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永新股份(002014)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11月12日 09:03:06 中财网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律师就公司于2008 年11 月11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 年10
月27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 年11 月11 日上午9:0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江继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报名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72,296,73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9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或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票72,296,731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赞成票
72,296,731 股,反对票0 股,弃权票0 股,赞成票占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喻荣虎
2008 年11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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