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三环股份(000883)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08年12月29日上午9:0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狄朝平律师、陈枫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8年12月13日公告发出了召开公司200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0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管建军 经办律师: 狄朝平 陈 枫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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