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兆易创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证券代码:603986 证券简称:兆易创新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报告书(草案)摘要 (修订稿) 1697825-1503031P6163V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名称 1 联意(香港)有限公司 7 杭州藤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青岛海丝民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 8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3 上海正芯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9 上海普若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 合肥晨流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赵立新 5 上海思芯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1 梁晓斌 6 青岛民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 不超过十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对报告书及其摘要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 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保证其向本 公司及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 信息等),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如因提供 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尚需取得有关监督管理 部门的批准和核准。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交 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 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 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系公司对集成电路产业同行业优质企业的产业并购,旨在整合境内 优质的芯片设计领域资产,获取智能人机交互领域的核心技术,拓展并丰富公司 产品线,在整体上形成完整系统解决方案,并有助于强化上市公司行业地位,做 大做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具体交易方案为兆易创新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收购联意香港、青岛海丝、上海正芯泰、合肥晨流、上海思芯拓、青岛民芯、 杭州藤创、北京集成、上海普若芯、赵立新和梁晓斌合计持有的上海思立微100% 股权,同时拟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4nm工艺嵌入式异构AI推理信 号处理器芯片研发项目、30MHz主动式超声波CMEMS工艺及换能传感器研发 项目、智能化人机交互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为前提,但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本次募集配套 资金成功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标的资产的交 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标 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基础上进行协商一致确定。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思立微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1146号),上 海思立微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73,980.69万元。经上市公司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协商,参考上述评估值,各方协商一致 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70,000.00万元。其中股份支付对价为 144,500.00万元,现金支付对价为25,500.00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89.95元/股,不低于 公司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预计共需发行16,064,476股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股数为准。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再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发生调整,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也将做出相应处理。 2018年4月13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拟以实施2017年度分红派息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18年5月7日,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2018年5月22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根据前述利润分配 情况,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63.97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计共需发行22,588,706股股份。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为缓解上市公司本次现金交易对价的支付压力,保障本次交易的顺利实 施,同时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持续盈利能力,公司拟 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总额不超过97,780.00万 元的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 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 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的 100%,且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 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配套融资的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 价格将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等市场询价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协商确定。 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将按上交所的相关规则 作出相应调整。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套融资总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如所 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最终发行 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与本次交易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4nm工艺嵌入式 异构AI推理信号处理器芯片研发项目、30MHz主动式超声波CMEMS工艺及换 能传感器研发项目、智能化人机交互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 的中介费用。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募集配套资金使用项目 拟投入募集配套资金 1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25,500.00 2 14nm工艺嵌入式异构AI推理信号处理器芯片研发项目 27,420.00 3 30MHz主动式超声波CMEMS工艺及换能传感器研发项目 23,480.00 4 智能化人机交互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180.00 5 支付交易相关的中介费用 4,200.00 合计 97,780.0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先行投入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 情况及资金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二、本次交易的合规情况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为上海思立微100%股权,交易价格为170,000.00万 元。此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公司投资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 限公司、北京石溪清流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海丝民易半导体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福瑞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华芯创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 安创科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屹唐华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上述被投资公司中,苏州福瑞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处行业亦为集成电路 设计行业,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相同或相近 的行业,因此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故计算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上 述交易与本次交易应合并计算。除苏州福瑞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外,其余公司 均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行业,无须与本次交易合并计算。 根据兆易创新经审计的2017年度财务数据、标的公司经审计的2017年度合 并财务数据及本次交易作价情况、前次交易被投资企业的交易作价及其2017年 度财务数据,相关财务指标占比情况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 高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 孰高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 170,000.00 44,769.87 170,000.00 前次交易-苏州福瑞思 300.00 0.00 300.00 合计 170,300.00 44,769.87 170,300.00 上市公司2017年财务数 据 257,437.35 202,970.88 175,723.83 财务指标占比 66.15% 22.06% 96.91% 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是 否 是 注1: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均取自其经审计的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标的公司以及 前次交易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指标中,资产总额、资产净额指标系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取各指标与本次交易标的或前次投资的交易价格孰高值;标的公司营业收入指标取 自标的公司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前次交易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按照上市公司持股比例 乘以各被投资公司2017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计算得出。 