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洗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时间:2018年02月01日 22:01:45 中财网


证券代码:603200 证券简称:上海洗霸 公告编号:2018-007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157.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72.00
万股的2.13%。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洗霸”)成立于 1994
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上海洗霸”,股票代码“603200”。


上市日期:2017年6月1日

法定代表人:王炜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博学路138号6幢

经营范围: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水处理化学品及加药系统研发、销售及技术服
务,各种水处理的化学品技术、制浆造纸化学品技术、膜技术、生化技术、运行
技术的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计运营管理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节能环保技术整体解决


方案服务,中央空调水系统与风道技术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各种液体水处理药剂、
固体水处理药剂及水处理设备的生产,设备、管线、容器清洗,合同能源管理,环保
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制浆造纸化学品、固体废弃
物处理与综合利用,废气综合处理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建筑安装工程(除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范围详见许可证),化工
产品(除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机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营业收入

296,245,418.80

244,108,260.55

270,581,590.8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9,267,958.15

42,325,262.90

48,464,773.6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55,653,177.31

39,421,529.57

46,485,315.2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3,021,312.12

13,933,138.41

-8,666,386.47



2016年末

2015年末

2014年末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371,481,035.36

312,185,246.44

269,859,983.54

总资产

447,379,359.40

386,420,312.20

349,227,512.54

主要财务指标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07

0.77

0.8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07

0.77

0.8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股收益(元/股)

1.007

0.713

0.84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34%

14.54%

19.7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

16.28%

13.55%

18.93%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1

王炜

董事长、总经理

2

王敏灵

董事

3

鲍松林

董事

4

黄明

董事

5

韩宇泽

董事




6

金锡标

独立董事

7

张群

独立董事

8

靳庆鲁

独立董事

9

陆豪杰

独立董事

10

沈国平

监事会主席

11

何苏湘

监事

12

吴蕾

职工监事

13

尹小梅

副总经理

14

王武灵

副总经理

15

邹帅文

副总经理

16

顾新

副总经理

17

李财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8

廖云峰

财务总监



(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指标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
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下同。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总计157.20万股 A 股
普通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57.2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7372.00万股的2.13%。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70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4、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者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
雇佣或劳务关系,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公司总人数为787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共 170 人,占公司总人数的 21.60%。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

黄明

董事

10

6.36%

0.14%

尹小梅

副总经理

10

6.36%

0.14%

李财锋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0

6.36%

0.14%

王武灵

副总经理

10

6.36%

0.14%

鲍松林

董事

8

5.09%

0.11%

邹帅文

副总经理

8

5.09%

0.11%

顾新

副总经理

8

5.09%

0.11%

廖云峰

财务总监

8

5.09%

0.1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162人)

85.20

54.20%

1.16%

合计

157.20

100.00%

2.13%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7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19.7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98元的50%,为每股17.49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9.48元的50%,为每股19.74元。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
减持股票行为,则《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40%

第二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30%

第三次解除限售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个36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3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
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相关规定。


八、股权激励计划获授权益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上述净利润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数据为准,净利润考核指标均
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作


为计算依据。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限制性股票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
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激励对象可按照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
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评价等级

A

B

C

D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80%

60%

0



九、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
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
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7、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
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
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6、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
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
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
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
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


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
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
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
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
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
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
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
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
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


予价格。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
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不
高于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


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
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述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职务
变更前/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
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
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
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
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激励对象应先向公司缴纳
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激励对象离职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
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
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
有效,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继承人应当先向公司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激励对象身故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
予价格。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
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
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
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
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董
事会当日运用该模型以2018年2月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测算得出授予157.20万股
的限制性股票的总价值为1190.16万元。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4.51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34.51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解除
限售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8.84%、13.30%、25.55%(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
两年和三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8%、0.35%、0.31%(分别取同行业最近一年、两年、三
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
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授予日为2018年3月份,预计本激励计划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18年

(万元)

2019年

(万元)

2020年

(万元)

2021年

(万元)




1190.16

791.63

324.83

66.97

6.73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
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
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
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2、《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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