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银基发展(000511)董事会第七届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七届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六次会议于 2008 年 12 月5 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于2008 年 11 月24 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应到会董事五人,实到会董事五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沈志奇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以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5.5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债券;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不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 3、债券期限 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5 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4、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5、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司债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6、对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上市地点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 (3)签署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 (4)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5)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以最终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方案为准。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沈阳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 12 月5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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