根据上表,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和标的公司资产总额的 孰高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 的比例达到50%以上,拟购买的标的资产的价格和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的孰高值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本次交易涉及《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形,因此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朱一明直接持有兆易创新13.54%股份;朱一明作为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友容恒通及万顺通合分别持有兆易创新2.68%及0.91%股份;香港赢富 得持有兆易创新10.29%股份,其已出具《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函》,承诺在行 使股东表决权时与朱一明保持一致。基于上述,朱一明直接持有和实际控制及 影响的兆易创新股份表决权为27.42%,为兆易创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配套融资的情况下,按照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上市公司股份发行价格初步测算,朱一明直接持有兆易创新12.54%股份,朱一 明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友容恒通及万顺通合分别持有兆易创新2.48%及0.84% 股份;香港赢富得持有兆易创新9.53%股份并承诺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与朱一 明保持一致。基于上述,朱一明直接持有和实际控制及影响的兆易创新股份表 决权为25.40%,为兆易创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支付方式以及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 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联意香港、青岛海 丝、上海正芯泰、合肥晨流、上海思芯拓、青岛民芯、杭州藤创、北京集成、上 海普若芯、赵立新和梁晓斌。 2、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标的资产的定 价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7年12月 31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而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上海思立微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8]第1146号),上海 思立微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173,980.69万元。经上市公司与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协商一致,参考上述评估值,标的资产的 交易价格确定为170,000.00万元。 3、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 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4、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和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 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应当说明市场参考价的选择依据。”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8年1月31日。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发行价格为89.9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90%。其中,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 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将进 行相应调整。除此之外,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不再 调整。 2018年4月13日,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拟以实施2017年度分红派息股权 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18年5月7日,公司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2018年5月22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根据前述利润分配 情况,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63.97元/股。 5、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 支付方式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对价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公司85.00%的 股权,以现金作为对价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公司剩余15.00%股权。 按照本次标的交易价格以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对价金额共计144,500.00万元,发行 数量共计22,588,706股,具体如下: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交易对价 (万元) 交易对价支付方式 股票支付数 量(股) 股份对价 (万元) 股份对价 占比 现金对价 (万元) 现金对价 占比 联意香港 57.0412% 96,970.00 71,470.00 49.46% 25,500.00 100.00% 11,172,424 青岛海丝 13.5294% 23,000.00 23,000.00 15.92% - - 3,595,435 上海正芯泰 8.2500% 14,025.00 14,025.00 9.71% - - 2,192,433 合肥晨流 6.8235% 11,600.00 11,600.00 8.03% - - 1,813,350 上海思芯拓 3.4000% 5,780.00 5,780.00 4.00% - - 903,548 青岛民芯 2.9412% 5,000.00 5,000.00 3.46% - - 781,616 杭州藤创 2.4000% 4,080.00 4,080.00 2.82% - - 637,798 北京集成 1.7647% 3,000.00 3,000.00 2.08% - - 468,969 上海普若芯 1.3500% 2,295.00 2,295.00 1.59% - - 358,761 赵立新 1.2500% 2,125.00 2,125.00 1.47% - - 332,186 梁晓斌 1.2500% 2,125.00 2,125.00 1.47% - - 332,186 总计 100.00% 170,000.00 144,500.00 100.00% 25,500.00 100.00% 22,588,706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股数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 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 相应处理。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 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7、锁定期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和《关于本次重组有关事 项的承诺函》,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的股份锁 定期具体安排如下: (1)联意香港 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届满 之日或在《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日为准)前不得 转让。 (2)除联意香港之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1)如在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已履行完毕《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 偿义务,则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 月届满之日起可以转让或交易; 2)如在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未能履行完毕《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 补偿义务,则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50%在上述36个 月届满之日起可以转让或交易,剩余股份在履行完毕《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 偿义务后可以转让或交易。 8、标的资产期间损益归属 在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之间,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净 资产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因经营实现盈利导致净资产增加等情形)的,则增加部 分归公司所有;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净资产减少(不限于因正常经营造成亏损 导致净资产减少)的,则减少部分由交易对方按本次交易前其在标的公司的持股 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全额补足。期间损益的确定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共同认 可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0、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12个月内有效。 11、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设置的原因及合理性 (1)现金对价比例系交易双方商业谈判的结果 本次交易中设置的现金对价比例是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商业谈判的结果, 也是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顺利达成收购资产协议的前提之一,该现金对价比例 的设置有利于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及最终完成。 (2)现金对价比例考虑了交易对方缴纳税费等合理资金需求 本次交易中设置的现金对价比例综合考虑了交易对方的资金需求、锁定期 安排和税务处理等因素。 对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而言,其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 股份锁定期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联意香港对应的股 份锁定期为36个月。出于自身经济条件及资金需求的考虑,联意香港希望在扣 除需缴纳的税费金额后,还能从本次交易中获得部分现金对价,以满足其于股 份锁定期内的合理资金需求。 (3)现金对价比例不影响业绩补偿履行 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系向标的公司控股股东联意香港支付。