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西安旅游(000610)关于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就西旅国际中心项目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就西旅国际中心项目 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购买西旅国际中心商品房的购房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内容见 2006 年 10 月 15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投资,增值改造小寨饭店,委托代建“西安小寨·西旅国际中心”项目的公告》及 2008 年 4 月17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关于为购买西旅国际中心商品房的购房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经过沟通与谈判,2008 年8 月 22 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城南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正式签署了关于“西安小寨·西旅国际中心”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招行就“西安小寨 ·西旅国际中心”的商品楼宇进行个人住房贷款合作。购房人凭与公司签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首期款收款收据向招行申请住房贷款。 2、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人,招行对购房人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其所购房屋总价的 80%,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3、公司在招行开立存款账户,保持存放不低于招行发放住房贷款最高额的 5%金额的保证金,用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经招行同意,公司不得将保证金挪做他用,直至公司的保证责任免除时止。 4、如无特殊情况,招行在抵押登记手续或发放贷款的全部手续办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依据与购房人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购房人所借款项划入公司在招行的营业网点开设的售房款账户内。 5、公司保证将招行发放给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西安小寨·西旅国际中心”楼宇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挪做他用。同时,招行对公司使用购房人作为购房款支付的借款享有监控的权利。 6、抵押楼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公司须及时为购房人办理房产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等有关文件并交招行保管。 7、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泄密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其它主要内容与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刊登于 2007 年 4 月 18 日《证券时报》的《关于为购买西旅国际中心商品房的购房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中主要内容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被担保人利益的情形。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项目预售与销售的安排与其他商业银行商谈关于为购买西旅国际中心商品房的购房人住房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将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三、备查文件 《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西安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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