保障額至
少為15,000新元(「外籍工人醫療保險」)。

外籍勞工僱傭規例亦要求S準證持有人的僱主(其中包括)提供並維持外籍工人醫療保險。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的所有外籍工人均持有就業準證、S準證或工作準證的其中之
一。



認可原居地

於建造業受僱的外籍工人的認可原居地國家或地區為馬來西亞、中國、非傳統原居地(「非
傳統原居地」)國家及北亞原居地(「北亞原居地」)國家或地區。


建築公司須獲取人力部預先批准,方可僱用來自非傳統原居地國家及中國的外籍工人。預
先批准訂明公司獲准從非傳統原居地國家及中國輸入的外籍工人數目。其亦釐訂可重續工作準證
或可從另一間新加坡公司轉職的工人數目。人力部基於:
(i)所申請工作準證的期限;
(ii)公司中
央公積金供款報表所反映的公司過去三個月僱傭全職本地工人數目;
(iii)(如屬總承建商)公司獲
分配的人力年度配額或(如屬分包商)從公司總承建商直接分配所得的人力年度配額;及
(iv)公司
餘下的可用配額,而給予預先批准。


外籍建築工人須符合取得以下資歷,方獲准在新加坡工作:

要求
工人類型

由建設局發出或認可的技能評審證書或技能預先批准項下非傳統原居地國家及中國

(15)
評審證書(知識)
(類型:新);北亞原居地國家或地區

馬來西亞教育文憑或同等學歷、技能評審證馬來西亞
書或技能評審證書(知識)


參加並通過建築工地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應非傳統原居地國家、北亞原居地國家或地
用課程(「建築工地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應區、中國及馬來西亞(所有)
用課程」)或建築安全指導課程(「建築安全

(16)
指導課程」)


通過新加坡註冊醫生的健康檢查非傳統原居地國家、北亞原居地國家或地
區、中國及馬來西亞(所有)

附註:


(15)
技能評審證書及技能評審證書(知識)計劃均為建設局倡議的計劃,以提升建造業的技能水
平、生產力及安全水平。

(16)
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一日起,建築安全指導課程已移至新加坡工作資歷體制項下的建築工地工
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應用課程。


就受僱於建造業的非傳統原居地國家及中國僱員或工人而言,基本技術或R2建築工人最多
可工作14年,而較高技術或R1建築工人最多可工作26年。所有其他外籍工人(來自北亞原居地國
家或地區及馬來西亞)並無最長僱傭期限制。所有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工人年齡上限為
60歲,不
論屬何原居地。


所有建造業外籍工人均須參加並通過由人力部認證的多間培訓中心開辦的建築工地工作場
所安全與健康應用課程或建築安全指導課程。僱主須確保外籍工人於抵達新加坡兩周內參加建築
工地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應用課程或建築安全指導課程,其後方會獲發工作準證。課程結束後,
工人如通過課程要求或評核,將獲發安全指導合格證。未能合格修畢建築工地工作場所安全與健
康應用課程或建築安全指導課程的外籍工人,必須盡快重修該課程。僱主須負責確保彼等之工人
於抵達後三個月內通過建築工地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應用課程或建築安全指導課程,否則受影響
工人的工作準證或被撤銷。


限額或依賴外勞上限

建造業的依賴外勞上限目前定為一名全職本地僱員與七名工作準證持有人的比率,即每有
一名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受僱於一間建造業公司並由僱主定期每月作出全額中央公積
金供款,該公司可僱用七名持有工作準證的外籍工人。建造業的S準證持有人限額上限為一間公
司總勞動力的20%,並計入工作準證限額。倘超過有關限額,則新申請或重續工作簽證或會被拒
絕。


根據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人力部數據庫可查閱的最新資料,本集團已使用外籍工人限額結
餘88.5%,而本集團最多可聘用的外籍工人數目為616名,即我們可根據依賴外勞上限額外聘用
71名外籍工人。