联意香港共计获 得96,970.00万元交易对价,其中71,470.00万元股份对价,以及25,500.00万元 现金对价,现金对价的支付比例为26.30%,占比较小。 此外,本次交易的补偿方案和股份锁定方案,对联意香港履行补偿义务具 备较高约束力。根据《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就利润指标及其补偿, 应补偿金额的5%由交易对方中联意香港先行进行补偿;就业务指标及其补偿, 补偿义务全部由联意香港承担。根据《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相关 承诺函,联意香港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 起36个月届满之日或在《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 日为准)前不得转让。 因此,现金对价比例不影响业绩补偿履行,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比例的设置系在全面考虑各交易对方自身条件、 资金诉求等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协商后确定,不影响业绩补偿履行,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设置比例具备合理性。 (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拟采取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总额不超过 97,780.00万元的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 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 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 交易价格)的100%,且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20%。 1、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等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该等特定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2、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4、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配套融资发 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配套融资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等市场询价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的 原则协商确定。 自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 5、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97,780.00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最终发行 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 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股份数量为本次配套融资总金额除以发行价格,如所 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最终发行 数量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配套融资方案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与本次交易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价格协商确定。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配套融资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14nm工艺嵌入式异构AI推 理信号处理器芯片研发项目、30MHz主动式超声波CMEMS工艺及换能传感器 研发项目、智能化人机交互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支付本次交易相关的中介费 用。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募集配套资金使用项目 拟投入募集配套资金 1 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25,500.00 2 14nm工艺嵌入式异构AI推理信号处理器芯片研发项目 27,420.00 3 30MHz主动式超声波CMEMS工艺及换能传感器研发项目 23,480.00 4 智能化人机交互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7,180.00 5 支付交易相关的中介费用 4,200.00 合计 97,780.0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已先行投入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资金。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及资 金需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进行适当调整。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均由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 按照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8、锁定期安排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募集配套资金, 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锁定期满之日止,由于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本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 会、上交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0、决议有效期 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 月内有效。 四、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及相关盈利承诺 (一)评估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 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根据评估机构以2017年12 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上海思立微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173,980.69万元,评估增值率为1941.04%。标的资产的评估值详情参见“第五章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二)相关盈利承诺及业绩补偿 兆易创新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方联意香港、青岛 海丝、上海正芯泰、合肥晨流、上海思芯拓、青岛民芯、杭州藤创、北京集成、 上海普若芯、赵立新和梁晓斌签署了《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业绩承诺期限 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起的连续三 个会计年度,即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如本次交易未能在2018年度实施 完毕或监管部门在审核中要求对业绩承诺期进行调整,双方协商后签署补充协 议予以确认。 2、业绩承诺方案 (1)双方确认,交易对方同意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利润指标和有 关业务指标作出预测及承诺,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后未能实现上述部分或 全部指标,则应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向上市公 司进行补偿。 (2)利润指标及其补偿 1)承诺净利润累计数 经双方协商及确认,交易对方作为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2018年度、 2019年度和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累计 应不低于32,100万元。 此外,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18年度交割及实施完毕,则交易对方的业绩承 诺期及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将作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双 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 2)实际净利润累计数 双方同意,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累计净利润,为实际净利润累计数。 3)应补偿金额/股份数量 ①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对标的公司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与承 诺净利润累计数的差异情况进行披露,并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该等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报告/意见。双方理解并确认,《补偿协议》项 下以专项审核的净利润数作为确定交易对方是否需要承担补偿义务的依据。 ②根据专项审核报告,若标的公司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未达到承诺净利润累计 数,交易对方应就有关差额部分进行补偿,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承诺净利润累计 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50%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项下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发行价格; “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为上市公司为购买标的资产而向交易对方支付的对价。 ③应补偿金额的5%由交易对方中联意香港先行进行补偿,剩余的应补偿金 额,即应补偿金额的95%,由交易对方中各方按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 非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3)业务指标及其补偿 1)业务指标 经双方协商及确认,联意香港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实现/达成 下述指标:①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新增3家全球前十的移动终端客户,或业绩承诺 期内保持在指纹识别芯片领域的中国市场前三地位,排名以上市公司认可的第三 方机构出具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报告为准,前述“新增”以客户实际使用标的公司 产品为准;②通过6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初审程序(国内或国际范 围),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或确认通知为准;③完成MEMS超声波传感 器工艺和工程样片的研发,以上市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 准。 