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7月05日 14:11:48 中财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年
11月
28日证监许可【2017】215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
5月
25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或及时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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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5月
25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9年第
1季
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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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8
六、基金的募集..............................................................................................................................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9
九、基金的投资..............................................................................................................................51
十、基金的业绩..............................................................................................................................62
十一、基金的财产..........................................................................................................................6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6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1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74
十七、风险揭示..............................................................................................................................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2
二十四、备查文件........................................................................................................................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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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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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华茂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
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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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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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1,2,3,4,5……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
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9、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一年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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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至下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下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
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
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41、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
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
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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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50、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

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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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

王珠林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年
5月
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杭州银华
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杭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出资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年
8月
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
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
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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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
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
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
部、深圳管理部等
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
下设“主动型
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
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
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
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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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
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
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
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
从业者,已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
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
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
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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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
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
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
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
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
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
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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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
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
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抗通
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
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
(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
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
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文明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三
部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7年
3月
15日至
2018年
9月
6日担任银华永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4月
26日起兼任银华惠安定期开放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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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5月
12日起兼任银华惠丰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2月
11日起兼任银华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5月
25日起兼任银华华茂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6月
27日起兼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恒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通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6月
27日至
2019年
4月
30日兼
任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0月
19日起兼
任银华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12月
5日起兼任银华安丰中短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8年
12月
17日起兼任银华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
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
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
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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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
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
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
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
8月至
2011年
2月任职于
ABB(中国)有
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
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
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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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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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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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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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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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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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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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
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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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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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年
01月
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传真:010-6622604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以
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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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
京、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荷兰拥有
650多家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
2019年
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
2.64万亿元,2019年一季度实现
净利润
63.74亿元。成本收入比
18.94%,不良贷款率
1.40%,拨备覆盖率为


214.11%,资本充足率
12.08%,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公
司价值排名中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达
449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
球千家大银行
63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
和发展潜力的中型银行。

23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
3.5亿元。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
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
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
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
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
企业公民”、“最具创新银行”、“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
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年
7月至
2012年
9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
理,2012年
9月至
2014年
12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
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
督岗、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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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估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

验,70%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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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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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联系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网址
www.gomefund.com

3)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联系人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网址
http://www.fengf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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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网址
www.fund123.cn

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或
400-6695156
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6)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E-403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联系人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网址
http://www.simuwang.com/

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望京
SOHOT3A座
19层
联系人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网址
www.danjuanapp.com

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网址
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9)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网址
www.erichfund.com

1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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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朱亚菲
客服电话
400-888-6661网址
www.myfund.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200120)
联系人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网址
www.ehowbuy.com

1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
联系人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网址
www.ijijin.cn

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网址
www.1234567.com.cn

1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F
联系人张裕
客服电话
400-821-5399网址
www.noah-fund.com

15)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网址
www.zscffund.com

1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刘梦轩
客服电话
400-6099-200网址
www.yixinfund.com

1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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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网址
t.jrj.com

1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网址
licaike.hexun.com

1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联系人王天
客服电话
400-001-8811网址
www.zcvc.com.cn

2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室
联系人苏昊
客服电话
400-0011-566网址
www.yilucaifu.com

21)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号楼
6层
616室
联系人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网址
www.niuji.net

2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联系人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网址
www.harvestwm.cn

2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联系人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网址
www.chtfund.com

24)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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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孟夏
客服电话
400-8888-160网址
www.cifco.net

2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号
联系人齐廷君
客服电话
010-66154828-801网址
www.5irich.com

2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楼
联系人刘艳妮
客服电话
400-808-1016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弄
2号楼
B座
6楼
联系人凌秋艳
客服电话
4000-466-788网址
www.66zichan.com

28)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室
联系人季长军
客服电话
4008-196-665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29)北京辉腾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室
联系人魏尧
客服电话
400-066-9355网址
www.kstreasure.com

3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3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1333号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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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网址
www.lufunds.com

32)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奥体中心(西便门)文体
创业中心
联系人朱海涛
客服电话
400-928-2266网址
www.dtfunds.com

3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网址
www.yingmi.cn

3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
4000-178-000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3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08
联系人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网址
www.fundzone.cn

3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联系人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网址
www.fofund.com.cn

3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4层
A428室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网址
fund.j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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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联系人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网址
www.amcfortune.com

3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网址
www.wacaijijin.com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联系人陈孜明
客服电话
400-921-7755网址
www.leadbank.com.cn

4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联系人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网址
www.suning.com

4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网址
www.520fund.com.cn

4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网址
https.//www.gw.com.cn

4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1413室
联系人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网址
www.huilinb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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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联系人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
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联系人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丽、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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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1月
28日证监许可【2017】2153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
2018年
5月
18日结束募集,募集期净认购金额及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
300,344,549.07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79户。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一年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下一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
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至下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
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
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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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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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
5月
25日。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如发生基
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则本基
金将于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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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一年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下一
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
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至下一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
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
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开始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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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四)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

2日前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
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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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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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全额退还给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
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七)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
述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