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东方雨虹(002271)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

时间:2008年09月24日 14:01:06 中财网


股票代码:002271 股票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08-002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8]927号文核准,以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20万股,发行价人民币17.33元/股,募集资金总计为人民币22,875.60万元, 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79.21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96.39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存款银行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满街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分别为:
1.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园支行专户用于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年产1000万平方米防水卷材及1万吨防水涂料项目;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支行专户用于扩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专户用于年产 500 万平方米高分子防水卷材及1万吨防水涂料项目;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满街支行专户用于全资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上述银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二、公司与上述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上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上述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述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银行,同时向公司、上述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 年 9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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