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创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时间:2019年10月10日 20:55:15 中财网

原标题:必创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2016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必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创科技”、“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作为
必创科技本次以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北京卓立汉
光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立汉光”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19年8月14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9年8月30日出具《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杜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39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
见》”)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
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金杜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金杜在《法律意见书》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使用的释义,同样
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申请文件显示,北京必创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创科技或上市公
司)拟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发行股份、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
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第十一条及
第十六条的规定。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要求,明确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债的各自规模
并履行相关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1
题)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证券法》
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1、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
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9月3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
组报告书(修订稿)》”)中规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转换办法,包括但
不限于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可转债期限及转股期限、可转债锁定期、
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上修正条款、有条件强制转股条款、提前回售
条款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


换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中已明确披露:“本次交易尚需获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重组方案的实施以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为前提,未取得
前述核准前不得实施。”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说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
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
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的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
十一条规定。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
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上市公司已经聘请具备保荐资格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
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已经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和行业规
范,对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中天国富证券
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及其他相关核查意见,并
将按照相关规定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杜认为,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
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
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
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参照《证券法》第十六条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必创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40,046.81万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0,547.80万元,
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本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的规模为3,100
万元,发行可转债集配套资金的规模为12,500万元,本次交易共发行可转债总
额为15,600万元,最终发行金额及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批复为准。


根据上市公司历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债券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累计发行债
券余额为15,600万元,占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8.95%,
占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38.47%,未超过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本次交易中用于支付3,100万元对价的可
转债利率为0.01%/年,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一年利息合计0.31万元。

本次交易中用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根据最终询价结果确定。假
设其票面利率按照目前市场平均票面利率约6%/年计算,每年需支付约750万元
的利息。综上,本次交易发行的全部可转债按15,600万元计算,一年的利息约
为750.31万元。


根据必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17年


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实现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226.04万元、4,286.99万元、4,733.44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082.16万元,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说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
主要用于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和支付现金对价,最终取得标的公司100%股权,标
的公司主要从事光学及光电分析仪器、工业光电检测产品及精密光机控制系统、
高光谱仪器产品、基于光谱影像和激光技术的测量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以及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其客户主要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工业企业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上市公司本次购买资产所发行可转债的票
面利率为0.01%/年,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可转债的票面利率假设按照市场平均票
面利率约6%/年计算,未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本次交易通过发行可转债方式募集配套资
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
交易相关费用,不涉及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最
终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用途使用。因此,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核准的
用途,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7)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
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

《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
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必创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及上市公司说明,
上市公司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各业务部门在内的组


织机构,且规范运作;2016年、2017年、2018年上市公司分别实现收入
13,117.27万元、17,327.26万元、21,039.28万元,分别实现归母净利润
3,226.04万元、4,286.99万元、4,733.44万元,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
好;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监管部门的相关处罚,最近三年财务会
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金杜认为,必创科技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中(一)、(二)、(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证券法》第十三条“(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条件”主要指《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a)《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
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
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
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
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
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六)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
情形。”

A、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必创科技《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分别为4,286.99万元、4,733.44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956.04万元、4,244.02万元,符合最近
二年盈利的规定。


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上市公司说明,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
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上市公司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
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
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
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关联交易的内部控
制管理,严格执行重大财务经营决策制度,在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供应、销售与
收款、资产管理等环节均制定了明确的规定并予以执行。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瑞华核字(2017)
01700001号、瑞华核字(2018)01700008号、瑞华核字(2019)02370012
号),必创科技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C、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根据必创科技《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将根据盈利状况,结合上市公司经营
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上市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上市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上市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同时,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上市公司最
近二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时间

现金分红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分红比例

2017年

680.00

1,948.49

34.90%

2018年

612.00

1,581.74

38.69%





综上所述,必创科技最近两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D、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
经消除


根据瑞华会计师出具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8)
01700029号、瑞华核字(2019)02370073号),瑞华会计师对上市公司2017
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除外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必创科技《2018年年度报告》,必创科
技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为20.97%。必创科技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为非公开
发行,参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无需满足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的规
定。


F、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
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相关公告和说明,必创科技独立拥有各项
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除控制上市公司外,不
存在其他控制企业,因此不存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不存在在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上市公司依法独立在银行设立账户;上市公司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
权,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支持系统、采购渠道、生产技术工艺和市场营销系统,
业务体系完整。


此外,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瑞华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北京必创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
项审核报告》(瑞华核字(2019)02370010号)及上市公司说明,上市公司最
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b)《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
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必创科技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无违法违规行
为及不诚信情况的承诺》《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及
《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监会、深交所网
站查询,上市公司不存在《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证券情
形。


(c)《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
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
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
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
性。”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上市公司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及上市公司说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证券法》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债的各自规模及履行的相
关程序

1、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可转债的各自规模

2019年10月1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明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定向可转换债券具体规模
的议案》,明确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中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12,500
万元,采用定向可转债方式募集12,500万元。


2、公司履行的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范围内,制定、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2019年10月1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明确本次交易
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定向可转换债券具体规模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事项为对募集配套资金方案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及股份的
具体明确,不涉及新增募集配套资金,不属于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且在上市
公司2019年9月3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授
权范围内。


综上,金杜认为,针对明确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中非公开发行股份和定向
可转债各自规模事项,上市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二、申请文件显示,交易对方中,北京卓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系有限合伙企业。请你公司:1)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
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2)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自然
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3)核查并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
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是否存在代
持。如无,请补充相关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第4题)