人力年度配額

人力年度配額指總承建商根據開發商或業主授出的項目或合約價值有權聘請工作準證持有
人的總數。人力年度配額的分配按完成項目所需的「人力年度」數額計算,且僅總承建商可申請人
力年度配額。各級分包商須由自彼等總承建商取得其人力年度配額分配。一個人力年度相等於一
張工作準證的僱傭期,及人力年度配額將於所述項目完成日期時屆滿。


於往績記錄期,本集團作為分包商)已從我們的總承建商獲人力年度配額分配且作為總承建
商已直接從人力部獲得人力年度配額分配。



無人力年度配額的建造業公司仍然可以僱用非傳統原居地或中國工作準證持有人,彼等於
新加坡擁有至少三年的建造經驗,根據人力部授予的人力年度配額豁免後,但須遵守(其中包括)
依賴外勞上限及較高的外籍工人徵費率。


擔保金

於建造業營運的僱主須就每名非馬來西亞(即非傳統原居地、北亞原居地或中國)工作準證
持有人根據外籍勞工僱傭法以銀行保證或保險保證形式向工作簽證監督提交5,000新元擔保金。

擔保金須在外籍工人抵達新加坡之前提交,否則有關外籍工人將不獲准進入新加坡。馬來西亞工
人獲豁免上述提交擔保金的規定。


擔保金的目的在於確保僱主及其各自外籍工人遵守所簽發工作準證之條件。倘(其中包括)
違反工作準證之任何條件,則有關擔保金可被沒收。


外籍工人徵費

於建造業營運的僱主須就其所有工作準證及S準證持有人繳付規定外籍工人徵費。徵費率
按外籍工人的資歷分級,並因應新加坡政府的公佈可能有所變動。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於建造
業受僱的外籍工人徵費率載列如下:

每月徵費率(新元)

由二零一七年由二零一八年由二零一九年由二零二零年
工作簽證類別工人類別七月一日起生效七月一日起生效七月一日起生效七月一日起生效


S準證基本級╱1級(最多佔
總勞動力10%)
330 330 330將於二零二零年
公佈
2級(佔總勞動力
10%
至20%)
650 650 650如上
工作準證較高技術並佔用
人力年度配額
300 300 300 300
基本技術並佔用
人力年度配額
700 700 700 700
較高技術並獲豁免
人力年度配額
600 600 600 600


每月徵費率(新元)

由二零一七年由二零一八年由二零一九年由二零二零年
工作簽證類別工人類別七月一日起生效七月一日起生效七月一日起生效七月一日起生效

基本技術並獲豁免950 950 950 950
人力年度配額


較高技術工人的最低百分比

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建築公司須最少有10%之工作準證持有人為較高技術或R1建築
工人,方可僱傭任何新的基本技術或R2建築工人或重續現有基本技術或R2建築工人的工作準證。


基本技術或R2建築工人倘符合四項提升計劃(即建造業技工註冊計劃、多技能計劃、直通
R1通道及市場技能認證框架)之其中一項的要求可獲提升為較高技術或R1建築工人。每項上述提
升計劃的合符資格標準各有不同,包括(其中包括)最低經驗年限、若干技術或憑證及最低固定月
薪。


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不符合10%的較高技術或R1建築工人最低比例的建築公司將不
得增聘或續聘基本技術或R2建築工人,且任何超額基本技術或R2建築工人的工作準證亦會被註
銷。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聘用的工作準證持有人中約51.8%為較高技術或R1建築工人。


工作準證條件

僱傭外籍工人的僱主亦須遵守的其他工作準證條件包括(其中包括)(i)確保外籍工人僅可從
事條件內註明的該等建築工作;
(ii)確保不會派遣外籍工人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有關條件所規
定者除外;
(iii)為外籍工人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及
(iv)購買及持有外籍工人醫療保險(除非工作簽
證監督以書面通知另作規定)。


