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公司《章程》变更及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

时间:2019年09月11日 16:51:31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证券:关于公司《章程》变更及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证券代码:601688 编号:临2019-06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变更及完成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全球存托
凭证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93号)及
相关境内外监管机构的核准和/或批准,公司发行的75,013,636份全
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ory Receipts,“GDR”)于2019年6月
20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稳定价格操作人通过行
使超额配售权要求公司额外发行的7,501,364份GDR于2019年6月
27日交付给相关投资者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本
次发行GDR代表的新增基础证券为825,150,000股A股股票(包括因
行使超额配售权而发行的GDR所代表的A股股票)。本次GDR发行及
超额配售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为:A股735,760.432万股,占总
股数的81.06%;H股171,904.568万股,占总股数的18.94%。


鉴于公司已完成发行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符合本次
GDR发行后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对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于近日完成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江苏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工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同时,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关于GDR发行的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
由825,1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907,665万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附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2日






















附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2月
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8456.1275万股,于2010年2
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发行156276.88万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于
2015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
交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2
月1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8456.1275万股,于2010年2
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156276.88万股境外上市外资
股(H股),于2015年6月1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发行82515000
份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
“GDR”),代表82515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于2019年6月20
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本次
GDR发行的实际
情况修订。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82515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907665万元。


根据本次
GDR发行的实际
情况修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
825150万股,其中内资股股东持
有653245.432万股,境外上市
外资股股东持有171904.568万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
907665万股,其中人民币普通
股为735760.432万股,境外上
市外资股为171904.568万股。


根据本次
GDR发行的实际
情况修订。


第六十三条 公司普通股股
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第六十三条 公司普通股股
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根据本次
GDR发行的实际
情况修订。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
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
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
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下列
情形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公司:1、所持有或者控
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
或者强制执行措施;2、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实际
控制人;3、决定转让所持有的
公司股权;4、委托他人行使公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
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
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
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
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公司:1、所持有或者
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
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2、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变更实
际控制人;3、决定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权;4、委托他人行使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
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5、
变更名称;6、发生合并、分立;
7、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
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
程序;8、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
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
能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公司应
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但如该股
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
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则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该认可结算
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
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
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
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5、
变更名称;6、发生合并、分立;
7、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
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
程序;8、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9、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
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
能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公司应
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但如该股
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
律法例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
GDR的存托人(以下简称“存托
人”),则本款规定不适用于该
认可结算所及存托人)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
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
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第九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根据本次
GDR发行的实际
情况修订。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
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
上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
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
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
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
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
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
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
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
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
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
人股东一样。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或者为存
托人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
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以上人
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
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
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
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
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或存
托人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
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或者存托人(或其代理
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
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
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
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个
人股东一样。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出席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出席股东

根据本次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及部分H股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
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
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
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
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
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
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及部分H股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存托人作为
GDR所代表的基础证券A股股票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
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
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
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
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
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
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GDR发行的实际
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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