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赣能股份(000899)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有关法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能股份”或 “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方世扬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出席 2008 年 11 月 7 日上午召开的公司 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赣能股份本次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在验证过程中,赣能股份向本所承诺: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资料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资料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8 年10 月23 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孙卫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召集人是赣能股份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08年10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15:00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出席赣能股份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 320,349,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45%。 3、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公告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审议公司关于聘请2008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的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以同意320,253,148股、弃权0股、反对 96,208股,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全部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赣能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方世扬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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