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发展: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100022 电话:(8610)65693399 传真:(8610)65693838 网址: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暨关联交易 之 资产交割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100022 电话:(8610)65693399 传真:(8610)65693838 网址:www.tongshang.com 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 资产交割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 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接受双 汇发展的委托,担任双汇发展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以及《26号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双汇发展本次交易于2019年3月14日出具了《北京市通 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 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9年4月10日出具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 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双汇投资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 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2019年6 月28日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 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双汇发展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吸收合并相关的各项议案、《重组报告书》、 《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吸收 合并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双汇发展通过向控股股东双汇集团的唯一股东罗特克斯发行股份的方式对 双汇集团实施吸收合并。双汇发展为吸收合并方,双汇集团为被吸收合并方。本 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双汇发展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双汇集团的全部资产、负 债、人员、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双汇集团将注销法人资格,双汇 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罗特克斯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次吸收合并前后,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吸收合并前 本次吸收合并后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双汇集团 1,955,575,624 59.27% - - 罗特克斯 461,427,834 13.98% 2,436,727,364 73.41% 其他股东 882,554,826 26.75% 882,554,826 26.59% 合计 3,299,558,284 100.00% 3,319,282,190 100.00%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2、本次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罗特克斯。 3、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 本次吸收合并的发行价格按以下原则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 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标的资产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六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22.59元/股。经各方友好协商,股份发行价格为20.34元/股,不低于市场参考价 的90%。 经各方友好协商,并根据双汇发展于2019年4月1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方案,公司以总股本为基数,每股发放现金股利0.55 元(含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分红方案进行相应调 整后,股份发行价格为19.79元/股。 4、本次发行的数量 本次交易中被吸收合并方双汇集团作价3,909,117.77万元,按照发行价格 19.79元/股计算,合计发行股份数量为1,975,299,530股。本次交易后,双汇集团 持有的双汇发展1,955,575,624股股票将被注销,因此本次交易后实际新增股份数 量为19,723,906股。 5、本次发行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罗特克斯所认购的公司新增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罗特克斯原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 不得转让。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或者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对价股份的 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锁定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罗特克斯基于本次 吸收合并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按照 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6、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相关方已经获得的 批准与授权情况如下: (一)合并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9年1月25日,双汇发展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的议案》 《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吸收合 并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19年3月14日,双汇发展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本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的议案》 《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 3、2019年4月10日,双汇发展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本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方案的议案》《关 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河 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份方式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交 易相关的议案。 (二)被合并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9年1月25日,双汇集团作出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2、2019年3月14日,双汇集团作出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三)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 1、2019年1月25日,罗特克斯作出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2、2019年3月14日,罗特克斯作出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四)其他方的批准和授权 2019年1月25日,万洲国际作出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 (五)河南银保监局的核准 2019年6月10日,河南银保监局出具《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同意河南双汇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豫银保监复[2019]668号),同 意财务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由双汇发展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 (六)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9年7月2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1394),审核通过双汇发展吸收合并双汇集团方案,核准双汇发展向罗特克 斯发行1,975,299,530股股份。 (七)结论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现阶段所 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交割情况 (一)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根据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吸收 合并完成后,双汇发展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双汇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人 员、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双汇集团将注销法人资格,双汇集团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被注销,罗特克斯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涉及需要办 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而该等资产暂未办理形式上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资 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起概括转移 至双汇发展,而不论该等资产是否已实际过户登记至双汇发展名下。