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中纺投资(600061)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10月21日 08:00:54 中财网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八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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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决议及公司 200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并于2008年9月27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年10月20日上午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共计8
人,代表股份 183,780,34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2.83%。经验证,前述召集人、股东和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经验证,前述人员身份属实,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以 100%的表决权通过了《中纺投资关于聘用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此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
李 俊 勇
董 云 鹏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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