2)应补偿金额/股份数量 联意香港同意,如标的公司未能部分或全部实现《补偿协议》规定的业务指 标,联意香港将按如下方式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承诺业务指标总项数-已完成的业务指标项数)÷承诺业务指 标总项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50%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4)各方确认,交易对方在《补偿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总额(包括《补 偿协议》规定的利润指标和业务指标补偿总额)不超过其各自基于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而获得的交易对价。 (5)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补偿方应在股份补偿 实施前向上市公司返还业绩承诺期内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返还的金额=每股 已分配现金股利×应补偿股份数量;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本的,则回购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补偿协议》规定的利润指标和 业务指标补偿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6)减值测试 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 值额>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业绩承诺方应对 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发行价格-已 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发行价格。交易对方中各方按照截至《补偿协议》签 署日各自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计算应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业绩承诺期届满时标的资 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 影响;“对价股份数”为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的数量。 3、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中相关业务指标最终实现与否的确认方式是否明确, 是否可能存在潜在纠纷及纠纷解决方式,并逐项分析业务指标中“新增全球前十 的移动终端客户”、“第三方机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等内容是否明 确、具体、可操作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补偿协议》,“联意香港承诺标的公司在业 绩承诺期届满时实现/达成下述指标:1.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新增3家全球前十的移 动终端客户,或业绩承诺期内保持在指纹识别芯片领域的中国市场前三地位,排 名以上市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报告为准,前述.新增.以 客户实际使用标的公司产品为准;2.通过6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初审 程序(国内或国际范围),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或确认通知为准;3.完成 MEMS超声波传感器工艺和工程样片的研发,以上市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应补偿金额=(承诺业务指标总项数-已完成的业务 指标项数)÷承诺业务指标总项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50%”。 根据《补偿协议》上述有关约定、以及上市公司和联意香港的书面说明及确 认,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承诺业务指标总项数”为3项,“已完成的业务指标项数” 为1至3中的任一整数(含本数)。 根据《补偿协议》上述有关约定、以及上市公司和联意香港的书面说明及确 认,业绩承诺期届满后,联意香港需说明及证实标的公司是否达成上述3项业务 指标中的部分或全部。该3项业务指标的达成条件及其有关界定内容具体如下, 其中第1项业务指标项下的任一种情形(即下表中的1.1和1.2)实现均视为第1 项业务指标已达成: 项数 业务指标 达成条件 第1项 1.1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新增3家 全球前十的移动终端客户,排名 以上市公司认可的第三方机构 出具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报告为 准,前述“新增”以客户实际使用 标的公司产品为准 “累计”指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新增的移 动终端(例如手机、平板电脑等)客户数量之和。 “全球前十的移动终端客户”的排名以上市公司认可 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报告中业绩承 诺期内当年度行业排名为准。 “前十”是指产品出货量排名前十。 项数 业务指标 达成条件 “第三方机构”是指定期出具移动终端、指纹识别芯 片相关领域行业报告或研究报告的机构,如Gartner、 Canalys、International Data Corporation、Information Handling Services等境外机构或旭日伟业大数据中 心、赛迪网等境内机构。 “新增”以客户实际使用标的公司产品为准,包括但 不限于下述形式:(1)客户向标的公司出具使用其 产品的证明文件;(2)客户与标的公司签署的有关 产品销售协议或类似安排文件;(3)标的公司收到 模组厂商或经销商产品订单且通过客户的芯片产品 调试程序。 1.2业绩承诺期内保持在指纹识 别芯片领域的中国市场前三地 位,排名以上市公司认可的第三 方机构出具的行业报告或研究 报告为准 “中国市场前三地位”排名以上市公司认可的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行业报告或研究报告中有关指纹识别芯 片领域行业排名为准。 “前三”是指产品出货量排名前三。 第2项 通过6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 专利的初审程序(国内或国际范 围),以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 公示或确认通知为准 “主营业务相关”包括但不限于多点触摸传感器、指 纹传感器、集成电路芯片和产品及相关电子元器件 等相关的业务或产品等,且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 书》或《说明书》中至少应包括1个相关业务或产品 的词语(如多点触摸传感器等)。 通过“初审程序”以标的公司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初 步审查合格通知书》(适用于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或主管部门/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适用于国际发明 专利)为准。 第3项 完成MEMS超声波传感器工艺 和工程样片的研发,以上市公司 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 鉴定报告为准 第三方检测机构需具备相应业务资质和检测能力, 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华东分院、上海华岭集成电 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所等学 术单位。 鉴定报告确认标的公司研发的MEMS超声波传感器 工程样片声电和电声转换功能正常,同时MEMS换 能器结构设计和生产工艺可行性被工程样片验证。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中相关业务指标最终实现的确认方式明确、具 体、可操作,预计不存在潜在纠纷。 4、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业务指标中第3项“完成MEMS超声波传感器工艺 和工程样片的研发”的详细情况,是否与“30MHz主动式超声波CMEMS工艺 及换能传感器研发项目”实质上为同一项目或具有关联性项目;本次交易中将募 投项目实施或其关联技术实施作为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中技术指标进行考虑的合 理性 MEMS超声波传感器工艺和工程样片研发项目(以下简称“业务指标项目”) 主要运用标的公司10MHz的超声屏下指纹技术,研发团队以标的公司现有研发 人员为主,应用领域主要针对高端智能手机的全面屏下指纹识别。 募投项目运用技术和工艺主要包括:30MHz的超声材料、PMUT结构设计 与性能优化、CMOS与MEMS单硅片集成芯片工艺设计等。标的公司计划在配 套募集资金到账后就该项目招募技术人员,并购置相关研发和测试验证设备,基 于现有超声技术的积累,在材料、结构和工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该募投项目 的应用领域为物联网/移动智能外设通讯、生物识别人机交互。 业务指标项目与募投项目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设计内容方面:在超声波技术中,针对不同的频率指标,在超声材料的研究、 结构的设计与工艺实现、系统的匹配和优化上须有不同的设计。频率越高,其研 发难度和成本越大。募投项目为30MHz超声波技术,相对运用10MHz的超声屏 下指纹技术的业务指标项目,在设计内容上存在差异。 制造工艺方面:募投项目的单硅片工艺通过将MEMS工艺和CMOS工艺结 合于同一片硅片上实现,与业界现有的多颗硅片通过封装形式组合不同,具有较 大的研发难度和成本,而业务指标项目不具备该工艺。 应用领域方面:募投项目主要着眼于物联网时代的移动智能外设的通讯和生 物识别人机交互,业务指标项目则主要聚集在移动智能终端的指纹识别应用升 级。 资金来源方面:业务指标项目与标的公司现有业务高度贴合,该项目所需资 金来源为标的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实施不依赖于配套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具有 更高的技术难度、更广的应用领域,所需资金投入相对较大,资金来源为本次重 组的配套募集资金。 综上,募投项目与业务指标项目虽然在技术层面具有一定的传承性,但不属 于同一项目。 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中,业务指标项目将为募投项目提供传感器领域的技术基 础,其实施不依赖于募投项目。因此,将关联技术实施作为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中 技术指标具备合理性。 5、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中设置业务指标,且仅由联意香港承担以及各交易对 方业绩补偿总额不超过各自基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获得的交易对价的合理性,相 关业绩补偿人是否具备充分业绩补偿履行能力,补偿条款设置是否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1)本次交易盈利承诺中设置业务指标,且仅由联意香港承担以及各交易 对方业绩补偿总额不超过各自基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获得的交易对价的合理性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 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 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 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 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 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本条 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 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涉及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控制的关联人购买资产,且本次交易并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 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本次交易中,各交易对方业绩补偿总 额不超过各自基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获得的交易对价,系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自 主协商的结果。 