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海特高新(002023)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ZHONGTIAN LAW FIR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 号银谷大厦 Add: 1711-1717, Silver Valley Tower1, 9 West 1711-1717 Beisihuan Rd., Beijing 邮编:100190 Zip: Beijing 100190, CHINA 电话:(86-10)62800408 Tel: (86-10)62800408 传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 电子邮箱:zhtian@zhongtian.org E-mail: zhtian@zhongtian.org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 00 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汪华律师出席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08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12 月 20 日上午在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 20 号文翰宾馆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08年 12 月 1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7 人,代表公司股份98,312,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控股子公司收购资产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苌宏亮 经办律师(签字): 汪华 贾民英 2008 年 12月 20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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