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水井坊(600779)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08年08月26日 09:03:26 中财网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井坊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1
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萍律师参加公司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务进行了审查,查验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审阅的文件,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情况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8月8日作出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将该决议在 2008 年 8 月9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等媒体上公告。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
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参加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8 年 8 月25 日上午 9:30在成都市全兴路 9号公司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井坊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多功能厅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均按照公告确定的内容进行。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008 年 8月 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审查了上述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均为有效证件,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194,439,1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9.80%。上述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由大会确定的计票员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四川水井坊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萍
二 00 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