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浔兴股份(002098)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9年01月07日 13:40:45 中财网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09]001号
致: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浔兴股份”)于2009
年1月6日在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了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针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等相关程序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程序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2月1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http://www.szse.cn 刊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浔兴股份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登了《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贵公司联系地址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09年1月6日上午10时在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施能坑先生主持。
经合理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贵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数97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2.58%。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有权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四项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表决并作出如下决议: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施能坑、王珍篆、施能辉、施明取、郑顺斌、张田为公司董事;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浔兴股份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黄建忠、袁新文、赵建为公司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施加谋、吴国良为公司监事。
经本所律师合理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并按照规定程序就表决情况当场清点并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浔兴股份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律师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童云 律师
聂学民 律师
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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