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当升科技:公司与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 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之 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5年4月7日订立于北京市。 甲方: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当升科技”)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 注册号:110106002954200 乙方: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认购人”) 法定代表人:卢山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注册号:440301107492812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073)。 2、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 为公司持续发展之目的,当升科技拟采取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 收购姚福来、刘恒才、田立琴和付强合计持有的北京中鼎高科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鼎高科”)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本次收购交易定价为人民币41,300万 元,其中75%部分(合计30,975万元)以股份支付、25%部分(合计10,325万元)以现金 支付。现金支付的10,325万元资金来源即为发行人向包括乙方在内的不超过5名投资者非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是当升科技的本次收购方案的一部分,且以本次收购为条件。本次收购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需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方可实 施。 认购人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金额及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据此,协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认购人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 一. 定义与释义 1.1 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以下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1.1 “标的股份”系指发行人按照本协议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认购人发行本协议约定数 量的人民币普通股。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1.1.2 “定价基准日”系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1.1.3 “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系指按本协议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 于认购人名下之日。 1.1.4“中国证监会”系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5 “深交所”系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系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2 释义 1.2.1本协议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应用于解释本协议。 1.2.2 对某章、某条、某款、某段、某附件或某附录的所有引用均指引用本协议的章、 条、款、段、附件或附录。 1.2.3 本协议的附件、附录、附表以及双方确认为本协议附件的其他文件应构成本协议 的一部分。 二. 协议标的 2.1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认购人本次认购数量不低于178万股,不超过661.8589万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如果中国证监会、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股票数量做 出调整的,认购人认购数量按比例调整,具体以发行人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 款通知为准。 2.2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数量为不超过M0(含本数),调整后发行数量为不超过M1,在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每股送股和/或转增股本数合计为N,则: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后为不超过M1 = M0 ×(1+N)。 2.3 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事项,本次发行数量 将根据发行价格和需募集资金数量作相应调整调整。 2.4 除非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另有规定,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 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则认购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将按照特 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比例相应调减。 2.5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需与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三. 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3.1 双方同意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定价依据。 根据前述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5.60元人民币/股,确定为15.60 元人民币/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红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 价格为P1,则: 派息:P1 = P0 -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 = P0 / (1 + N) 两项同时进行:P1 = (P0 - D) / (1 + N) 3.2 认购人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第3.1款确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 3.3 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款总金额不低于2,776.80万元,不超过 10,325万元[发行价格15.60元×认购股数(178万股--661.8589万股)],具体以发行人和本 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为准。 四. 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4.1 认购人同意本次认购履约保证金为认购金额的3%(按本次认购最低金额计算),于 本认购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发行人同意该履约保证金在认购股 份时可用于支付认购股款。 4.2 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第三条的约定认购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 意在发行人本次收购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发行人和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发 出的缴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扣除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后其余全 部认购价款划入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帐户。 4.3 发行人应在认购人按规定程序足额交付认购款后,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人实际认购的发行人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交付。 4.4 如果认购人未能在缴款期限内足额缴付认购价款的,则视为认购人自动放弃本次发 行的股票的认购权,则发行人有权另行处理该等股票。认购人须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 任。 五. 限售期 5.1认购人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应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5.2认购人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成后,认购人因当升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 因增持的股份,也应计入本次认购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 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认购人均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 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六. 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6.1 其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 民事行为能力。 6.2 其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 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6.3 其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6.4 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的一切相关手续 及文件。 七. 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7.1发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7.1.1 于本协议签订后,发行人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股东大会,并将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1.2 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核 准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7.1.3 保证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尽快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认购人非 公开发行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7.1.4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系发行人目前根据其自身需要拟进行的安排,该等安排 可能会根据审批情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变化由发行人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考虑,该等 安排并不构成发行人对认购人的合同义务; 7.1.5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7.1.6 如在证监会审批期间发行人有重大造假或重大违法行为发生,认购人有权终止认 购,发行人应在该等行为发生且收到认购人发出的书面终止认购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返还认 购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其孳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孳息)。 7.2认购人的义务和责任 7.2.1 配合发行人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 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7.2.2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款支付时间,履行以现金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缴资和协助 验资义务; 7.2.3 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且需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准备到位。 7.2.4 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 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7.2.5 保证不存在结构化融资,且不会以补充协议或任何其他方式将任何出资方对认购 人的投资调整成分级投资结构。 7.2.6 保证全体出资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或关联关系。 7.2.7 保证认购资金非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发行人关联方。 八. 保密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 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 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认购有 关事宜严格保密。 九. 违约责任 9.1 任何一方(违约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遵守或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或部分义 务,或做出任何虚假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拟认购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总金额10%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前述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 方应当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对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如认购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则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其孳息将不予返 还,可以冲抵违约金;如发行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除应承担前款约定的 违约金外,应向认购人全额返还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 9.2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发行人董事会通过;或(2) 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或(3)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及国务院国资委通过;或(4)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不构成发行人违约。发行人需将认购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相关事项发生后2个 工作日全部无息返还给认购人。 9.3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 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 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对方提交 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5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一〇.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国现行公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0.2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 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一. 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 11.1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11.2本协议的变更 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2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其他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 务。 一二. 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 之日止,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 12.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12.2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12.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12.4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三. 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四.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其余用作上报材料时使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之附 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李建忠 乙方: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卢山 2015年4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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