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600094*ST华源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8)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5号],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上海二中院于2008年9月27 日依法受理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本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及管理人于2008年11 月 11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预案)》,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向上海二中院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提交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的通过数额。2008年12月1日,经第二次表决,普通债权组依法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本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设出资人组,于2008年11月21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8年12月2日,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上海二中院认为,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中,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依法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现本公司及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该重整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批准条件。据此,上海二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12-17 附件: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摘要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重整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债权清偿方案 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的拍卖款项获得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均以华源股份资产处置所得全额清偿。 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包括两部分:一是以华源股份出资人让渡的股票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以华源股份股票停牌前一日的收盘价格 4.37 元作为测算依据,每 100 元债权受偿 3.3 股华源股份 A 股,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 14.42%。二是华源股份可处置资产的变现资金,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支付完重整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资金向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同比例缩减股本 由于华源股份股本规模较大,导致重组成本高、风险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吸引潜在重组方参与华源股份的重组。为确保华源股份重组成功,并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华源股份全体股东将同比例缩减股本,缩减比例为 25%。华源股份总股本由 629,445,120 股减少至约 47208.49万股。 2、股权让渡方案 在华源股份缩减股本的基础上,全体股东按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股票,考虑到控股股东应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承担较多的责任,故华源集团的让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股权让渡方案为:华源集团让渡其持有的87%华源股份股票(相当于缩股前的90%),共计让渡 101,093,130股;其他股东分别让渡其持有的24%华源股份股票,共计 让渡约8541.09万股。 按照以上调整方案,华源股份缩减股本后,全体出资人共计让渡股票约18650.41万股,该等股票均用于清偿债权及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 (三)经营方案 华源股份现有资产将在法院及债权人的监督下进行处置,以支付重整费用及清偿债权。同时,引入重组方,由其受让出资人让渡的部分股票,并由重组方在重整程序终结之后以定向增发等合法方式向华源股份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并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华源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 整 计 划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前 言 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 )破产重整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 )已于2008 年9 月27 日依法裁定受理,并指定华源股份清算组作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开展重整工作。 管理人成立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包括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华源股份现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制订重整计划等。考虑到华源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其重整计划将涉及债权人、企业职工、全体股东和潜在重组方的利益平衡、调整和安排,加之华源股份保留上市资格的时间非常紧迫,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华源股份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完成对华源股份债权审查、资产审计、评估及偿债能力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对华源股份的现状已有较全面的了解。现管理人及华源股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华源股份的实际情况,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企业职工、股东和潜在重组方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一、华源股份基本情况 (一)设立情况 华源股份于 1996 年7 月 18 日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其公开发行的境 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 股” )股票于1996 年7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其公开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以下简称“A 股” )于1997 年 7 月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华源股份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9,445,120.00 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聚酯产品、化纤、棉毛丝麻纺织品、印染及后整理制品,服装服饰、生物制品、农药及中间体(限分支机构经营)、药品原料及制剂(限分支机构经营)、保健品(筹建)、新型建材、包装材料、现代通讯信息新材料及相关器件,上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咨询、销售自产产品;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具体项目另行报批);经营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华源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 ),目前华源集团持有华源股份 154,932,000 股A 股,占华源股份总股本的24.61%。 