除外籍勞工僱傭法外,外籍工人僱主亦須遵守(其中包括)(i)上文所述的僱傭法;及
(ii)移民
法令及根據移民法令頒佈的條例。



外籍工人住宿

僱主須確保為彼等之外籍工人提供可接受住宿,並向人力部提供外籍工人的居住地址。經
營外籍勞工的宿舍須遵守相關適用法律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建築管制法令、《管制傳病媒介及
殺蟲劑法令》(新加坡法例第59章)、《環境公眾健康法令》、《消防安全法令》(新加坡法例第109A
章)、《規劃法》(新加坡法例第232章)及(倘為1,000名或以上外籍工人居住的宿舍)《二零一五年外
籍僱員宿舍法令》(二零一五年第3號)。


市區重建局就申請人經營(其中包括)配套工人宿舍授出規劃批准,惟(其中包括)申請人須
取得有關當局的批准及相關業主的同意。工人宿舍可居住工人數目將根據有關當局(如陸路交通
管理局、公共事業局、國家環境局)的技術規定確定,並須符合(其中包括)相關消防安全規例、
工人宿舍現行居住空間標準及康樂條文指引,惟其使用不得造成任何康樂問題。


倘未能為外籍工人提供可接受的住宿,僱主或會受到起訴,且彼等亦或會被禁止申請或重
續工作準證。此外,僱主須於獲發或續新工作準證前向人力部登記彼等之外籍工人的居住地址,
以及於居住地址出現任何變動時在五個曆日內向人力部更新外籍工人之居住地址,方式為透過網
上通道「網上外籍工人地址服務」登記。


中央公積金

根據中央公積金法令,僱主有義務為所有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且根據服務合約受僱於
新加坡的僱員作出中央公積金供款,惟以任何船隻的船主、海員或學徒身份受僱的僱員除外,亦
不得違反並無獲中央公積金法令相關條文豁免的擁有人之例外情況。


中央公積金供款須就僱員的普通工資及額外工資(受限於普通工資上限及每年額外工資上
限)按適用指定比率作出供款,有關比率取決於(其中包括)僱員月薪及年齡。僱主須支付僱主及
僱員分擔的每月中央公積金供款。然而,惟支付該月份的供款後,僱主可從僱員工資中收回由僱
員分擔的中央公積金供款。



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

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令

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令規定,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每位僱主均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確
保僱員工作時的安全與健康。該等措施包括為僱員提供及維持一個安全、無健康風險、足以為僱
員工作時提供福利的設施及安排的工作環境,確保就僱員所使用的任何機械、設備、廠房、物品
或流程採取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僱員並無面臨因工作場所之內或附近且在僱主控制下的事務的
安排、處置、操控、組織、加工、儲存、運輸、運作或使用而產生的隱患,制訂及實施處理在僱
員工作時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的程序,及確保工作中的僱員獲得進行工作所必需的充分指引、資
料、培訓及監督。


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令第41條訂明,就任何工作場所及工作中的任何人員的範圍而言,
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專員(「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專員」)所委派的檢查人員應有權力作出(其中包
括)必要的檢驗與查詢,以確定有否遵守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令的規定。


根據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令第21條,倘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專員認為:
(i)工作場所的環
境、位置或工作場所內機械、設備、廠房或物品任何部件的使用方式,導致工作場所內進行的任
何作業或加工無法在進行時顧及工作人員安全、健康及福祉;
(ii)任何人士已違反工作場所安全
與健康法令施加的任何義務;或
(iii)任何人士的作為或不作為在其看來已對或可能對工作人員的
安全、健康及福祉構成危害,則彼可對工作場所發出補救令或停工令。


人力部亦已為建造業實行單階段違例記分制。所有總承建商及分包商若觸犯或違反工作場
所安全與健康法令及相關附屬條例,將會被記分。所記分數視乎其所觸犯或違反的法例的嚴重程
度而定,而於18個月內累積達到最少25分,將立即向有關承建商發出禁止令。有關公司為外籍僱
員就所有種類工作簽證作出的申請,均會被人力部否決。累積記分越多,獲發禁止令時間越長。


