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广东甘化(000576)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甘化”或“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12 月29 日上午在公司综合大楼十五楼会议室召开。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甘化委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王学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广东甘化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第六届董事局。公司董事局于2008 年12 月 10 日召开第五次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08 年12 月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12月29日上午在公司综合大楼十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主席邹敦华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08 年12 月23 日。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8,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均为截止至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 式就以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1、关于与江门市行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核销相关坏账的议案 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与江门市行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2 名股东代表、1名独立董事、1 名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获得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以下为《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学琛 广东 广州 二00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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