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元顺安沣泉债券: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3月27日 19:20:55 中财网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
重要提示
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3月
30日证监许可
[2018]587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系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系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本基金
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
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
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在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的备案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3
九、基金的投资
44
十、基金的财产
51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7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二十二、备查文件
13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
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元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成立日期:2006年
11月
13日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22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管理基金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孙筱君
联系电话:021-68881801
股权结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51%,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
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
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8名董事组成,其中
3名为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4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
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基金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及量化
部、研究部、产品开发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北京分公司(筹)、华东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交易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资
产管理部、金融同业部、创新投资部、金融市场部、资本市场部和投资部等
24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博士学位。曾任长春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新华证券有限公司监事长,金元证券
有限公司投行总监。2008年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17年
9月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调研员;2010年
7月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
9月至今,出任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史克新先生,董事,学士学位。曾任珠海会计师事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审计师、北大
方正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兴安证券东莞营业部总经理和深圳丽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
至今,任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服务总部总经理、副监事长。



冷天晴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学士学位。曾长期在军区部队服役,主要从事军队内部的管理工作,后相
继于多家大型企业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等高级职务,于
2012年
9月至
2013年
5月年任云南工投集团动
力配煤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担任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此外
兼任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具有丰富的企业业务
开拓、经营管理经验。

李宪英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位。曾任大庆市第一医院医师、大庆市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屹山先生,独立董事。吉林大学资深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数学系助教,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日本关西学院大学客座教授,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92年
5月,出任吉林大学商学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

邝晓星先生,董事,总经理(代履职),学士学位。曾任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宜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经理助理,
历任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筹备组成员。

潘书鸿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学位。曾于
1995年至
1999年任上海功茂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于
1999年

2006年任上海崇林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上海海之纯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此后自
2006年至今在上
海恒建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首席合伙人。另外,潘书鸿先生自
2013年至今在第十届上海律师协会
担任副会长,自
2016年至今在上海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

栗旻先生,董事,硕士学位。曾长期在中国农业银行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自
1996年始至
2012年在农
业银行先后担任了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农行云南省分行下属的
支行担任副行长、行长等职务。自
2012年始担任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至今。其长期在银行
系统及非银金融领域工作,并在多个岗位担任管理职位。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郭长洲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学位,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山东济南乾
聚会计师事务所经理、BDO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经理、航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历任首都机
场集团公司业务经理、首都机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
务总监。

李春光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具有上海证交所颁发的董秘资格证书。曾于
2005年至
2015年在云南凌云
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自
2015年至今在上海泉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陈渝鹏先生,员工监事,兼任子公司监事会主席,硕士学位,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曾任银通证券信息部主管,金元证券电脑总部助理主管工程师。

洪婷女士,员工监事,本科学历,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曾任职于昆山组合服饰有限公
司出纳及华尔街英语金茂培训中心财务会计。

3、管理层人员情况
任开宇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代履职),简历同上。

封涌先生,督察长兼任子公司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曾任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有法先生,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董事长,硕士学位,会计师。曾任华宝信托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
员、债券业务部高级经理,联合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金元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首席研
究员,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家,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符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海南国信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香港海信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金元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筹备组负责人,公司督察长。

陈嘉楠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联想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新兴集团总经理助理,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董事,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新金融部副总经理。



李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全面工作)、
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理财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博洋先生,拟任金元顺安沣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沣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兰卡斯特大学理学硕士。

曾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
8月
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邝晓星先生,总经理(代履职),简历同上。

闵杭先生,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金元顺安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营分公司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总监。2015年
8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
通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5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郭建新先生,金元顺安金通宝货币市场基金和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
学经济学硕士。曾任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债券交易经理。2016年
9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桉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9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侯斌女士,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2010年
6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行业研究员,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宝石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金元顺安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17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缪玮彬先生,总经理助理,金元顺安桉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元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16年
10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价值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1年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孔祥鹏先生,金元顺安新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大学理学硕士。曾任上海市盟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2015年
5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7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孙权先生,金元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海理工
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债券研究员,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固
定收益研究员,贵阳银行上海投行同业中心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助理。2018年
9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9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周博洋先生,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苏利华先生,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和金元顺安沣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统计学硕士。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债券交易员。2016年
8月加入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贾丽杰女士,金元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元顺安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清华大学理学硕士。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东
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年
2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9年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博先生,金元顺安优质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北京邮电大学工学博士。曾任普
天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产业研究员,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助理,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8年
3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9年
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
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
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策、决议的执行中,“四眼”原则
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
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
责与操作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
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
析和管理。通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估的信息技术平
台。由监察稽核部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
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防线,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监事会对公司
各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