(一)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
金来源等信息

根据北京卓益、北京卓慧的合伙协议、工商档案等资料及北京卓益、北京卓
慧的合伙人提供的出资缴款凭证及其说明,并经金杜登录企信网核查,北京卓益
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1、北京卓益

根据北京卓益的合伙协议及卓立汉光的说明,北京卓益是卓立汉光为实施员
工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根据北京卓益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及北京卓益的


合伙人提供的出资缴款凭证及其说明,并经金杜登录企信网核查,北京卓益各层
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取得相应权
益时间

出资
方式

资金
来源

1

丁良成

普通合伙人

2.25%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

北京卓慧

有限合伙人

47.61%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3

姜明杰

有限合伙人

8.15%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4

张志涛

有限合伙人

4.08%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5

邵文挺

有限合伙人

4.08%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6

路亮

有限合伙人

3.26%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7

张建学

有限合伙人

2.45%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8

冯帅

有限合伙人

2.45%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9

邹翔

有限合伙人

2.45%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0

韩莉

有限合伙人

2.45%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1

崔文博

有限合伙人

2.45%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2

赵士国

有限合伙人

2.04%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3

任放

有限合伙人

1.63%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4

杜勉珂

有限合伙人

1.63%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5

续金旭

有限合伙人

1.63%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6

刘春翠

有限合伙人

1.63%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7

白强

有限合伙人

1.63%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8

仲红林

有限合伙人

1.22%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取得相应权
益时间

出资
方式

资金
来源

19

梅盼

有限合伙人

1.22%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0

吴春报

有限合伙人

0.82%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1

严晨

有限合伙人

0.82%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2

李春旺

有限合伙人

0.82%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3

李敏

有限合伙人

0.82%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4

佟飞

有限合伙人

0.82%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5

舒一军

有限合伙人

0.82%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6

霍纪岗

有限合伙人

0.41%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7

赵松倩

有限合伙人

0.41%

2018年6
月30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合计

100.00%











2、北京卓慧

根据北京卓慧的合伙协议及卓立汉光的说明,北京卓慧是卓立汉光为实施员
工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卓慧作为北京卓益的有限合伙人,通过北
京卓益间接持有卓立汉光的股权。根据北京卓慧的工商档案等资料及北京卓慧的
合伙人提供的出资缴款凭证及其说明,并经金杜登录企信网核查,北京卓慧各层
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取得相应权
益时间

出资
方式

资金
来源

1

丁良成

普通合伙人

7.55%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

胡水石

有限合伙人

8.56%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3

董磊

有限合伙人

8.56%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4

帅斌

有限合伙人

6.85%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取得相应权
益时间

出资
方式

资金
来源

5

刘兴海

有限合伙人

5.99%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6

赵怡然

有限合伙人

5.14%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7

陈平

有限合伙人

5.14%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8

吴军红

有限合伙人

5.14%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9

苏秋城

有限合伙人

5.14%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0

张恒

有限合伙人

5.14%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1

张亮

有限合伙人

4.28%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2

肖成学

有限合伙人

3.42%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3

于洋

有限合伙人

3.42%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4

张瑞宝

有限合伙人

3.42%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5

蔡宏太

有限合伙人

3.42%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6

孙岗

有限合伙人

3.42%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7

程学良

有限合伙人

3.42%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8

刘星

有限合伙人

2.57%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19

康建梅

有限合伙人

2.57%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0

黄蓓

有限合伙人

1.71%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1

朱秦

有限合伙人

1.71%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2

税先念

有限合伙人

0.86%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3

叶磊

有限合伙人

0.86%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取得相应权
益时间

出资
方式

资金
来源

24

张义伟

有限合伙人

0.86%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25

王海明

有限合伙人

0.86%

2018年6
月11日

货币

自有
资金

合计

100.00%











(二)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持有合伙份额的锁定安排

根据北京卓益、北京卓慧最终出资的自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金杜核查,北京
卓益、北京卓慧最终出资的自然人均已承诺其持有的合伙份额锁定期与北京卓益
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必创科技股份的锁定期保持一致,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北京卓益自然人合伙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北京卓益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必创科技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北京卓益合伙份额
或要求从北京卓益退伙,亦不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
任何方式享有本人所持北京卓益的合伙份额以及该等合伙份额所对应的必创科技
股份有关的权益。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必创科技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北京卓益法人合伙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北京卓益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必创科技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之日止,本企业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北京卓益合伙
份额或要求从北京卓益退伙,亦不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
体以任何方式享有本企业所持北京卓益的合伙份额以及该等合伙份额所对应的必
创科技股份有关的权益。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必创科技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企业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北京卓慧自然人合伙人

“1、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北京卓益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必创科技股票
的锁定期届满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北京卓慧合伙份额


或要求从北京卓慧退伙,亦不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
任何方式享有本人所持北京卓慧的合伙份额以及该等合伙份额所对应的必创科技
股份有关的权益。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必创科技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
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是否存在代持

根据北京卓益、北京卓慧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及卓立汉光的说明,北
京卓益、北京卓慧均为卓立汉光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卓益及
北京卓慧的合伙人之间均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也不存在代持。


北京卓益及北京卓慧的各合伙人均已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卓益自然人合伙人

“1、本人出资至北京卓益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人
与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人持有的北京卓益合伙份额
均为本人所有,不存在任何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
纠纷。


2、本人承诺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说明或误导
性陈述。”

