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奥维通信(002231)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12月19日 08:05:24 中财网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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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DHLBJSEC000298-08]号
致: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哲律师、戴钦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08年12月2日,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载了《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OO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年12月
15日,公司又在上述媒体上刊载了《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OO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08年12月18日下午2:00 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方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12月17日至2008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08 年 12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08 年 12 月 17 日 15:00 至 2008 年 12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名,代表股份
81,466,4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1405%,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7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0 人,代表股份 1,466,4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 2008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1项,即《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王 丽
承办律师:李 哲
承办律师:戴钦公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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