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三力士(002224)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224 股票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08-031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8 年 10 月 14 日9:30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08 年 10 月9 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参会董事 5 人,实际参会董事 5 人。本次会议的参会人数、召集、召开程序、议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吴培生主持。经认真审议,与会董事通过通讯表决,以 5 票同意、0 票不同意、0 票弃权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的议案》; 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的议案》; 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一; 制度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0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刊登在2008 年 10 月 15 日《证券时报》上。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在2008 年 10 月30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上述第三、第四、第五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 东 大 会 的 详 细 情 况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cninfo.com.cn 及2008 年 10 月 15 日《证券时报》上的《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浙江三力士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关于章程修改的内容 一、第七十九条 (二)“董事会: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以下、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下、0.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 删除“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下、0.5%以上”。 (三)“总经理: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 300 万元(含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删除“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下”。 (四)“独立董事: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0.5%”改为“5%”。 二、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方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领域内进行对外投资。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单项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 (含20% )。 董事会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含 20% )的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贷款等事项。” “20%”改为“10%” “对外担保方面,除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其他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改为“其他的对外担保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董事会在不超过300 万元或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 (按孰高原则)范围内有权决定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或期货投资等风险较高事项。” 三、第一百二十条 (三)“董事长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 5% (含5%) 。 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含 5%)的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事项。” “5%”改为“2%”。 四、第一百四十七条 删除“(八)总经理运用公司资产作出的收购出售资产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 (含2% )。 有权决定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2% 以下(含 2% )的贷款及财产或所有者权益的抵押、质押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序号改为“(八)”。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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