华源股份下设 3 家分公司,包括常州化纤分公司、常州合成材料分公司、无锡织染分公司,并有 9 家控股子公司及5 家参股子公司,所有下属企业均已停止生产经营。华源股份进入重整程序前,已丧失盈利能力。 因华源股份 2005 年至 2007 年连续三年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8 年 5 月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19 日起对华源股份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二)申请重整情况 华源股份设立后,为维持并扩大生产经营,曾陆续向多家商业银行贷款,并为多家子公司提供担保,债务负担十分沉重。自 2004 年起,受市场影响,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同时,由于各家商业银行调整相关贷款政策,致使华源股份资金链出现断裂,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加之下属企业相继停产,致使债权人纷纷起诉华源股份,其有效资产均被查封或者执行,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 由于华源股份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 年 8 月 11 日向上海二中院申请对华源股份进行重整。上海二中院经审查后,于2008 年9 月27 日以(2008 )沪二中民四(商)破字第2-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华源股份破产重整一案。 (三)资产负债情况 1、债权审查情况 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开展了受理债权申报、登记等工作,并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表》。 华源股份在债权申报期内,共申报普通债权 1,998,502,292.23 元, 担保债权 578,646,077.56 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普通债权 1,795,945,316.84 元;尚不能确认金额的普通债权 69,996,631.49 元;确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认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485,202,952.43 元。 华源股份共有 2 家税款债权人申报税款债权,申报金额为 9,384,834.49 元,另有9,781,660.70 元的税款尚未申报。 华源股份职工债权为38,507,256.00 元。 2、资产情况 (1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上海上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会评估公司” )出具的沪上会整资评报(2008 )第240 号《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清算价值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 《评估报告》” ),以2008 年9 月27 日为评估基准日,华源股份资产评估值为 517,088,090.77 元。 在上述评估资产中,华源股份持有的华源(墨西哥)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哥公司” )股权已于2008 年 8 月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在扣除墨西哥公司股权转让净值350,000,000.00 元后,华源股份实际可处置资产的评估值为 167,088,090.77 元。 (2 )资产担保情况 华源股份在向债权人融资的过程中,已将其部分资产抵押、质押给债权人,具体情况为: 1) 2005 年9 月30 日,华源股份将位于天津河东区津塘公路二号桥地毯路 24 号面积为 41903.2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33674.31 平方米的房产,抵押予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抵押贷款本息合计22,056,474.09 元。该抵押物现评估价值为36,338,403.32 元;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2) 2005 年9 月30 日,华源股份将位于常熟市尚湖风景区面积为 195990.8 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上海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合计 62,570,107.12 元。该抵押物现评估价值为 15,794,898.57 元; 3) 2002 年 12 月 13 日,华源股份将位于上海市陆家嘴东路66 号(现地址更改为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1 号)面积为 1777.04 平方米的房产抵押予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该笔贷款本金已经偿还,利息为 2,922,662.81 元。该抵押物现评估价值为54,022,016.00 元。 4) 2006 年6 月29 日,华源股份将其持有的上海华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质押贷款本息合计91,968,850.91 元。该质押股权现评估价值为0 元。 5) 2005 年 10 月20 日,华源股份将其持有的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源蓝天纸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上海分行” ),质押贷款本息合计243,828,159.89 元,该两家公司的股权已被转让或执行,未纳入此次评估范围。 2005 年 9 月 30 日,华源股份将其持有的常州华源蕾迪斯有限公司股权质押予工行上海分行,质押贷款本息合计 61,856,697.61 元,该质押股权现评估价值为0 元。 上述担保贷款本息合计 485,202,952.43 元,担保资产评估值共计 106,155,317.89 元。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四)偿债能力分析情况 为核算破产清算状态下华源股份普通债权人的获偿情况,管理人委托上会评估公司对华源股份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考虑华源股份资产负债的变动情况及市场环境对资产变现价格的影响等因素后,上会评估公司对华源股份资产的评估价值进行了相应调整,调整后华源股份资产评估值为 146,675,979.93 元。华源股份如实施破产清算,假定资产能够按评估价值变现,其资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35,000,000.00 元(包括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及执行职务的费用、其他中介机构费用、资产处置税费、信息披露费用等),并清偿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40,774,035.47 元、职工债权 38,507,256.00 元、税款债权 19,166,495.19 元后,剩余资产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0.59%。二、出资人组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本重整计划将对华源股份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并设立出资人组对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出资人组由截止2008 年 11 月 12 日股票交易结束后华源股份全体登记在册的股东组成,共计69722 家。华源股份总股本为62944.5 万股,其中A 股为 36448.5 万股,B 股为26496 万股。