2、北京卓益法人合伙人

“1、本企业出资至北京卓益的资金均为本企业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本企业与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企业持有的北京卓益
合伙份额均为本企业所有,不存在任何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也不存在任何
纠纷或潜在纠纷。


2、本企业承诺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说明或误
导性陈述。”

3、北京卓慧自然人合伙人

“1、本人出资至北京卓慧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本人
与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本人持有的北京卓慧合伙份额


均为本人所有,不存在任何代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也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
纠纷。


2、本人承诺上述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说明或误导
性陈述。”

三、申请文件显示,1)2019年4月,标的资产被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工业和
安全局(BIS)列入“未经验证的最终用户名单”(UVL),主要系标的资产在探
测器使用过程中的内控管理不符合BIS要求。经内控整改,2019年6月,标的
资产被移除UVL。2)标的资产被列入UVL名单的期间,部分美国供应商停止供
货。继续供货的美国供应商在2017年、2018年合计供货金额占同期全部美国供
应商供货总金额的86.96%、75.65%。3)经统计,2017年、2018年标的资产
从美国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分别为9,873.52万元和10,945.49万元,对2017年收
入的影响金额为12,341.90万元至14,105.03万元,对2018年收入的影响金额
为13,681.86万元至15,636.4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补充披露标的资
产从美国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对年收入影响金额的计算过程。2)结合报告期内标
的资产从美国进口设备的数量及占比情况,补充披露BIS对于上述设备的要求,
及标的资产对BIS要求的执行情况。3)标的资产被列入UVL名单的期间停止供
应的供应商情况以及其供应产品的可替代性。4)导致标的资产被列入UVL的具
体原因,内控整改情况,及列入UVL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5)标的资产
防范未来被列入UVL风险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6题)

(一)标的资产从美国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对年收入影响金额的计算过程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天国富
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相关事项之核查意见》,
标的资产从美国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对年收入影响金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根据标的公司历史年度内从美国供应商采购金额之和与相应收入之间比例
关系,估算从美国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对年收入的影响金额。结合历史数据,根据
不同厂商和产品,该比例关系分布于70%-80%区间内(即不同产品采购金额/对
应产生营业收入=70%-80%)。以实际年度采购金额除以前述比例关系,得出收
入影响金额的分布区间。即:

2017年度收入影响金额min=9,873.52万元/Rmin=9,873.52万元
/80%=12,341.90万元

2017年度收入影响金额max=9,873.52万元/Rmax=9,873.52万元
/70%=14,105.03万元


2018年度收入影响金额min=10,945.49万元/Rmin=10,945.49万元
/80%=13,681.86万元

2018年度收入影响金额max=10,945.49万元/Rmax=10,945.49万元
/70%=15,636.41万元”

(二)结合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从美国进口设备的数量及占比情况,补充披露
BIS对于上述设备的要求,及标的资产对BIS要求的执行情况

1、报告期内标的资产从美国进口设备的数量及占比情况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进口设备清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及其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从美国进口的自用设备仅有1台,为“铟镓
砷线阵探测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许可证证号

ECCN编码

货值

1

铟镓砷线阵探测器

D1092842

6A003

10,000美元





2、BIS对上述设备的要求

(1)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以下简
称“EAR”)相关规定

根据King & Wood Mallesons LLP (California) 出具的《关于未核实清单
(“UVL”)的相关介绍和法律后果说明的备忘录》(以下简称“美国律师备忘
录”)及标的公司说明,“铟镓砷线阵探测器”在EAR所附的《商业管控目录》
(以下简称“CCL”)中的商品描述、监管代码(ECCN)以及监管原因如下:

CCL中的商品描述

监管代码(ECCN)

摄像头,系统或设备,包括组件

6A003.b.4.a,监管原因:NS Column 2,
RS Column 1





根据美国律师备忘录,“基于相关管控理由,根据EAR§742.4(b)节、EAR
§742.6(a)(2)节和EAR§742.6(b)节的规定,相关设备在向除加拿大以外的其他
地区出口时均需许可证,其对中国的出口许可证政策为个案审批,确认相关物项
仅限民用,不会对相关国家的军事有潜在用途,并对美国国家安全带来损害。



此外,根据EAR§748.10(a)(1)节规定,向中国出口ECCN编码6A003下
的物项,无论管控理由为何,只要相关摄像头的价值超过5000美元,必须取得
中国商务部提供的最终用户声明用于许可证申请。”

(2)许可证列明的签发条件

根据美国律师备忘录以及美国商务部产业安全局(以下简称“BIS”)就前
述设备出具的许可证,BIS就相关设备所出具的许可证列明签发条件如下:“1)
相关设备除非(i)经美国政府批准、(ii)根据《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EAR”)取得许可证豁免或其他授权、或(iii)提供给按EAR相关规定不需要许
可证的特定目的地、最终用户及最终用途,不得擅自进行出口、再出口、境内转
移;2)最终用户必须确保设备未使用时,其热感设备位于固定、锁闭设施内
(本条件适用于手持相机,及其他装配、固定或安装前的相机);3)申请人应
取得收货人/最终用户在装运前就上述许可证要求和条件的书面确认和认可”。