鉴于CHENG TAIYI系标的公司的创始人与实际控制人,且在大规模集成电 路信号处理方面有着深厚的造诣,为使标的公司注重利润的同时能够兼顾业务运 营及技术研发的发展,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中设置了业务指标,且由CHENG TAIYI 持有全部权益的联意香港承担业务指标的实现,有利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的可持 续性,具备合理性。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中设置业务指标,且仅由联意香港承担以及各 交易对方业绩补偿总额不超过各自基于上市公司本次重组获得的交易对价,具备 合理性。 (2)相关业绩补偿人是否具备充分业绩补偿履行能力 1)交易对方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补偿协议》,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案包括 利润指标及其补偿、业务指标及其补偿:A.就利润指标及其补偿而言,补偿义务 主体为各交易对方,应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累计 数-实际净利润累计数)÷承诺净利润累计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50%;同时, 应补偿金额的5%由联意香港先行进行补偿,剩余的应补偿金额,即应补偿金额 的95%,由交易对方按其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非连带地向上市公司进 行补偿;B.就业务指标及其补偿而言,补偿义务主体仅为联意香港,应补偿金额 计算方式如下:应补偿金额=(承诺业务指标总项数-已完成的业务指标项数)÷ 承诺业务指标总项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50%。 基于上述,联意香港的业绩补偿金额上限为其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获得的交 易作价的100%,其余交易对方的业绩补偿金额的上限为其各自在本次购买资产 项下获得的交易作价的47.50%。 2)交易对方已作出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交易对方于2018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本次重组有关事项的承诺 函》,各交易对方本次购买资产项下取得股份(以下简称对价股份)的锁定数量、 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安排分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A.交易对方在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已履行完毕《补偿协议》项下的 业绩补偿义务 该情形下,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各交易对方届时持有的全部对价 股份(扣除根据《补偿协议》已执行的补偿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已补偿股份数”, 如有)可全部转让或交易。 B.交易对方在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未能履行完毕《补偿协议》项下 的业绩补偿义务 该情形下,各交易对方的锁定股份数量、解锁条件及可解锁股份数量等情况 具体如下: 交易对方 锁定股份数量 解锁时间/条件 可解锁股份数量 联意香港 全部对价股份 《补偿协议》项下业绩补偿 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100%*对价股份-已 补偿股份数 上海正芯泰、上海思 芯拓、上海普若芯、 青岛海丝、合肥晨流、 青岛民芯、杭州藤创、 北京集成、赵立新、 梁晓斌 全部对价股份 第一批:股份发行完成日起 36个月届满之日 50%*对价股份 第二批:《补偿协议》项下 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 日 50%*对价股份-已补 偿股份数 基于上述,交易对方锁定的对价股份能够保证其具备充分的业绩补偿履行能 力。 (3)补偿条款设置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属 于《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但上市公司 在前述业绩补偿规定的基本精神下,遵循市场化原则,并结合本次交易目的、标 的公司实际情况、未来战略发展等综合因素,最终与交易对方签署了《补偿协议》, 就本次交易项下业绩承诺及补偿事宜进行约定。本次交易项下,所有交易对方都 参与业绩承诺及补偿,该等安排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方案设置了利润指标和业务指标, 兼顾对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利润实现、以及业务运营和技术研发等的考 核,确保标的公司盈利性和业务发展可持续性,进而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 基于上述,依据市场化原则和惯例,上市公司本次交易设置了业绩承诺方案,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均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技术支 持和销售,本次交易属于对同行业优质企业的整合收购,交易完成后可以形成良 好的规模效应。主要产品方面,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产品以NOR FLASH 等非易失性存储芯片和微控制器MCU芯片为主,标的公司为国内市场领先的智 能人机交互解决方案供应商,产品以触控芯片和指纹芯片等新一代智能移动终端 传感器SoC芯片为主。本次交易有助于上市公司丰富芯片产品线,拓展客户和 供应商渠道,在整体上形成完整系统解决方案。 根据半导体协会数据,2012年以来兆易创新为中国大陆地区最大的代码型 闪存芯片本土设计企业。公司于2016年8月上市后,在我国本土电子产业中的 存储芯片市场优势明显。 标的公司系国内市场领先的智能人机交互解决方案供应商,目前主营业务为 新一代智能移动终端传感器SoC芯片和解决方案的研发与销售,提供包括电容 触控芯片、指纹识别芯片、新兴传感及系统算法在内的人机交互全套解决方案, 作为国内市场领先的电容触控芯片和指纹识别芯片供应商,在国内市场具备较强 的竞争力。上海思立微的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移动互联网终端,产品和市场均具 有较高壁垒。 本次收购完成后,兆易创新将与上海思立微在现有的供应链、客户资源和销 售渠道上形成积极的互补关系。同时,通过人机交互技术支持现有芯片产品技术 性能提升,促进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长,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将得到更广范围的提 升。 此外,本次交易收购上海思立微将一定程度上补足上市公司在传感器、信号 处理、算法和人机交互方面的研发技术,提升相关技术领域的产品化能力,为上 市公司进一步快速发展注入动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上海思立微还将 在员工激励、培训、管理等多方面相互形成正向反馈,有望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 上海思立微的整体运营效率。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兆易创新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1-3月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17,642.76万元、39,741.60万元和8,932.66万元。本次 交易拟收购资产上海思立微最近两年及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283.44万元、1,141.37万元和-740.75万元。根据《补偿协议》及其补 充协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 诺期(2018年度至2020年度)三年合计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32,100.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规模将进 一步增加。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了优质同行业芯片设计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 兆易创新将整合并购双方各自在研发和市场上的优势,实现研发技术和销售渠道 共享,有效降低技术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从而进一步提升主营业务利润空间, 有效增强彼此竞争力,形成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协同效应, 进而增强上市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持续竞争力。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28,464.45万元,朱一明为公司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上海思立微全体股东发行2,258.87万股股 份,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30,723.32万元(不考虑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后 股份数量 (股) 占比 股份数量 (股) 占比 朱一明 38,541,160 13.54% 38,541,160 12.54% InfoGrid Limited(香港赢富得 有限公司) 29,286,600 10.29% 29,286,600 9.53% 北京友容恒通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7,629,510 2.68% 7,629,510 2.48% 北京万顺通合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 2,587,200 0.91% 2,587,200 0.84% 联意(香港)有限公司 - - 11,172,424 3.64% 青岛海丝民和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有限合伙) - - 3,595,435 1.17% 上海正芯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 2,192,433 0.71% 合肥晨流投资中心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 1,813,350 0.59% 上海思芯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 903,548 0.29% 青岛民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781,616 0.25% 杭州藤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637,798 0.21%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与封测股权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 - - 468,969 0.15% 上海普若芯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合伙) - - 358,761 0.12% 赵立新 - - 332,186 0.11%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后 股份数量 (股) 占比 股份数量 (股) 占比 梁晓斌 - - 332,186 0.11% 其他股东 206,600,018 72.58% 206,600,018 67.25% 合计 284,644,488 100.00% 307,233,194 100.00% 注:2018年9月6日,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登记手续完成,总股本略有增加, 因此相应调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的股权比例 本次交易前,朱一明直接持有兆易创新13.54%股份;朱一明作为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友容恒通及万顺通合分别持有兆易创新2.68%及0.91%股份;香港赢富 得持有兆易创新10.29%股份,其已出具《保持一致行动的承诺函》,承诺在行使 股东表决权时与朱一明保持一致。