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东信和平(002017)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11月12日 09:03:36 中财网


关于
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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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关于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08H166号
致: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和平”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参加东信和平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信和平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东信和平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8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关于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8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的提案》;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提案》。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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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08年11月6日本公司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持股数共计83,688,191股,占东信和平总股本153,452,000股的54.54%。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信和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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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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