3、标的资产对BIS要求的执行情况

根据美国律师备忘录及标的公司提供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进口
管制品内部管理作业指导书》等文件,“由于相关物项价值为10,000美元,卓
立汉光在许可证申请环节,已经提供了中国商务部的最终用户声明,在形式上满
足了BIS的许可证申请要求”。同时,“根据BIS出具的许可证相关条件,卓立
汉光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妥善监管,特别是对于热感设备的保存有严格要求。目
前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进口管制品内部管理作业指导书》,我们认为卓立汉光
在形式上已经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流程,以控制并记录对相关设备的使用情况,满
足了BIS对于相关设备的许可证条件的要求”,“如卓立汉光能够如实充分地按
照其目前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设备进行管理,则能够满足BIS的相关要
求”。


(三)标的资产被列入UVL名单的期间停止供应的供应商情况以及其供应
产品的可替代性

根据卓立汉光说明,在卓立汉光2019年4月11日被列入UVL后至2019年
6月27日其被移出UVL期间,卓立汉光与33家美国供应商中的13家通过邮件
进行了沟通。2017年和2018年,卓立汉光向该13家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合计分
别为8,683.95万元和9,293.77万元,占33家美国供应商同期数据的87.95%和
84.91%。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说明,前述13家供应商中,除Universal
Laser Systems,Inc.表示不供货、MOXTEK,Inc.表示仍在评估风险暂不供货外,
其他11家供应商均表示可以继续供货。2017年和2018年,卓立汉光向该11家
供货商采购的金额合计分别为7,979.32万元和8,106.08万元,占33家美国供应


商同期数据的80.82%和74.06%。其余20家未作沟通的供应商中,有9家供应
商实际上仍在继续供货;其余11家因为该期间未发生业务往来,标的公司未与
其进行沟通。2017年和2018年,卓立汉光向该9家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合计分别
为874.43万元和731.63万元,占33家美国供应商同期数据的8.86%和6.68%。

综上,卓立汉光被列入UVL期间,继续向卓立汉光供货的供应商合计20家,
2017年和2018年卓立汉光向其采购的金额合计分别为8,853.75万元和
8,837.72万元,占33家美国供应商同期数据的89.67%和80.74%。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说明,前述明确表示不供货的美国供应商
Universal Laser Systems Inc.,标的公司2018年度向其采购的金额为25.62万
元,2017年度为9.76万元,采购金额较小。标的公司向其采购的产品为常规小
功率工业用激光加工系统及其配套组件,该类产品为通用产品,无论是欧洲市场
(如立陶宛、瑞士、白俄罗斯等国家),还是国内市场,均可提供可选范围较大
的替代产品。该美国供应商在卓立汉光被列入UVL期间停止供货,对标的公司的
运营情况造成的实质影响较小。


此外,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订单、订单确认函、商业发票及说明,在标的公
司被列入UVL名单期间表示仍在评估风险暂不供货的美国供应商MOXTEK,Inc.,
在标的公司被移出UVL名单后,已经恢复正常供货,未对标的公司的营运情况造
成实质性影响。


(四)标的资产被列入UVL的具体原因,内控整改情况,及列入UVL对标
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1、导致标的资产被列入UVL的具体原因

美国时间2019年4月11日,BIS于Federal Register网站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发布了“Revisions to the Unverified List
(UVL)”1,BIS决定将包括卓立汉光在内的50家企业增加至UVL名单。根据美
国政府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的说明,4月11日增加50家企业至UVL名单的原因是:
“.....on the basis that BIS could not verify their bona fides because an end-use
check could not be completed satisfactorily for reasons outside the U.S.
Government's control....”,即“基于BIS无法确认他们的真实可靠性,因最终
用途检查由于美国政府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外的原因而不能满意地完成。


1 网站地址: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04/11/2019-07211/revisions-to-the-
unverified-list-uvl.

根据美国律师备忘录,“根据EAR§744.15(c)节的规定,当境外实体通
过出口、再出口或境内转移的方式取得EAR下受控物项,且BIS无法通过最终
用途核查的方式核实其真实善意的最终用途(即:EAR下受控物项相关最终用户


和最终用途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时,BIS会将相关实体列入UVL”。一般而言,
列入UVL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1、在进行最终用途核查时,无法说明EAR下
受控物项的处置情况;2、对拟进行最终用途核查的实体的存在或真实性无法核
实(如:无法联络或确认相关实体的地址或联系方式);3、东道主国家政府对
最终用途核查缺乏配合”。


根据卓立汉光说明,2017年5月卓立汉光因研发工作需要,从美国某公司
购买铟镓砷线阵探测器一台,按照美国法规要求提交出口许可并于当年6月21
日得到美国政府批准。该货物在各种手续履行完成后,于2017年7月31日到港。

该铟镓砷线阵探测器运抵标的公司后一直在卓立汉光研发部使用。


2019年4月3日,美国商务部工作人员到卓立汉光现场对该件货物的最终
用途进行核查。核查完成后,BIS将标的资产列入UVL名单,但并未给出书面或
口头说明。根据标的公司的了解,被列入UVL名单的原因可能是:通过申请美国
出口许可证方式进口的研发自用探测器,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申
请文件中的要求,由特定人员管理使用、保存在特定封闭场所、详细记录每次使
用情况。因此针对前述分析,标的公司制定了ISO9001管理文件,完善管理使用
流程、严格管理使用措施,并在完成内部流程整改后,于2019年4月17日向北
京市商务局提交了《关于针对进口物品管理措施与使用规范进行严格整改工作内
容的报告》。


美国时间2019年6月27日,BIS在Federal Register网站发布了
“Revisions to the Unverified List (UVL)”2,BIS决定将卓立汉光移出UVL名单。


2 网站地址: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9/06/27/2019-13639/revisions-to-the-
unverified-list-uvl.