基于上述,朱一明直接持有和实际控制及影响 的兆易创新股份表决权为27.42%,为兆易创新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按照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上市公司股份发 行价格初步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朱一明直接持有兆易创新12.54%股份,朱 一明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友容恒通及万顺通合分别持有兆易创新2.48%及 0.84%股份;香港赢富得持有兆易创新9.53%股份并承诺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与 朱一明保持一致。基于上述,朱一明直接持有和实际控制及影响的兆易创新股份 表决权为25.40%,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将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并未导致兆易创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朱一明仍为公 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后,上海思立微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 司,上海思立微旗下的智能移动终端传感器SoC芯片业务将整体注入上市公司。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朱一明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其他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 公司以及标的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 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及标的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因此本次交易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可能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朱一明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上海思立微及其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 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上海思立微将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日常性关联交易。对于无 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 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和减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朱一 明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结构和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人员独立 和机构独立。本次交易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 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技术、商 标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第三方不存在重大依赖。 (七)本次交易对公司负债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截至2018年3月31日,上市公司未经审计的负债总额为 81,662.7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32.30%,资产负债水平较为合理。本次交易完成 后,上海思立微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所有资产和负债将被纳入上市 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截至2018年3月31日,上海思立微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 表中负债总额为16,365.1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7.8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 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负债结构较为合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因本 次交易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 六、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2018年1月3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2018年4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 2018年5月7日,上市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8年7月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18年10月15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 2、标的公司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的方案已经上海思立微董事会审议通过。 3、交易对方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的方案已经全部交易对方的内部权力机构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购买资产协 议》,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重组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以及取得上述批准、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 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 《战投办法》)的有关规定,“战略投资”系指“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 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 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其中外国投资者应符合财务、资信、 资产规模、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合规等方面的要求,且首次投资上市公司后应 取得不低于其已发行股份10%的股份。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改,以下简称《并 购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 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 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 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 下简称资产并购)”。此外,“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 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 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标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截至本报告 书出具日,标的公司为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其外资股 东联意香港为香港公司;上市公司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 资),其外资股东为香港赢富得有限公司、讯安投资有限公司、越超有限公司, 该等公司均为香港公司。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向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包括向联意香港支付部分股份和现金对价, 联意香港因出售其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而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本次交易方案、 《报告书(修订稿)》,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联意香港将持有上 市公司3.65%的股份。 基于上述,于本次交易前,标的公司和上市公司均已为中外合资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其中联意香港为标的公司的外资股东;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收购 标的公司股权涉及标的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股权变更,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将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外国投资 者并购境内企业”或“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此外, 本次交易项下,上市公司向联意香港等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标的公司 股权,联意香港在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系源于上市公司收购标的 资产的部分交易对价,而不属于对上市公司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综上, 本次交易不属于《战投办法》或《并购规定》规定的适用情形。 (四)除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外,是否还需取得商务 部、相关自贸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如是,相关程 序履行进展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如重组报告书“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的报批事项”之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所述,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标的公司董事会、以及各交易对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和批准,尚需取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购买资产协议》和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资料,在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具体实施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交 割、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对价、以及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等,其中 标的资产交割将涉及标的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新 增外资股东将涉及上市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 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以及股份(股权)、 合作权益变更等变更事项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办 理变更备案手续。