如由于变更 登记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双汇发展对上述资产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9年9月1日,双汇发展与双汇集团签订《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与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发行股份方式吸收合并相 关事宜的交割协议》(以下简称“《资产交割协议》”)及《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发行股份方式吸 收合并相关事宜的交割确认书》(以下简称“《资产交割确认书》”),约定以2019 年9月1日为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日,2019年8月31日为交割审计日,于该交 割审计日由双汇发展聘请安永华明对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 计报告。 自交割日起,双汇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义 务和责任将由双汇发展享有和承担。双汇集团同意将协助双汇发展办理双汇集团 所有财产权属过户手续,直至前述工作全部完成。 各方确认,双汇集团已根据《资产交割协议》附件以2019年8月31日为基 准日编制的财产清单所列示的全部资产交付给双汇发展实际占有、使用、处分、 收益,相关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及收益均自本次吸收合并的交割 日起概括转移至双汇发展,而不论该等资产是否已实际过户登记至双汇发展名 下。对于部分涉及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资产,公司等相关方正在办理过 户手续或完善相关程序。双汇集团同意将协助双汇发展办理双汇集团所有财产权 属过户手续,直至前述工作全部完成。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双汇集团下属公 司的股权过户手续,域名、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完成过 户登记手续的原因主要是权属变更程序需要一定时间,后续办理不存在实质障 碍,不会损害双汇发展利益。 (二)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双汇发展及双汇集团已就本次吸收合并交易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在法定 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关于提前清偿相关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亦未收 到任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交易的通知。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资产交割协议》及《资产交割确认 书》,自交割日起,双汇集团的全部债务由双汇发展承继。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双汇发展已完成双汇集团账面所有债务的承接工作。 (三)验资情况 2019年9月5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吸收合并进 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19BJA50366号)。根据《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9月5日,双汇发展已收到罗特克斯以双汇集团净资产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975,299,530元,鉴于本次吸收合并后双汇集团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1,955,575,624股予以注销,本次吸收合并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723,906万元,变更后双汇发展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19,282,190元。 四、现金选择权实施情况 2019年8月15日,双汇发展发布了《关于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 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9-66),拟于现 金选择权申报期(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3日之间的交易日)接受异议 股东就其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进行的申报。 2019年8月26日,双汇发展发布了《关于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69),本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没有投资者通过手工方式进行了 有效申报。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现金选择权 已实施完毕,没有投资者通过手工方式进行了有效申报。 五、过渡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资产交割协议》及《资产交割确认 书》的约定,自本次吸收合并基准日(不包含合并基准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 日)的期间为过渡期。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同意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根据交割审计报 告所确定的收益归公司享有,亏损由罗特克斯补足。该等补足金额以资产交割审 计报告为准。如依据交割审计报告确认的本次交易注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 日期间因发生亏损而导致双汇集团净资产减少的,则罗特克斯应在交割审计报告 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人民币等额现金方式就交易标的对应净资产减少的 部分向公司进行补偿。 各方同意以2019年8月31日为交割审计日,于该交割审计日由双汇发展聘 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审计,并依据 审计结果确定相关方是否需要进行补偿。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需由安永华明就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审 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双汇发展尚需就本次发行的股份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相关手续; 2、双汇发展尚需向深交所申请办理上述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3、双汇集团持有的双汇发展1,955,575,624股A股股票尚需在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股份注销手续; 4、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部分双汇集团资产尚 需办理完成过户给双汇发展的登记手续或完善相关程序; 5、双汇发展、双汇集团尚需办理本次吸收合并变更事宜的工商登记手续, 包括双汇发展的工商变更手续和双汇集团的工商注销手续; 6、尚需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过渡期的损益情况进行 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7、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在本次交易中作出的承诺,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或承 诺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有关承诺事项。 综上,本所认为,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 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七、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一)本次交易已经获得现阶段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吸收合并项下双汇集团的资产交割手续已经概括履行完毕,自交割 日起双汇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将由双汇发 展享有和承担,部分资产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或完善相关程序;本次交易涉及的相 关资产过户等事宜的办理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现金选择权已实施完毕,没有投资者通过手工方式进行 了有效申报。 (四)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 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以中文制作,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经办 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之资产交割法律 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小满 经办律师: 靳明明 负责人: 吴 刚 2019年 9 月 11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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