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S*ST物业(00001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09月24日 11:01:33 中财网


关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 9 月6 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8 年 9 月23 日上午8: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公告所述,在深圳市人民南路国贸大厦 39 层会议室以现场召开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陈玉刚先生主持。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名,持有贵公司股份【】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6.4 亿元贷款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向本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或贷款担保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报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麻云燕/林晓春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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