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 :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0年01月14日 12:06:27 中财网

原标题:香港证券 :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一月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9年
10月
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香
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1874号)
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
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
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税收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指
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
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退市风险、
终止清盘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
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
险、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风险等特有风险。


本基金以
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4、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日交收成功后
T+1日可卖出和赎回;
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确保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
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II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3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十、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47
十一、基金的投资......................................................................................................48
十二、基金的财产......................................................................................................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5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7
十八、风险揭示..........................................................................................................73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0
二十五、备查文件....................................................................................................121


III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
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1、标的指数:指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34、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日、天: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

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
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8、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9、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5


62、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港股通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63、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港股通交易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


64、元:指人民币元


6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
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广
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
经理;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高级审计员;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
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者
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务中
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

8


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
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
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广
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州
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裁;
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
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


9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
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
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
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
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
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
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经
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
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易方
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
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
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析
员;
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金业务
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务官。


10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总经
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
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商学硕士。曾任皇家加拿大银行托管部核算专员,美国道富
集团
Middle Office中台交易支持专员,巴克莱资产管理公司悉尼金融数据部高级金融数据
分析员、悉尼金融数据部主管、新加坡金融数据部主管,贝莱德集团金融数据运营部部门经
理、风险控制与咨询部客户经理、亚太股票指数基金部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5日起任职)、易方
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5日起任职)、易方
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5日起任职)、
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5日起任职)、易方
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5日起任职)、易方
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5日起任职)、易方
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5日起任职)、易方
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
国互联网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3月
25日起任职)、易方
达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
6月
27日起任职)、易方

11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5月
17日
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1月
18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3月
13日起任职)、易方达日兴资管日经
225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9年
6月
12日起任职)。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成
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4月
27日至
2019年
8月
15日)、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5月
4日至
2019年
8月
15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原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5月
17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原油证券
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3月
13日起任职)、
易方达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9月
6日起任职)、易
方达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9月
9日
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林伟斌先生。


12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指数
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医药卫生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理、解决方案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
RO)、提供资产管
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强投资
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医疗
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
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究员、
量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易方达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13


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5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16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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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
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
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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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亿A股,
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
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73,059.25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8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
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87人。2002年11月,经中国
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
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19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
”品牌体系,以
“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
”、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
“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
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
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
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
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
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
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

20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
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沙分
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
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
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
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10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21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22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
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24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郑奕莉
电话:(021)58872935
传真:(021)68870311(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座
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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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10月
12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香港
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1874号)注
册。


(一)基金的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
基金的类别: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指数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面值及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基金按初始面值

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二)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27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七)认购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以下统称证券账户)。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
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
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
认购前至少
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八)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0.08%,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M)认购费率
M<50万份
0.08%
50万份
≤M<100万份
0.05%

28


M≥100万份按笔固定收取,500元/笔按笔固定收取,500元/笔
1、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

不超过认购份额
0.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3、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九)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

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

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08%,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

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08%)=1,000.80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0.8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

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

29


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
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

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
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认购费率为


0.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
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
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800,000×0.05%=400元
认购金额=1.00×800,000×(1+0.05%)=800,400元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份额为:净认购份额=800,000+10/1.00=800,010份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
800,000份,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

额为
800,4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元,则可得到
800,010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
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计算。

3、认购限额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

30


额须在
10万份以上(含
10万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

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内进行有效认

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
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
人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
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
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
请。之后,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
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十三)募集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
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

易: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数据,
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


33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

管理人审慎决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其他
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申
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
成本。


本基金联接基金特殊申购所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特殊申购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按照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本基金联接基金财产承

35


担。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者
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进行确认。如
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
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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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
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与现金替代等的交收,在
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
份额的交收,在
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
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如遇本基金主
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
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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