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ST科健(000035)澄清公告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传闻情况 2008年 10月 15 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题为《华融单独处置债权 ST 科健重组或泡汤》的文章,该文章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华融深圳办”)已将包括对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科健或本公司”)、深圳市金珠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的共计 1.88亿元债权在内的资产包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该文章引用分析人士的观点,称“由于华融资产曾加入‘一致行动’的 ST 科健债委会,此次其单独行动或许表明,ST 科健资产重组、债务处置面临泡汤。”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传闻事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已将包括对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珠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的共计 1.88 亿元债权在内的资产包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属实。 传闻事项“由于华融资产曾加入‘一致行动’的 ST 科健债委会,此次其单独行动或许表明,ST 科健资产重组、债务处置面临泡汤”不属实。 为核实上述报道,本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16 日通过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债务重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下称“中科健债委会”)向华融深圳办发出询问函,书面问询下述问题: 1、贵办事处是否已经委托或准备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处置贵办事处对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珠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的共计 1.88 亿元债权? 2、若已委托或准备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处置上述资产,请问贵办事处在委托处置上述资产时,是否对中科健重组现状进行了说明?是否设定了受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受让方遵循各债权人之间“一致行动,联合维权”的原则,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作为中科健债委会成员继续参与中科健重组项目并不得单方面退出中科健债委会、不得单独采取行动向中科健及其关联公司行使债权; (2)要求受让方承接贵办事处在中科健债委会的权利及义务,继续遵守贵办事处已签署的《金融债权人协议》及中科健债委会已生效的各项决议,并接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 2008 年 10 月 17 日,本公司收到华融深圳办就《询问函》中的问题书面答复如下: 1、我办事处已经对中科健、深圳市金珠南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科健营销有限公司的共计 1.88 亿元债权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处置。北京产权交易所已于2008 年 8 月 14 日发布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持有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资产包转让》公告,目前尚未转让。我办在处置资产之前,已经多次与中科健债委会沟通。我办此次处置中科健债权并不违反已签署的《金融债权人协议》,我办在处置过程中仍然遵守该协议中有关 “协同行动”的约定,该处置行为并不会导致《上海证券报》的评论文章中所称的“债委会一致行动机制的破灭”的现象出现。事实上,在我办处置中科健资产之前,已有多家银行处置了中科健债权,也并没有影响《金融债权人协议》的继续履行和中科健的重组进展。 2、我办事处在委托处置上述资产时,已在处置材料中对中科健重组现状进行了说明,并已设定下列主要受让条件: (1)要求受让方遵循各债权人之间“一致行动,联合维权”的原则,在受让上述资产后作为中科健债委会成员继续参与中科健重组项目并不得单方面退出中科健债委会、不得单独采取行动向中科健及其关联公司行使债权; (2)要求受让方承接我办事处在中科健债委会的权利及义务,继续遵守我办事处已签署的《金融债权人协议》及中科健债委会已生效的各项决议,并接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 3、上述受让条件,我办事处将在与受让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所有的信息均以指定的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本公司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将继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