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宁波联合(60005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12月16日 15:02:36 中财网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08)浙波宁非字第95 号
致: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执业律师王可(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义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2008 年11 月29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8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关于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拟于2008 年12 月15 日上午9:
00 在宁波小港戚家山宾馆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即在2008 年11 月2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审议的内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
《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 年12 月15 日上午9:00 在宁波小港戚家山宾馆会议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 人,所持股份188,701,744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62.4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草案进行了表决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草案。
经验证,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可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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