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广州冷机(000893)关于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东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十九号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 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 )受广州东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收购人” )的委托,就收购人为要约收购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收购公司”或“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000893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要约收购” )而编制的《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 《收购报告书》”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及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所现以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 )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不对任何其他国家法律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收购报告书》中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和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出具的意见、说明、确认或其他相关文件。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已经得到收购人如下保证: 1. 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的复印件; 2.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收购人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一致; 3. 收购人、收购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雇员所作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要约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资料一起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审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 根据收购人于2008 年4 月30 日获发的,经过2007 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1012047240 ),收购人是2000 年12 月5 日在中国 境内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目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18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赖宁昌;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涡卷精密机械产品、家用空调压缩机、汽车空调压缩机及其他相关产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二) 根据收购人日期为2008 年4 月21 日的《公司章程》的记载,收购人目前的股东为:赖宁昌,出资人民币17,497 万元,持有收购人86.7046 %的股权;薛宜茂,出资人民币2,683 万元,持有收购人13.2953%的股权。 (三)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金杜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长期居 其他国家地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国籍 号 住地 居留权 1 赖宁昌 440923196909211479 董事长 中国 广州 加拿大及香港 2 薛宜茂 44092319610604147X 董事 中国 广州 无 3 蒋艺 432901197711150021 董事 中国 广州 无 4 赵洁贞 440103197308255121 监事 中国 广州 无 5 李晋 622421197004070018 总经理 中国 北京 无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并经金杜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没有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 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2005 年,收购人取得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6%的股份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 年3 月1 日印发《关于广州冷 机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家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208 号),收 购人取得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集团” )向其转让的上市公司股 份3,552 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6%。 2.2006 年,收购人取得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2.5%的股份 2006 年7 月10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广州市动源涡卷实业有限公司收 购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证监公司字[2006]133 号)及《关于 同意豁免广州动源涡卷实业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 的批复》(证监公司字[2006]193 号),收购人取得广州东晟投资有限公司、广州 市汇来投资有限公司向其转让的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2.5 %的股份,被豁免因增 持前述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本次转让完成后,收购人持有占上市公司 股份总数38.5%的股份。 3.2006 年,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收购人持有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34.38%的股份 根据2006 年9 月21 日公告的《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 施公告》,根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收购人持有占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34.38 %的股份。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记载、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收购人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总数 34.38%的股份外,收购人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 %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 二、 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目的 (一) 根据收购人与万宝集团于2008 年6 月5 日签署的《广州东凌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股份转让协议》” )的约定,收购人协议收购万宝集团所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6.12%的57,985,516 股国有股。本次要约收购的目的为履行上述协议收购而触发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 (二)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记载、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除《收购报告书》中所披露以外,收购人没有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也没有对其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处置的计划或安排。 三、 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相关协议及授权批准 (一)根据收购人于2008 年6 月3 日通过的《广州东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收购人同意: 1.协议收购万宝集团所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6.12 %的57,985,516 股国有股; 2.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要约收购方式向上市公司除万宝集团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流通A 股股份的要约。 (二)2008 年5 月14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的批复》(粤国资函[2008]260 号),同意万宝集团以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全部国有股权,共计57,985,516 股;2008 年5 月16 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所持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的批复》(穗国资批[2008]49 号),批准万宝集团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7,985,516 股国有股权以公开征集方式协议转让。 (三)根据十九号文的相关规定,经公开征集程序和研究论证,万宝集团于 2008 年6 月3 日通过《广州万宝集团2008 年第5 次董事会会议决议》,认为收购人符合公开征集所设定的条件,选择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7,985,516 股国有股转让给收购人。 (四)2008 年6 月5 日,收购人与万宝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万宝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6.12 %的57,985,516 股国有股转让给收购人,收购人同意购买该等股份。 (五)2008 年8 月7 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8]754 号),同意将万宝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57,985,516 股股份转让给收购人持有。每股转让价格应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的公开交易价格合理确定。 (六)2008 年12 月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州东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352 号),对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经适当审查,金杜认为,本次要约收购已获得双方相关权力机构适当授权及批准,并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 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及定价 根据收购人于2008 年12 月10 日签署的《收购报告书》的记载: (一)本次要约收购的方案为:本次要约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系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要约收购股份为上市公司除收购人及万宝集团以外的所有其他股东持有的87,697,544 股流通A 股股份,占被收购公司股份总数的39.50 %。 (二)本次要约收购的定价: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次要约收购价格及其计算基础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在2008 年 6 月5 日《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即每股人民币7.78 元;如果本次要约收购涉及股份全部预受要约,所需收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228.69 万元。 (三)本次要约收购的有效期限为30 日,即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的《收购报告书》全文公告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含公告当日)。 (四)本次要约收购为向被收购公司除万宝集团以外的所有其他流通股股东发出的无条件全面要约收购,无其他约定条件。 本次要约收购目的是履行因收购人协议受让万宝集团所持有的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26.12 %的股份而触发的法定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为目的。但如因本次要约收购导致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针对此风险,收购人承诺:若本次要约收购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收购人将根据《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出售超比例持有的流通股份,使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重新符合上市条件。 五、 关于本次要约收购收购资金来源 (一) 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收购人于2008 年6 月5 日签署的《收购报告书》,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金额为人民币68228.69 万元。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新塘支行于2008 年6 月5 日出具的凭证,收购人已将人民币136,457,300 元(即要约收购所需最高金额的20% )委托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帐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 (二) 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收购资金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本次要约收购资金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并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公司或者其关联方。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2008 年11 月18 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关于东凌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监管情况的证明》,截至2008 年11 月18 日,收购人在该行3602041129200144690 帐户存款余额为人民币355,000,000 元。同时受收购人委托,该行对该结算帐户进行监管, 保证从 2008 年 11 月 8 日至2009 年 2 月 18 日的任何时点,收购人 3602041129200144690 结算帐户中现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342,000,000 元。 根据收购人关联方东凌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 年6 月5 日出具的《履约保证函》,就本次要约收购所需资金,东凌集团有限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为收购人更好地履行本次要约收购的支付义务,如收购人现金不足,不足部分将由东凌集团有限公司全部支付;并且,东凌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其自有流动资金充足,具备足够的支付能力。 六、 关于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记载、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 (一) 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依照万宝集团在公开征集中提出的受让条件要求,同时为改善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盈利能力,收购人拟用其持有的广州植之元油脂实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与被收购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置换(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该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已经于2008年10 月21 日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08年12月2 日经上市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被收购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发生改变,由原来的制冷设备的生产与销售转为大豆油脂的加工及销售。 (二) 管理层调整计划 随着本次要约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进程和需要,收购人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部分调整的可能。若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依照有关法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员工聘用调整计划 若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将涉及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置出,遵循“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将涉及到上市公司的员工调整。根据万宝集团指定的资产承接方广州万宝集团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08 年9 月8 日出具的承诺函: 1. 上市公司全部在册员工的劳动关系及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离退休职工、全部下岗职工的养老、医疗、社保等所有关系,均由广州万宝集团压缩机有限公司负责进行安置及接受; 2. 上述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现行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养老、失业及医疗等各项保险及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因提前与上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转移员工而引起的有关补偿和/或赔偿事宜(如有),由广州万宝集团压缩机有限公司负责支付; 3. 与人员安置有关的全部已有或潜在的劳动纠纷,全部由广州万宝集团压缩机有限公司负责解决。 就上述上市公司员工安置方案,上市公司于2008 年7 月21 日召开2008 年二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 其他后续计划 除上述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外,收购人尚未形成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后续计划及安排。 七、 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 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记载、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没有发生变化。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和人员相对独立。 (二) 同业竞争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的记载、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的主营业务为涡卷精密机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汽车配件轮毂的生产与销售及汽车空调压缩机和空气压缩机,收购人相关产品与上市公司主要产品在技术原理、产品应用领域、客户领域方面均不相同,目前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同时,收购人承诺,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以避免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将促使其下属、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不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三) 关联交易情况根据《收购报告书》的记载、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现有主业间没有持续的关联交易情形,为了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收购人承诺,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均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关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提交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没有发生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或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以上交易之情形。 (二)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提交前24 个月内,收购人及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交易之情形。 (三)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提交日,收购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根据收购人的说明,截至《收购报告书》提交日,除已披露的收购人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外,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意向或者安排。 九、 关于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六个月 内,收购人没有买卖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二) 根据收购人的说明和承诺,截至《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前六个月 内,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没有买卖被 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行为。 十、 关于参与本次要约收购的专业机构 (一)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财务顾问为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收购报告书》的记载,收购人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收购人为本次要约收购聘请的律师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收购人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收购人签署的《收购报告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仅供本次要约收购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可用于其他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冷机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燕 景岗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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