2、内控整改情况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关于针对进口物品管理措施与使用规范进行严格整改
工作内容的报告》《进口管制品内部管理作业指导书》《进口管制品内部管控记
录表》等相关文件及说明,卓立汉光就被列入UVL名单进行的整改情况如下:

(1)在ISO9001体系规范下,新增制定《进口管制品内部管理作业指导
书》,作为管理该类进口物品的规范性文件;

(2)新增制定《进口管制品内部管控记录表》,针对该进口物品的出库、
使用和还库等工作环节,进行按照时间顺序的逐点管理;

(3)将该进口物品单独保管在明确地址的标的公司仓储物流部库房的专用
物品柜中。物品柜配备锁具,钥匙分别由仓储物流部授权管理人员和研发工作主


管副总经理保管,仅供授权使用人领用该进口物品进行相关研发工作时开关本柜
使用;

(4)为该进口物品的工作使用,配备专用的、封闭的实验室空间。与该进
口物品相关的研发和实验工作,均在该专用空间内进行。该专用空间的入口,配
备专用门锁。对应钥匙由授权使用人员团队负责人和研发工作主管副总经理保管。

授权使用人员使用该进口物品进行相应工作时,才能进入该专用空间;

(5)建立该进口物品授权使用人员名单。列入该名单的人员,在履行上述
各项手续的前提下,有权使用该进口物品。不在该名单中的人员,无权接触该进
口物品。该名单根据研发工作需要和人员任职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修订;

(6)该进口物品若发生损坏、故障等意外情况,标的公司将在第一时间通
报详情给该进口物品的生产厂商进行维修排故协商,同时上报商务主管部门相关
处室备查。


3、列入UVL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

根据美国律师备忘录,“一旦相关实体被列入UVL,根据EAR§
740.2(a)(17)节的相关规定,向其出口任何EAR下受控物项均不得享受任何许可
证豁免。同时,根据EAR§744.15(b)节的相关规定,对于无许可证要求的EAR
下受控物项,向UVL实体出口时必须取得UVL实体出具的UVL声明”。此外,
“向UVL实体出口的公司根据EAR§744.15节的规定也必须遵循EAR§758.1
和EAR762节的有关海关申报和内部记录保存的相关规定,以备BIS审查”。


如前述第(三)部分所述,在被列入UVL名单期间,卓立汉光与占其2018
年美国供应商采购金额84.91%的13家供应商进行了邮件沟通,其中11家表示
可以继续供货;另有9家虽未沟通但实际上仍在继续供货的供应商。2017年和
2018年,卓立汉光向前述20家供应商采购的金额分别为8,853.75万元和
8,837.72万元,占33家美国供应商同期数据的89.67%和80.74%。


根据前述标的公司与美国供应商的沟通,在被列入UVL名单期间,主要供应
商仍可以继续为卓立汉光供货。由此可见,该事项实际上未对卓立汉光的经营活
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同时,根据卓立汉光的说明,美国供货商所供产品中,约
97%的采购商品金额可从德国、英国、瑞士等欧洲国家,以色列、日本、韩国等
亚洲国家及加拿大等国家替代,可以通过建立新的采购渠道进行替代采购,将有
助于减少对卓立汉光的不利影响。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未经审计财务数据,2019年4-6月,卓立汉光实现收入
15,393.62万元,较2018年同期11,649.56万元收入增长32.14%;卓立汉光


(不含子公司)实现收入8,237.06万元,较2018年同期7,445.27万元收入增长
10.63%。2019年1-8月,卓立汉光实现收入39,675.88万元,占2019年预测收
入的比重为70.71%。由此可见,在被列入UVL名单期间,卓立汉光的经营活动
实际上并未受到较大负面影响,并且未对卓立汉光2019年全年的经营活动造成
较大不利影响。


根据美国律师备忘录,“由于目前卓立汉光已从UVL中移除,其从美国取得
EAR下受控物项暂不受UVL等管控清单影响”。此外,根据标的公司说明,卓
立汉光于6月27日被BIS从UVL名单中移除后,其与美国供应商业务往来维持
正常水平,未因被列入UVL名单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五)标的资产防范未来被列入UVL风险的具体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标的公司提供的《关于针对进口物品管理
措施与使用规范进行严格整改工作内容的报告》《进口管制品内部管理作业指导
书》《进口管制品内部管控记录表》等相关文件及说明,标的公司采取了如下措
施,以防范未来被列入UVL的风险:

1、补充完善相关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公司内控制度,针对相关问
题,完善管理措施,满足BIS对相关设备的管理要求。


2、成立公司合规运营办公室,进一步提高各个运营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3、针对被列入UVL名单事项,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题教育,强化责任意
识,完善部门管理规范,确保公司长期稳定运营。


4、在公司高层经理半年度及年度会议上,增加规范管理讨论专项环节,确
保公司从上至下重视规范运营的战略原则。


四、申请文件显示,1)2017年、2018年卓立汉光从美国供应商采购的金
额分别为9,873.52万元和10,945.49万元。2)2019年两次加征关税,对标的资
产在2017年、2018年、2019年1-4月的影响金额分别为87.34万美元、74.66
万美元和21.49万美元。若美国供应商向卓立汉光供货受到影响,或加征关税的
产品范围扩大,将对卓立汉光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请你公司:1)结合上
述情况对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影响,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应对措施。2)补充披露
上市公司是否充分评估上述风险,及本次交易是否有相应安排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7题)

