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葵”、“上市公司”或“公 司”)拟将全资子公司绍兴向日光电新能源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日光电”) 100%股权及浙江向日葵聚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辉新能源”)100% 股权以现金方式转让给绍兴向日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 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向日光电及聚辉新能源股权。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审阅了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相关文件,现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出售暨关 联交易报告(草案)》及其摘要、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等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其他议案资料,我们是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经营业绩,增强持续发展能力,降低财务杠杆,符合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的资产评估结果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 报告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 密协议,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向日葵投资,向日葵投资的股东 胡爱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建龙为夫妻关系,股东吴灵珂与吴建龙为父子关系,因 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相关事宜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 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永乐 沈福鑫 刘国华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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