於往績記錄期及直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我們在違例記分制下並無被記任何分數。於最後
實際可行日期,本集團在違例記分制下並無累積任何分數。



監管概覽
– 88 –
本文件為草擬本,其所載資訊不完整及或作更改,以及閱讀有關資料時,必須一併細閱本文件首頁上「警告」一
節。

人力部對僱主施加的其他具體職責載於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令的多項附屬條例中,包括
但不限於《二零零七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建築)條例》、《二零一一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棚
架)條例》及《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風險管理)條例》。

二零零七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建築)條例
《二零零七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建築)條例》載列的具體職責與(其中包括)在所有工作場
所委聘一名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專員有關,其負責協助識別在工作場所出現在任何不安全情況或
在工作場所進行的不安全施工方法,並建議及協助實行合理可行的措施,以糾正有關不安全情況
或不安全施工方法。

二零一一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棚架)條例
《二零一一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棚架)條例》載列的具體僱主職責與(其中包括)在工作場
所建造、搭建、安裝、移動、改動、維護、維修或拆除棚架有關,其中包括確保所有棚架均在認
可棚架搭建工人的監督下搭建或安裝,遵守所規定的有關標準或規格,並確保有清楚放出告示
牌,顯示每個棚架允許放置的工具及材料重量上限及允許通行的工人數目上限。

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風險管理)條例
根據《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風險管理)條例》,僱主有責任(其中包括)就於工作場所進行或
履行工作的任何人士的安全與健康風險進行一項風險評估(最少每三年一次)、採取一切合理可行
步驟以消除或減低可預見風險、實施措施或安全程序以應對有關風險、告知工人有關事宜、備存
有關風險評估及措施或安全程序不少於三年的記錄,並在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專員不時要求時,
向其遞交有關記錄。

工傷賠償法令
《工傷賠償法令》針對所有根據服務合約或學徒制度聘用的僱員(現時工傷賠償法令附表四
所載者除外),就彼等於僱傭期間遭受的工傷而言適用,並對(其中包括)彼等有權獲得的賠償金
額以及計算該等賠償的方法作出規定。應付賠償金額根據現時工傷賠償法令附表三計算,惟受所
訂明的上下限金額所規限。

– 88 –
本文件為草擬本,其所載資訊不完整及或作更改,以及閱讀有關資料時,必須一併細閱本文件首頁上「警告」一
節。

人力部對僱主施加的其他具體職責載於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法令的多項附屬條例中,包括
但不限於《二零零七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建築)條例》、《二零一一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棚
架)條例》及《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風險管理)條例》。

二零零七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建築)條例
《二零零七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建築)條例》載列的具體職責與(其中包括)在所有工作場
所委聘一名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專員有關,其負責協助識別在工作場所出現在任何不安全情況或
在工作場所進行的不安全施工方法,並建議及協助實行合理可行的措施,以糾正有關不安全情況
或不安全施工方法。

二零一一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棚架)條例
《二零一一年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棚架)條例》載列的具體僱主職責與(其中包括)在工作場
所建造、搭建、安裝、移動、改動、維護、維修或拆除棚架有關,其中包括確保所有棚架均在認
可棚架搭建工人的監督下搭建或安裝,遵守所規定的有關標準或規格,並確保有清楚放出告示
牌,顯示每個棚架允許放置的工具及材料重量上限及允許通行的工人數目上限。

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風險管理)條例
根據《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風險管理)條例》,僱主有責任(其中包括)就於工作場所進行或
履行工作的任何人士的安全與健康風險進行一項風險評估(最少每三年一次)、採取一切合理可行
步驟以消除或減低可預見風險、實施措施或安全程序以應對有關風險、告知工人有關事宜、備存
有關風險評估及措施或安全程序不少於三年的記錄,並在工作場所安全與健康專員不時要求時,
向其遞交有關記錄。