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下: 1、同比例缩减股本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全体股东同比例缩减股本,缩减比例为 25 %。华源股份总股本由 62944.5 万股缩减至47208.4 万股。 2、股权让渡方案 股权让渡的总体安排是:在华源股份缩减股本的基础上,全体股东按一定比例让渡其持有的股票,由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负有更大的责任,故华源集团的让渡比例高于其他股东。股权让渡方案为:华源集团让渡其所持有股票的87%,共计让渡10109.3 万股;其他股东分别让渡其所持有股票的 24%,共计让渡8541.1 万股,其中3771.9 万股为 A 股、4769.1 万股为 B 股。按上述方案,全体股东在缩减股本后让渡的股票共计 18650.4 万股,其中A 股 13881.2 万股、B 股4769.1 万股。 华源股份出资人让渡股票中的 7993.2 万股A 股按债权比例向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分配;剩余 5888.1 万股A 股、4769.1 万股B 股由重组方有条件受让。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重整计划对华源股份债权做如下分类及调整: (一)对华源股份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组” ) 担保债权确认金额为485,202,952.43 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可就该特定财产获得全额清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偿。假定担保财产能按评估价值变现,担保债权中有 40,774,035.47 元可以在重整计划中列入担保债权组,可就担保财产获得全额清偿。剩余 444,428,916.96 元债权由于无法就担保物受偿,需列入普通债权组,按照普通债权组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因此,担保债权组的债权金额为 40,774,035.47 元,共计 3 家债权人。 该组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获得全额清偿。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包括华源股份所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初步测算职工债权金额38,507,256.00 元。 该组债权按 100%比例清偿。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金额 9,384,834.49 元。 该组债权按 100%比例清偿。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金额共计 1,795,945,316.84 元。此外,无法就华源股份特定财产优先获偿的债权444,428,916.96 元需列入普通债权组,涉及3 家债权人。因此,普通债权人组债权金额为 2,240,374,233.8 元,共计 136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家债权人。 普通债权的调整方案为:普通债权以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受偿,每 100 元债权受偿3.3 股A 股,在华源股份按上述方案履行完清偿债权的义务后,对于未获清偿的部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华源股份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四、债权受偿方案 (一)担保债权组 担保债权组债权 40,774,035.47 元以华源股份担保资产的变现资金进行清偿。如担保资产的实际处置价格高于资产评估价值,高出部分在担保债权范围内的,仍由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但已列入普通债权组的债权参加分配的部分则进行相应调整;如担保资产的实际处置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值,就担保资产未获清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职工债权组 职工债权38,507,256.00 元以华源股份资产处置收入进行清偿。 (三)税款债权组 税款债权 9,384,834.49 元以华源股份处置资产收入进行清偿。 对于尚未申报的税款债权9,781,660.70 元,由管理人以华源股份资产变现款项进行清偿。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四)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共计2,240,374,233.8 元,该部分债权以出资人让渡的股票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以华源股份股票停牌前一日的收盘价格4.37 元作为测算依据,每 100 元债权受偿3.3 股华源股份A 股,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为 14.42%。相关债权人应于本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提供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由管理人按债权比例向债权人分配。 此外,如华源股份可处置资产的变现资金,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支付完重整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资金向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考虑到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及执行完毕后,仍可能有部分债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得受偿(以下简称“未获偿债权” ),为保证未获偿债权能够切实得到清偿,管理人将预留 600 万股A 股。如按照下述安排清偿未获偿债权后,预留股票有剩余,股票将进行变现,变现资金按债权比例向其他普通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1、关于未申报的债权 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的华源股份A 股进行清偿。 2、关于主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 对于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的,因华源股份提供保证形成的债权,且主债务人同时还向债权人提供物的担保,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权人尚未就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获得受偿的,在债权人就主债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获得受偿,而主债务人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 下,不足部分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的华源股份 A 股进行清偿。 3、存在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对于诉讼或者仲裁尚未终结的债权,在诉讼或者仲裁终结后,根据判决或仲裁所确认的债权金额,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比例以预留的华源股份A 股进行清偿。 4、担保资产实际变现值低于评估价值的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组中,担保资产变现后,实际处置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值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比例以预留的华源股份A 股进行清偿。五、经营方案 由于华源股份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所有资产都将通过公开拍卖或变卖方式进行处置。要从根本上挽救华源股份,在对华源股份进行债务重组,减轻债务负担基础上,必须引进重组方并通过重组方向华源股份注入具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华源股份获得重生。 (一)资产剥离 管理人将根据华源股份现有资产的实际情况,制订资产处置方案,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向上海二中院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对相关资产进行处置。