(一)对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影响及标的资产的应对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由于卓立汉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未披露
采购商品中具体涉及加征关税的商品类型和金额,故无法计算加征关税对卓立汉
光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卓立汉光说明,针对加征关税政策,卓立
汉光的主要应对措施如下:

1、积极与相关美国供应商进行沟通,争取降低进口产品单价从而间接降低
加征关税对相关进口产品采购成本上涨的不利影响;

2、努力提高产品附加值,持续加强产品及服务品质,实现产品毛利率的合
理提升;

3、短期而言,标的公司将严格管控公司的相关销售及管理费用支出,以冲
抵加征关税造成的进口采购成本上涨影响;同时,积极寻找欧洲及其他国家相关
同类型产品进行替代;

4、长期而言,标的公司拟充分发挥其在光电检测分析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
加大研发力度,争取实现部分进口采购产品的自产替代。


(二)上市公司是否充分评估上述风险及本次交易是否有相应安排保护上市
公司利益

1、上市公司对加征关税风险的评估

(1)2019年5月加征关税

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
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加征关税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
3号),决定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已实施加征关税的600亿美元清单
美国商品中的部分,提高加征关税税率,分别实施25%、20%或10%加征关税。

对之前加征5%关税的税目商品,仍继续加征5%关税。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卓立汉光说明,标的公司从美国采购商品
中涉及50类商品在加征关税范围内,2017年、2018年、2019年1-4月,标的
公司涉及此次加征关税的采购金额(不含关税)分别为734.19万美元、780.29
万美元和256.62万美元,按相应关税税率计算对应此次加征关税的影响金额分
别为79.99万美元、68.06万美元和19.15万美元。


(2)2019年8月加征关税


2019年8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
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19〕4号),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商品,加征
10%、5%不等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12月15日12时
01分起实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卓立汉光说明,标的公司此次涉及2类商
品在加征5%关税范围内,该2类商品同时亦在2019年5月加征关税范围内,
此次系在2019年5月加征基础上再次加征5%关税。2017年、2018年、2019
年1-4月,标的公司涉及此次加征关税的采购金额(不含关税)分别为147.08
万美元、132.09万美元和46.79万美元,对应此次加征关税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7.35万美元、6.60万美元和2.34万美元,对标的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较小。


综上所述,2019年5月及8月两次加征关税对标的公司2017年、2018年
和2019年1-4月的影响金额分别为87.34万美元、74.66万美元和21.49万美元,
对标的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较小。


2、本次交易对保护上市公司利益作出的安排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及上市公司说明,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市公司与丁良成等40
名业绩承诺方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就业绩承诺补偿、减值测
试补偿及应收账款收回补偿作出明确的协议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五、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有5家子公司。其中,先锋科技(香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香港))系标的资产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
为符合要求的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免征进口关税的产品。请你公司:1)对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九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的股权结构、
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和简要财务数据。2)补充披露先锋(香
港)的经营模式,并核查是否符合进出口、税收、采购等方面的规定。请独立财
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8题)

(一)标的资产重要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内业务开展
情况和简要财务数据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卓立汉光说明,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重要子
公司为先锋(香港),其股权结构、对外投资情况、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和简
要财务数据具体如下:


1、股权结构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先锋(香港)股东名册以及卓立汉光说明,
先锋(香港)的股权结构如下:

卓立汉光

先锋(香港)

100%











2、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卓立汉光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先锋(香港)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3、报告期内业务开展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卓立汉光说明,报告期内,先锋(香港)
主营业务为基于光学及光电分析仪器、工业光电检测产品及精密光机控制系统以
及激光、光谱、机械和数据采集分析等软硬件技术的光电测试整体解决方案。卓
立汉光客户分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工业企业三类,报告期内,卓立汉光来自
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约在40%左右。高校、科研院所主要
向卓立汉光采购光学及光电分析仪器、基于光谱影像和激光技术的测量测试系统、
工业光电检测产品及精密光机控制系统以及基于前述产品的整体解决方案,其中
涉及海外关键零部件采购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科技开发用
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相关
规定,对于符合要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
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卓立汉光设立境外全资子公司先锋(香港)主
要为前述客户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


4、简要财务数据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标的公司说明,截至2019年4月30日,
先锋(香港)的主要财务数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4月30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7,989.59

7,554.14

4,062.96

负债总额

5,044.27

5,068.99

3,515.22

所有者权益
合计

2,945.32

2,485.15

547.73

项目

2019年1-4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营业收入

6,135.24

14,954.34

13,234.33

利润总额

610.29

1,569.98

439.36

净利润

509.59

1,310.93

442.92





(二)先锋(香港)的经营模式,是否符合进出口、税收、采购等方面的规


1、先锋(香港)的经营模式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先锋(香港)的相关业务合同及卓立汉光
的说明,先锋(香港)与卓立汉光的主营业务均为基于光学及光电分析仪器、基
于光谱影像和激光技术的测量测试系统、工业光电检测产品及精密光机控制系统
的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存在进口免税需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部分工业
客户与先锋(香港)签订购销合同。


先锋(香港)不存在独立的销售、研发、采购及生产部门,其销售、相关产
品或解决方案的设计、研发均由卓立汉光相关事业中心的销售团队和技术团队负
责执行,采购由卓立汉光的供应部负责执行,生产亦由卓立汉光负责组织执行。

先锋(香港)每年根据营业收入规模向卓立汉光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2、是否符合进出口、税收、采购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标的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说明,报告期
内先锋(香港)除向卓立汉光采购少量货物外,不存在其他从中国境内进口货物


