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英特集团(000411)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12月16日 14:01:26 中财网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11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 12 月 15 日上午9 点30 分起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10号华龙商务大厦20 层·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齐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 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 102,546,763 股,占有股份总额的49.4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补选)一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陈波良)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其他临时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陈波良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任期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表决结果为:
姓 名 所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总数的比例
陈波良 102,546,763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负责人:何江良
经办律师:何江良
二O O 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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