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二)确定重组方并受让股权 具有一定实力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范性要求的潜在投资人,可确认为重组方,受让出资人让渡的部分股票。 (三)重组方注入资产 重组方应当在重整程序终结之后以定向增发等合法方式向华源股份注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并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使华源股份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成为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六、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4 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华源股份应严格依照本重整计划制订的债权受偿方案向有关债权人清偿债务,并根据需要随时支付重整费用等支出。如非华源股份自身原因,致使华源股份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执行期限内执行完 毕,华源股份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 15 日,向上海二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上海二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对于因延长执行期限而产生的重整费用等支出,华源股份仍应根据需要随时支付。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七、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为4 个月,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由管理人监督华源股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华源股份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财产处置等事项,及时向管理人报告。如华源股份向上海二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则管理人将向上海二中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上海二中院批准的执行监督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向上海二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八、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方案 (一)资产变现 上海二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华源股份将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底价,公开拍卖或变卖现有资产。对于华源股份资产变现款高于评估价值的部分,在用于优先支付重整费用及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后如有剩余,剩余资金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普通债权的实际清偿率相应增加);如资产变现款不足以支付重整费用、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不足部分由预留股份变现后补足。 (二)有关重整费用的支付 1、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2、让渡股票过户税费、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信息披露费用根据重整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随时支付。 (三)关于未受领分配的债权 就已被上海二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由于无法联系到债权人或债权人无法按时向管理人提供股票账户卡等相关资料而未及时受领分配股票的,由管理人提存相关股票,债权人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华源股份将提存的股票按债权比例追加分配给债权人。 以上为华源股份重整计划的基本内容。管理人在制作重整计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并在尊重华源股份资产负债这一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在《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与相关利益主体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制作出本重整计划。而只有各组债权人通过本重整计划、出资人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华源股份才能避免破产清算。在此基础上,通过资产重组,恢复华源股份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从而使全体债权人分得的股票、原股东剩余的股票和重组方持有的股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优质资产,所有利益主体真正享有华源股份重整成功所带来的巨大的重整效益。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管理人真诚地希望各位债权人和出资人鼎立支持华源股份的重整,通过管理人和华源股份提出的重整计划。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以下补充内容为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正式组成部分 关于重整计划的若干补充内容 一、华源股份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即制订了重整计划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 年 11 月 19 日作出裁定,确认华源股份普通债权总额为 1,692,792,715.58 元,并决定华源股份临时债权为 171,665,208.23 元。 二、华源股份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组的债权总额调整为 2,308,886,840.77 元。其中普通债权 1,692,792,715.58 元,临时债权 171,665,208.23 元,无法就华源股份特定财产优先获偿而转入普通债权组的债权444,428,916.96 元。 三、华源股份的资产处置将遵循公开、公平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到重组工作的紧迫性及防止资产流失、贬值等因素,华源股份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尽快开展资产处置工作。资产处置以评估价格为参考,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拍卖方式处理。相关拍卖公告等信息将统一发布于《21 世纪经济报道》、《上海证券报》,请各位债权人予以关注、监督,并可参与竞买。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华源股份及管理人将及时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 四、重整费用中的管理人报酬以资产变现金额及分配股票的停牌价格为计算依据,按不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之收费标准支付;其他中介机构费用均参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支付。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五、普通债权组债权人应于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提供股票账户卡等证券账户信息及非交易过户股票指令(相关格式将另行提供),以便于统计及分配股票。 六、华源股份可处置资产的变现款项在支付重整费用、其他需优先清偿的债权后,如有剩余,管理人将就资产处置情况及清偿比例等制作分配说明,并按债权比例向普通债权人补充分配,具体分配事宜另行通知。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