的情况,其向中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均与境内客户直接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并按照
合同的约定将有关货物发送至客户在境内指定的目的地口岸,由客户负责具体的
提货、报税、进口清关等具体手续。


(1)卓立汉光向先锋(香港)出口的合规性

(a)卓立汉光向先锋(香港)出口符合海关管理方面的规定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编号:
1114961320)、《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02119612)、《自理
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备案登记号:1100623592),卓立汉光具有向先
锋(香港)出口货物的主体资格。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清单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18年12月
26日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8号—公布2019年出口许可
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8号,以下简称
“《201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报告期内卓立汉光向先锋(香港)
出口的货物无需根据《201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取得出口许可证。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报关材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卓立汉光
向先锋(香港)出口货物均按规定办理了报关手续。此外,根据北京海关出具的
《北京海关关于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守法情况的函》(京关
企函(2019)391号),北京海关未发现卓立汉光走私、违规记录。


(b)卓立汉光向先锋(香港)出口符合税务管理方面的规定

中国与香港于2018年12月14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CEPA货物贸易协议》”)第四
条规定,“香港继续对原产内地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内地对原产香港的
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根据《CEPA货物贸易协议》、卓立汉光说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卓立汉光向先锋(香港)出口货物无需缴纳关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卓立汉光向先锋(香港)出口的货物
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出具的《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涉税证
明》(通一税(2019)证字17号),“未发现该纳税人2017年1月1日至
2019年4月30日期间存在逾期申报、偷税、欠税情形”。



(2)先锋(香港)于香港进口及/或出口主要产品的合规性

根据King & Wood Mallesons (Hong Kong) 于2019年10月9日出具的
《Titan Electro-Optics (Hong Kong) Co., Limited(先锋科技(香港)股份有限公
司)主营业务就香港进出口法律合规性的香港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香港法
律意见书”),先锋(香港)的业务包括“从中国境外将主要产品进口到香港,
再将该等主要产品(直接或经包装打包后)出口到中国境内”,“根据香港法例
第60章《进出口条例》,任何人需要于进口及/或出口部分指定物品前取得相关
的进口及/或出口许可证,否则即属犯罪”,而先锋(香港)的主要产品“所有用
途均与光电测试有关。此外,该等产品的用途、设计、规格等并不构成《进出口
(战略物品)规例》所定义的‘感测器与镭射器’产品。因此,贵司并不需要就
进口及/或出口该等主要产品申请相关的许可证”。先锋(香港)“就主要产品于
香港的进口及/或出口没有违反《进出口条例》”。


(3)先锋(香港)进出口税项的合规性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根据香港法例第109章《应课税品条例》,于香港
进口及/或出口以下物品需要缴纳相关的课税:(i)饮用酒类;(ii)烟草;(iii)
各类的碳氢油,包括飞机燃油、轻质柴油、汽油及火水;及(iv)甲醇”。先锋
(香港)“就主要产品在香港的进口及/或出口并不受有关进出口税项,特别是
《应课税品条例》的管制”。


(4)先锋(香港)在香港采购的合规性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先锋(香港)“并没有在香港范围内进行任何的采购
行为,据此贵司不受与采购有关的香港法律约束”。


综上,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说明以及香港法律意见书,卓立汉光
向先锋(香港)出口货物符合中国海关、税务管理相关规定;先锋(香港)的经
营模式不存在违反香港《进出口条例》、《应课税品条例》的情形,先锋(香港)
未在香港范围内进行任何采购行为,不存在违反采购有关的香港法律的情形。


六、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管理团队共7人、核心技术人员7人。标的资
产对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依赖。请你公司:1)标的资产
与管理团队、核心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限、解约条件、
竞业禁止、违约追偿等。2)交易完成后保持上述人员稳定的相关安排。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9题)

(一)标的资产与管理团队、核心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期限、解约条件、竞业禁止、违约追偿等


1、卓立汉光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名单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及卓立汉光的说明,卓立汉光管理团队和核
心技术人员名单如下:

类别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在卓立汉光的现任职务

管理
团队

丁良成

110108196508******

执行董事

苏大明

420106196508******

总经理、卓立(成都)总经理

张志涛

372423197905******

副总经理、光电仪器事业中心总
经理、四川双利总经理、先锋
(香港)董事

胡水石

362126197308******

副总经理、工业光电与自动化事
业中心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
理、厦门卓厦总经理

丁岳

110107197101******

副总经理、海外行销部部长、企
业发展部部长

姜明杰

370602196607******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资本运作
部部长

季长磊

110223198611******

办公室主任、监事

核心
技术
人员

陈兴海

370881197701******

四川双利技术总监、光电仪器事
业中心技术部部长

帅斌

511112197510******

激光事业中心副总经理

蔡宏太

350623198109******

光电仪器事业中心研发经理

任放

110104195803******

光电仪器事业中心研发经理

康建梅

142301198702******

光电仪器事业中心研发经理

陈平

510322197910******

激光事业中心服务部部长

张义伟

120225198006******

光电仪器事业中心项目经理





2、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上述管理团队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
《劳务协议》及其附件《员工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等文件的约定,


该等人员除光电仪器事业中心项目经理任放因退休返聘与卓立汉光签署了劳务协
议外,其余人员均与卓立汉光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服务期限

根据卓立汉光管理团队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劳务协
议》及卓立汉光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卓立汉光管理团队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劳务协议服务期如下:

