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动]青松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132 证券简称:青松股份 公告编号:2019-06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 东柯维龙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柯维新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计划减持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0,994,8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截至 本公告日柯维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柯维新持有公司股份合计68,304,912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13.22%。 上述股份减持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减持的,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 量合计不超过10,331,617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任意连续90个自 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本 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20,663,235股, 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2%。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一、 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类别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持有无限售条件 股份数量(股) 1 柯维龙 持股5%以上股东 53,851,424 10.42% 53,851,424 2 柯维新 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 致行动人 14,453,488 2.80% 14,453,488 合计 68,304,912 13.22% 68,304,912 柯维龙与柯维新为同胞兄弟,属于一致行动人。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及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4、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 止减持的期间除外);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进行。 5、拟减持数量及比例:上述股东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30,994,852股,不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6%。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 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10,331,617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且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 六个月内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20,663,235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4%,且任 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 本次计划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柯维龙、柯维新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股份限制流通及 自愿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 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 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 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上述拟减持股东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述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五、 备查文件 1、柯维龙、柯维新先生共同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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