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
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
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
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
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本集团总资产
65,086.8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

15.4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80%。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
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人。

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
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
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
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
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
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
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
1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
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
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
10月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
6月至
2013年
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年
11月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
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
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
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8年
9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1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
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
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
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
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
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
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
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
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
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
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
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
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销机构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883160
传真:021-68882865
联系人:孙筱君
客服专线:400-666-0666、021-68881898
公司网址:www.jysa99.com(二)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记机构
名称: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花园石桥路
33号花旗集团大厦
3608室
法定代表人:任开宇
电话:021-68881801
传真:021-68881875(四)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60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法人代表:葛明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印艳萍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印艳萍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3月
30日证监会许可[2018]587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自
2019年
4月
1日至
2019年
6月
2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
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
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通过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万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万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元。

5、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
为准。



(十)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
0.4%
100万≤
M<500万
0.2%
M≥500万每笔
1,0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4%)=49,800.80元
认购费用=50,000-49,800.80=199.20元
认购份额=(49,800.80+5.00)/1.00=49,805.80份
即:投资人投资
5万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00元,则其可得到
49,805.80份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十一)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资金利息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


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人情形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合同终止并按照约定进入清算程序,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个人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机构投资者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万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需一次全部赎回。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份的情况,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单独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
得达到或超过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具体规
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
100万(含)-500万
0.4%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列。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
90日
0.3%
持有期≥
90日
0.0%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其赎回费中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申购金额
10万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0.6%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数=99,403.58/1.2000=82,836.3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其可得到
82,836.32份基
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赎回份数分别为
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适用费率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持有期<7天
1.5% 12,000.00 180.00 11,820.00
7天≤持有期<
90日
0.3% 12,000.00 36.00 11,964.00
持有期≥
90日
0.0% 12,000.00 0.00 12,00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
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
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基础上,严格管理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债券、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与风险收益特征,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综
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国家政策、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判断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
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
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依据各因素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上主要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期限结构配置和个券选择四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①在久期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走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和宏观经济政策动向等进行研究,预测
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势,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②在类属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以及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
等因素进行分析,根据各债券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债券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债券
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③在期限结构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对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动情况进行研判,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之间进
行配置,适时采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型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期在收益率曲线调整的过程中获得较好收
益。

④在个券选择方面,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
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
风险水平。

(2)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略。当银行存款
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将提高银行存款投资比例。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从行业层面看,投资于那些主营业务集中于处于成长期的行业、转型期较短且前景明朗的企
业,谨慎投资具有较强的周期性或是易受政策因素影响的行业,审慎投资于行业门槛较低、竞争激烈的企
业;其次,从个体层面看,投资于财务制度健全、财务信息完整真实的发债主体,重点关注那些在各自细
分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或是那些正处于股票上市进程中的企业,审慎考量担保方实力,注重主体违约后的
回收率。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行筛选,并严格控制单只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比例。此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
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保证本基金的流动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资产投资。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精选优质企业
进行投资。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判断,对
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公司战略、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
定量和定性的分析,追求股票投资组合的长期稳健增值。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价值。本基金权证操作将根据
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结合本基金的需要进行该产品的投资。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
包括: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全面评估个券风险收益比,并结合可转换债券本身的债性、股性对可转换债券品种进行灵活配置;
采用转股溢价率、纯债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可转换债券相对股票和债券的相对估值情况,确定可转换债券
资产的风险收益属性;着重于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
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投资,并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
换债券投资组合。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
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适用更
新后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且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
报情况。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中债综合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中债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者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中债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本基金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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