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三环股份(000883)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年12月5日下午14:30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狄朝平律师、陈枫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08年11月20日公告发出了召开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网络投票的时间、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08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08年12月4日-2008年12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12月4日下午15:00至2008年12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500名,代表股份24173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470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管建军 经办律师: 狄朝平 陈 枫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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