此外,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国投资 者战略投资,应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历年年报、标的公司章程等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外商投资产 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商务部令第18号)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 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19号),截至本报告 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芯片及其衍生产品的研发、技 术支持和销售,该等业务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或领域。作为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本次交易均适用《备案办法》有关外商投资 企业变更备案的规定,且应在本次交易实施后履行相应的变更备案手续。 就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备案程序,结合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对《备 案办法》的解读,“与行政许可不同,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 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以承诺书形式 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填报信息 进行形式审查,领取备案回执也不是强制性要求”。因此,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程序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或前置 程序,其办理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备案程序外,本次交易不涉及其他商务部、自贸 区管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五)对境外股东现金支付是否涉及外汇、外资管理等审批程序,如 涉及,相关程序的履行进展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 知》(汇发[2013]21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受让外国投资者所持外商投资企 业股权需向境外汇出资金的,境内股权受让方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相应登记后, 可在注册地商业银行办理购汇及对外支付。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联意香港所持标的公司15% 的股权,现金对价金额为2.55亿元,应在标的资产交割之日(以标的公司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营业执照之日为准,下同)起90个工作日内向联意香港指 定的账户一次性支付。 根据《备案办法》、《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 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等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 兆易创新向联意香港支付现金对价将涉及以下相关方的办理流程和手续:(1)标 的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本次交易项下股权转让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程 序、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本次交易项下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向商业银 行办理本次交易项下股权转让的外汇变更登记程序、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本次交 易项下股权转让的税务变更登记程序;(2)上市公司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预提所 得税的代扣代缴程序并取得完税证明、向商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即 境内机构收购外国投资者股权资金汇出业务)。 基于上述,在标的公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程序、工商变更程序及外 汇、税务登记变更程序,以及上市公司办理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程序后,上市 公司可直接向商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该等外汇出境不涉及外汇、外资的审批 或行政许可,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标的公司股东变更程序办理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适用《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其股东变更程序包括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 资企业变更备案、向工商主管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等。该等备案或登记不属于 行政许可事项或前置审批事项,其办理预计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上述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事项是否为本次交易的前置程序 如前所述,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涉及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备案程序。根据《备案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对《备 案办法》的解读,该等变更备案手续为事后备案,不属于本次交易的前置程序。 七、公司股票停牌前股价存在异常波动的说明 公司股票于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停牌,并于2017年11月14日起进入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号文)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 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公司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 与上证电子指数(代码:950089.SH)、上证综指(代码:000001.SH)波动情况 进行了自查比较。自查比较情况如下: 日期 兆易创新价格 (元/股) 上证电子指数 (点) 上证综指 (点) 2017年9月26日 123.46 5,389.74 3,343.58 2017年10月31日 163.12 5,574.95 3,393.34 涨跌幅 32.12% 3.44% 1.49% 公司A股股票股价在上述期间内上涨幅度为32.12%,扣除上证电子指数上 涨3.44%因素后,波动幅度为28.69%;扣除上证综指上涨1.49%因素后,波动幅 度为30.64%。 综上,剔除大盘因素后,公司股价在公司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停牌前 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超过20%,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本次交易,公司已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包括公司已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相关中介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相关交易谈判仅局限于少数核 心人员、相关人员及时签署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 根据本次重组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中登公司出具的股票交易查询信 息,在本次停牌前六个月内,存在部分自查范围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相关人员已出具声明和承诺,不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详情 参见“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之“六、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 况”)。 根据128号文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能会对公司重组停牌前的股价波动进 行调查,调查期间将暂缓审核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因此,公司本次交易能否 按正常进度审核、以及能否通过审核,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 承诺 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关于信息 真实、准 确和完整 的承诺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交易对方 本承诺人作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现就本次重组提供信息及 文件资料等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1. 本承诺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 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 等),本承诺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 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在本次重组期间,本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 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本承诺人保证,如本次重组所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不转让在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 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 市公司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上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本承诺人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 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 事会未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本承诺人授权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 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生效,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上市公司 本承诺人现就本次重组提供信息及文件资料等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如下: 1. 本承诺人已向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 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息等),本承 诺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 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本承诺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在本次重组期间,本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承诺 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 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生效,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本承诺人现就本次重组提供信息及文件资料等相关事项作出承 诺如下: 1. 