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广汇股份(600256)2008年公司债券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公司债券专项偿债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发行的2008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设立及管理专项偿债账户的行为,保障公司按期兑付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的《专项偿债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到期的利息及/或本金,并设立专项偿债账户存储截至兑付日应向债券持有人支付之到期本金及利息的资金,并将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该等资金于兑付日以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支付给债券持有人。 第三条 在本期债券本金到期日(即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之兑付日)至少 60 天前,公司应选定具有良好声誉的金融机构开设债券专项偿债账户,并书面通知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四条 专项偿债账户应以公司的名义开设,但专项偿债账户印鉴卡应同时预留: (1)公司财务专用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 (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指定的联系人的私章。 专项偿债账户内资金的转出指令应同时加盖上述印章。 第五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代表公司负责专项偿债账户及其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协调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偿付工作。公司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在本期公司债券兑付日所在年度的财务预算中落实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兑付资金,确保本期公司债券本息如期偿付。 第六条 公司将做好财务规划,合理安排好筹资和投资计划,同时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管理,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加大本期公司债券兑付日前的现金流量,保证公司在兑付日前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用于向债券持有人清偿全部到期应付的本息。 第七条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需要及公司《对外投资及风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谨慎从事对外投资活动,并注重提高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调整布局或优化管理等方式挖掘已有资源的内部潜力。本期公司债券兑付日所在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将优先用于偿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 第八条 专项偿债账户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和货币资金的预先提留。若因经济环境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额和货币资金不能满足按时足额偿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要求时,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筹集偿债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贷款; (2)出售公司流动资产或其他资产变现; (3)其他适当及合法的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专项偿债账户资金存储的起始日期为本期公司债券兑付日前 60 天,并且向专项偿债债户内存储的资金数额应满足如下要求: (1) 不迟于本期公司债券兑付日前30 个工作日,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应不低于到期应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50%); (2) 不迟于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日前5 个工作日,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应不低于到期应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百分之百(100%) 第十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对专项偿债账户 进行适当的监督管理。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专项偿债账 户资金的存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或公司合法作出决议的情形外,专项偿债账 户内资金专门用于本期公司债券到期本息的兑付,在本期公司债券到期兑付前 不得用于其他一切支出。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在兑付日按期偿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前提下, 专项偿债账户内的资金可用于专项偿债账户开户银行的通知存款;经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人同意,也可投资于该开户银行自营的其他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 产品。 前述投资之收益应归集到专项偿债账户,但超过到期应付本期公司债券本息的部分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的其他对专项偿债账户行使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对专项偿债账户内资金在兑付日前的转出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对专项偿债账户内资金在兑付日前的转出情况出具核查意见,上述专项说明及核查意见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在公司指定的媒体披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且公司本期债券发行上市后生效实施。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制度进行及时的解释、修订和补充。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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