工傷賠償法令
《工傷賠償法令》針對所有根據服務合約或學徒制度聘用的僱員(現時工傷賠償法令附表四
所載者除外),就彼等於僱傭期間遭受的工傷而言適用,並對(其中包括)彼等有權獲得的賠償金
額以及計算該等賠償的方法作出規定。應付賠償金額根據現時工傷賠償法令附表三計算,惟受所
訂明的上下限金額所規限。


僱主須為所有從事體力勞動的僱員(不論其薪金水平)及月薪1,600新元或以下以服務合約形
式聘用的非體力勞動僱員購買工傷賠償保險,惟獲豁免者除外。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及二零
二一年四月一日生效以來,所有非體力勞動僱員的薪金基準將分別提升至2,100新元及2,600新元。


環境法例及規例

環境公眾健康法令規定(其中包括),任何人士於搭建、改動、建造或拆除任何樓宇時或於
任何時候,均須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以防止使用任何公眾地方的人士的生命、健康或福祉受到灰
塵或剝落的碎片或受到任何其他物料、東西或物質所傷。


環境公眾健康法令亦對若干事項作出監管,包括工業廢料處置及公眾滋擾處理等。根據環
境公眾健康法令,公眾衛生處長如收到任何信息,指發生可根據環境公眾健康法令即時檢控的滋
擾行為,而公眾衛生處長亦信納存在滋擾,即可對其行為、違規或縱容令滋擾情況產生或持續的
人士,送達滋擾令,或如無法找到該名人士,則向產生滋擾的場所的所有人或佔用人送達該滋擾
令。根據環境公眾健康法令,可即時檢控的滋擾行為,包括任何未有保持清潔狀況的工廠或工作
場所、存在或很可能存在導致或可導致蒼蠅或蚊蟲滋生的任何狀況的任何地方、發生或發出足以
構成滋擾的噪音或震盪的任何地方、造成滋擾或對公眾健康與安全構成危險的在任何場所中使用
的任何機械、廠房或任何方法或工序。


《環境保護及管理法令》(新加坡法例第94A章)旨在保護環境及資源節約,並對(其中包括)
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及噪音管制方面作出規管。根據環境保護及管理(管制建築工地噪
音)規例,任何建築工地的擁有人或佔有人須確保其建築工地產生的噪音水平不會超過有關規例
訂明允許的噪音水平上限,且國家環境局有權立例通過限制或禁止於若干時間進行建築工程,以
管制噪音污染。



新加坡稅務

企業稅

由二零一零年評稅年度起,新加坡的現行企業稅率是
17%。此外,部分免稅計劃適用於正
常應課稅收入首300,000新元,具體而言,公司正常應課稅收入首10,000新元的最多75%及其後
290,000新元的最多50%可獲豁免繳納企業稅。自二零二零年評稅年度起,部分免稅計劃適用於
公司正常應課稅收入首200,000新元,具體而言,公司正常應課稅收入首10,000新元的最多75%及
其後190,000新元的最多50%可獲豁免繳納企業稅。餘下應課稅收入(扣除免稅部分後)按17%課
稅。就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評稅年度而言,公司可就各年應付稅項分別獲40%及20%的企業
所得稅退稅,上限為各評稅年度分別15,000新元及10,000新元。


股息分派

新加坡採納一級企業稅制度。根據一級企業稅制度,自企業溢利徵收的稅項為最終稅項,
且新加坡公司居民的稅後溢利可作為免稅股息向股東分派。無論股東為一間公司或一名個人,且
無論股東是否為新加坡納稅居民,該等股息於股東手中免稅。新加坡當前並無就支付予居民或非
居民股東的股息徵收預扣稅。


商品及服務稅

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為就進口至新加坡的商品、以及新加坡幾乎所有商品及服務供應徵收
的消費稅,其現行稅率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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