本承诺人已向上市公司及为本次重组提供审计、评估、法律 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 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信 息等),本承诺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 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 信息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 在本次重组期间,本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 司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保证本次重组信息披露和申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承诺人保证,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承诺人不转让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 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 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本承诺人向上交所和中国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 锁定申请的,本承诺人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交 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 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报送本承诺人的身 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承诺人授权上交所和中登公司直接锁 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承诺人承 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生效,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关于合 法、合规 及诚信的 声明及承 诺 上市公司 本承诺人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事项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1.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情况。 2.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承诺人最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最近3年内诚信情 况良好,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承诺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承诺 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除何卫、李 红外) 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本次重 组相关事项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 为。 2.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情况。 3.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承诺人最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最近3年内诚信情 况良好,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与任何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 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 本承诺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如有)的计划。 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何卫、李红) 本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本次重 组相关事项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 为。 2.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情况。 3.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承诺人最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 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最近3年内诚信情 况良好,未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截至本函出具日,本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与任何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 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任何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5. 根据《北京兆易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承诺人于2017年6 月21日登记取得的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30%将于2018年6 月21日解除限售。因个人资金需求,本承诺人计划将于上述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进行上述减持,并及时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 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关于标的 资产完整 权利的承 诺 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 产交易对方 本承诺人作为本次重组项下的交易对方,就本次重组项下注入 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标的股权等有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承诺人已履行标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义务,不存在 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 的行为,不存在可能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2.本承诺人依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全部法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完整权利;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 存在任何现时或潜在的权属纠纷或争议,不存在质押、查封、 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或 可预见的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程序或任何妨碍权属转 移的其他情形。 3.本承诺人真实持有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股权代持或其他任何代表 其他方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与任何第三方就所持标的股权行 使表决权的协议或类似安排。 4.本承诺人进一步确认,不存在因本承诺人的原因导致任何第 三方有权(无论是现在或将来)根据任何选择权或协议(包括 转换权及优先购买权)要求发行、转换、分配、出售或转让标 的股权,从而获取标的资产或对应的利润分配权。 5.本承诺人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的 公司章程规定,并已获得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不存在法 律障碍。 关于本次 重组有关 事项的声 明及承诺 函 标的公司 作为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本公司现作出声明及承诺如下: 截至本函出具日: 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予终止的 情形,具备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到位;本公司及子公司 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应的程序;本公司及子 公司的现有股东及股权比例均合法有效。 3.本公司股东合法持有本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收益权安排、股权代持等情形,不存在出资不 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形;该等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任何限制性权利或任何 权利负担导致限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与权属相关的未决或 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 4.本公司及子公司自设立起至今均守法经营,在登记或核准(如 有)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从事 经营活动的情况。 5.本公司及子公司无自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所有办公 及经营场所均通过租赁方式使用。本公司及子公司已与出租人 签署相关租赁协议,可以合法占有及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 在任何现时或可预见的限制或障碍。 6.本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采取查封、扣押 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本公司使用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法律 障碍。 7.本公司及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 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利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承诺 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8.本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适用法律法 规缴纳各种税款。 9.本公司及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务、土地、环 保、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0.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足以影响公司 存续及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1.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资金被股东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对外担保或为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12.本公司有效存续并正常、持续运营,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向法 院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破产、清算、解散、接管或者其他足(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