类别

姓名

服务期限

管理团队

丁良成、苏大明、张
志涛、丁岳、胡水
石、季长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姜明杰

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7日

核心技术人


帅斌、陈平、张义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蔡宏太

2010年4月2日至2020年10月31日

任放

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康建梅

2013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陈兴海

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2)解约条件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管理团队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劳务
协议》《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文件,卓立汉光与该等人员的
解约条件约定如下:(a)该等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b)如该等人员违反保密义务
的约定,该等人员应向卓立汉光支付20万元至80万元的违约金,且卓立汉光有
权解除与其聘用关系,如该等人员的违约行为给卓立汉光造成损失的,其应当赔
偿损失。


(3)竞业禁止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管理团队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劳务
协议》及其附件、该等人员出具的承诺,该等人员在卓立汉光及其子公司或必创
科技任职期间及从前述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受雇于与卓立汉光业务相同或类
似且与卓立汉光有竞争关系的任何机构,亦不得经营或从事任何与卓立汉光有竞


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如该等人员违反前述竞业禁止义务,其应将违反承诺所获得
的经营利润、工资、报酬等全部收益上缴必创科技,前述赔偿仍不能弥补必创科
技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其应当就必创科技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保密义务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
《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文件,卓立汉光对该等人员任职期间
及离职后保守卓立汉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a)未经卓立汉光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
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卓立汉光或虽属于他人但卓立汉光承诺有
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
信息;(b)该等人员离职后仍对其在卓立汉光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前述保密
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保密
期限为离职后两年;(c)如该等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该等人员应向卓立
汉光支付20万元至80万元的违约金,且卓立汉光有权解除与其聘用关系,如该
等人员的违约行为给卓立汉光造成损失的,其应当赔偿损失。


(5)违约追偿

根据卓立汉光提供的管理团队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劳务
协议》《保密协议》《员工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文件及《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
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关于公司相关人员继续履职义务等条款的约定及
该等人员出具的承诺,如该等人员违反相关协议约定,其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包
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等,具体如上文解约条件、竞业禁止、
保密义务部分内容所述。


(二)交易完成后保持上述人员稳定的相关安排

根据《重组报告书(修订稿)》《购买资产协议》以及必创科技的说明,本
次交易完成后,必创科技将通过与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约定盈利承诺及股份锁定
安排、竞业禁止安排等方式,保持交易完成后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具
体安排如下:

1、卓立汉光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盈利承诺和股份锁定安排

卓立汉光管理团队成员丁良成、苏大明、姜明杰、张志涛、丁岳、胡水石,
核心技术人员陈兴海、帅斌、任放、陈平、张义伟均为本次交易对方及业绩补偿
义务人,根据《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补偿
协议》,上述人员作为业绩补偿义务人,已经就卓立汉光2019年度、2020年度、


2021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应收账款回款事项向上市公司进行了承诺。


同时,卓立汉光管理团队成员丁良成、苏大明、姜明杰、张志涛、丁岳、胡
水石,核心技术人员陈兴海、帅斌、任放、陈平、张义伟均作出承诺,对其通过
本次交易获得的必创科技新增股份或可转债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约定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分批次设置锁定期,前12个月、24个月内各自按照本
次获得的交易对价最高30%、30%的比例对所得股份或可转债进行解锁,剩余股
份或可转债在36个月后且《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义务、
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等履行完毕后方可解锁。


此外,卓立汉光上述管理团队成员丁良成、姜明杰、张志涛、胡水石及核心
技术人员帅斌、任放、陈平、张义伟、蔡宏太、康建梅均同时作为卓立汉光员工
持股平台北京卓益、北京卓慧的合伙人,就其持有的两家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份额
及间接取得的必创科技新增股份,该等人员均已出具《合伙份额锁定的承诺函》,
具体承诺内容如下:“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北京卓益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必
创科技股票的相应锁定期届满之日止,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持有的北
京卓益/北京卓慧合伙份额或要求从北京卓益/北京卓慧退伙,亦不以其他任何方
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享有本人所持北京卓益/北京卓慧的
合伙份额以及该等合伙份额所对应的必创科技股份有关的权益。”

上述盈利承诺及股份锁定安排可实现卓立汉光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与上市公
司的利益一致性,有利于保证卓立汉光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稳定性。


2、卓立汉光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任职期限和竞业禁止安排

(1)任职期限

根据《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卓立汉光提供的
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及该等人员出具的承诺,该等人员自本次
交易的资产交割完成后继续在卓立汉光及其子公司或必创科技任职,任职时间不
少于三年,其中丁良成、苏大明任职时间不少于四年。


(2)竞业禁止

根据《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卓立汉光管理团
队及核心人员出具的承诺,该等人员在卓立汉光及其子公司或必创科技任职期间
及从前述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受雇于与卓立汉光业务相同或类似且与卓立汉
光有竞争关系的任何机构,亦不得经营或从事任何与卓立汉光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活动。如该等人员违反前述竞业禁止义务,其应将违反承诺所获得的经营利润、
工资、报酬等全部收益上缴必创科技,前述赔偿仍不能弥补必创科技因此遭受的


损失的,其应当就必创科技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卓立汉光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股权激励安排

根据《发行股份和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7.2条及上市公
司的说明,本次交易中设置了对卓立汉光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的股权激励安排,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将向卓立汉光在职的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等优秀
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上市公司为实施该次股权激励所确认的管理费用总额为
3,000万元。此外,如未来上市公司拟进行其他股权激励,也应将卓立汉光的核(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