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鑫富药业(002019)关于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姜红海等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获临安市人民法院

时间:2008年12月24日 10:04:53 中财网


股票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鑫富药业 公告编号:2008-040
关于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姜红海等人侵犯公司商业
秘密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获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8年12月22日,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公司”、“鑫富公司”)收到《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临刑初字第 358 号],临安市人民法院对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和破坏本公司生产经营的七名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有关本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 年 3 月,本公司就核心技术商业秘密被山东新发药业公司(以下简称
“新发公司”)盗用一案向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报案,临安市公安局于2007年3
月 26 日对新发公司董事长李新发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于
2007年下半年先后拘留、逮捕了本公司内部10名泄露商业秘密及破坏生产经营的员工和新发公司安保部部长姜红海。本案由临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红海、谢柏龙、陈雷、姜鑫祥、马吉锋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姜鑫祥、杨全龙、潘伟东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移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以临检刑诉[2008]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红海、谢柏龙、陈雷、姜鑫祥、马吉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姜鑫祥、杨全龙、潘伟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9月23
日向临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临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新发公司为提高生产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在2005年底派新发公司职工徐文良欲以求职名义进入鑫富公司获取生产技术未成功的情况下,又派新发公司安保部部长姜红海到临安物色鑫富公司职工,以利诱的方式,从谢柏龙等人员中非法获取鑫富公司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2007 年 5 至 8 月,新发公司生产厂长张开国等人伙同被告人姜鑫祥,为达到减少鑫富公司生产 D-泛酸钙产量,增加新发公司生产的D-泛酸钙的市场份额的目的,以支付报酬为诱饵,指使被告人杨全龙、潘伟东分别在鑫富公司上班时对锅炉实施破坏、向 D-泛酸钙成品包装中添加杂质实施破坏。
二、本刑事案件的判决情况
2008 年 12 月 22 日,临安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宣判。临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红海为山东新发药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结伙被告人谢柏龙、陈雷、姜鑫祥、马吉锋,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姜鑫祥指使被告人杨全龙、潘伟东,采用故意毁坏机器设备及其他方法破坏公司生产经营,其中被告人姜鑫祥、潘伟东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姜鑫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2、被告人姜红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3、被告人马吉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5000元。
4、被告人谢柏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元。
5、被告人陈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6、被告人潘伟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被告人杨全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临安市人民法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公司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有关重大诉讼的公告),目前该民事案件正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尚未判决。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新发公司两次就本公司同一专利
(“产 D-泛解酸内酯水解酶的微生物及其制备 D-泛解酸的方法”,专利号:ZL200510123566.4)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目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作出复审结果。
3、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刑事案件对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是公司长期的重要任务,该刑事案件的判决,是公司维权的一部分,目前,新发公司被控侵权行为尚未停止,公司尚无法估计该刑事案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对该刑事案件谨慎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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