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粤水电(002060)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08年10月08日 09:02:45 中财网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粤水电”)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11 日发出通知,于2008年10月6日发布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08年10月7日上午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10月6
日至2008年10月7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 年 10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10月6日 15:00至2008
年 10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4,113,78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4.8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2,516,07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4.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97,70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5768%。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迪领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08 年 9 月 25 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的《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要求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经过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 2008 年 7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披露》)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3,820,0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82,780 股反对,11,000股弃权。
2、《关于对地铁盾构施工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3,830,25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2,530股反对,11,000股弃权。
3、《关于提名钟敏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3,806,8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74,530股反对,32,380股弃权。
4、《关于放弃投资设立湖南新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3,841,40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2,380股反对, 0股弃权。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3,805,02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276,380股反对,32,380股弃权。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23,816,87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76,530股反对,20,380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学琛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由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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