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厦门信达(000701)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乃文、邓再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于2008 年11 月12 日在《证券时报》、深圳巨潮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周昆山先生主持,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 点 30 分在贵司二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自然人股东2人; (2)贵司法人股东及代理人2人; (3)贵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4)本所律师。 贵司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 2008 年11 月 20 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 2008 年 11 月 12 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陈淑照、王燕惠、贵司监事高成勇、吕万芝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高成勇担任监票人,并由高成勇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的议案》。同意票数为 72096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否决票数为0 股,弃权票数为0 股。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建厦门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邓乃文律师 邓再强律师 2008年11月2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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