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峨眉山A(000888)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制度

时间:2008年10月29日 13:48:59 中财网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四川证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08]38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维 护公司资金、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占用和非经营性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公司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应严格执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 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代为承担成本和
其他支出。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相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定期汇报制度。每季度终了后 10 日内,公司财务部应向董事会提交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表及相关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聘请负责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对专项意见有异议的,有权提请董事会另行聘
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股份,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公司应尽快组织人员调查,明确责任,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公司董事会应在责任明确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处以警告、降职、免职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对因占用资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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