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漫 步 者(002351)首发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反馈意见,本所已于2008 年 3 月2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08 年 8 月6 日、10 月 15 日以及2009 年 1 月20 日分别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二)和(三),现就前述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后的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与本所2008 年 3 月26 日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一致。 本所律师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并保证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均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言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及经办律师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5-6-2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一、本次发行上市财务与会计条件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情况 根据天健光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光华审(2009)GF 字第 020053 号),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发行人 2006 、2007 、2008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9,677,088.5 元、77,269,689.58 元、79,503,709.38 元,累计为206,450,487.46 元,超过5,000 万元。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09年2月26 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文东与其妻子王晓红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张文东所持有的发行人 43.65%股份归张文东所有。 离婚前,张文东持有发行人股份48,015,000股,持股比例为43.65%,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而发行人股东中,王九魁系王晓红父亲,持有发行人股份 16,005,000 股,持股比例为 14.55%。因而,张文东及其亲属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64,020,00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8.2%,张文东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张文东与股东王九魁签署了《授权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王九魁在自2009年2月26 日起至发行人上市之日满5年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张文东行使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含未来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增加的股份)的除处分权及收益权以外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必要的股东权力。 因而,在张文东与王晓红离婚后,张文东仍持有深圳漫步者 48,015,000 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 43.65%,为深圳漫步者第一大股东;同时,张文东根据与王九魁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书》,获得王九魁所持有的16,005,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总表决权份数的58.20%。 此外,张文东离婚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同时,在张文东离婚前后,张文东本人、王晓红、王九魁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未发生变化,张文东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红担任发行董事,王九魁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5-6-3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张文东与王晓红离婚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文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张文东所控制的且业务与发行人具有相关性的 BVI 爱德发进行业务整合后,BVI 爱德发注销的进展情况 2007 年 11 月,发行人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爱德发承接 BVI 爱德发的境外销售业务,发行人已与 BVI 爱德发终止销售关系,相关业务和人员均已转入香港爱德发。BVI 爱德发于2007 年 12 月终止经营。经2008 年 12 月31 日BVI爱德发股东会决议,股东张文东、肖敏和王晓红一致同意注销该公司。经 2009 年 2 月 18 日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BVI 爱德发已注销。 四、关联方关系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 1、张文东,持有发行人43.65%的股份; 2、肖敏,持有发行人38.8%的股份; 3、王九魁,持有发行人14.55%的股份。 发行人股东张文东与王九魁在截至2009 年2 月26 日之前系翁婿关系;2009 年2 月26 日起,王九魁与张文东基于《授权委托协议书》的协议安排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北京爱德发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北京爱德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于 2008 年 12 月24 日取得编号为GR200811000724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2008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 号)的规定,北京爱德发 2008 年度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副本四份。 5-6-4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5-6-5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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